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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孩子因上访被关押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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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5月29日】

    (一)

    我是一名普通的法轮功学员,家在胶州市张应镇大河流村,我的名字叫刘亮。

    我是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份得法的,得法时,我只有十五岁,刚上初中一年级。当我第一次看到《转法轮》的时候,我就被书中阐述的“真善忍”法理以及对“修炼”的精辟诠释所吸引,我确信这是一本宝书,这是我一直等待的机缘!我在大法中修炼了。沐浴着慈悲的法光,随着修炼的深入,渐渐地“真善忍”在我心中扎了根。修炼后,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学校里,我都不再是以前那个毛躁脾气大、不关心他人的愣小子了,我成了老师、家长、同学们都公认的好学生、好孩子、好同学。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我坚信的法轮功!

    然而,就是这么好的一种功法,却遭到了江氏的强烈妒嫉,将法轮功视为眼中钉,肉中刺,非要予以除之而后快。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在这个人类历史上最黑暗的日子里,由江氏一手策划的针对法轮功的邪恶镇压,全面展开了……

    一时间,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均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干扰和迫害,电视、广播、报纸一股脑儿的全向法轮功发难、诬蔑造谣。其所用的招数,足可谓集邪恶古今之大全。我看着、听着这实实在在发生的种种阴谋、骗局,心里如刀绞般疼痛。我对自己说:“不能再沉默了,这强加的不公,应该让它停止了。”于是,我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底,踏上了進京上访的路途。但是,当时并未达到很好的证实法的目地,我就从北京回来了,回家后,村委会的人早已在我家等着,直接将我送到派出所,因为此次進京,我并未被驻京办列入“黑名单”,所以,关押两天后,获释。

    出来以后,我的内心一直很内疚:作为一名大法弟子,在法遭到诽谤的时候,我都做了些什么呢?我问我自己:“我还配‘大法弟子’的称号吗?我对得起师父的慈悲苦度吗?”我反复问着自己。终于,由本性一面主宰的真念告诉我:“跌倒了,就应该赶快爬起来,清醒自己,继续‘助师世间行’。”

    于是,同年十二月份我再次踏上了進京上访的路。这一次,我来到了天安门,以炼功的形式,向人们展示了法轮大法的美好,用发自肺腑的心声,告诉世人一句真实的话语:“法轮大法好”!之后,我被抓了。

    被抓后,我在天安门分局被关了半天,后转送至驻京办,由当地派出所押送回来。回来后,所长及镇委监管法轮功的官员一同逼迫我写“保证书”。因为我坚持信仰、不写保证,他们就派人轮番看守,不让我睡觉,并将我关進了一间空屋子里,一关就是十二天。在这期间,所长及一些镇委的官员,还不时的恐吓我,要把送拘留、劳教等等,而我对这一切却毫无怕心,因为我知道,师尊在看着我呢!就这样凭着对大法、对师父的坚信,在被关押十二天后,我获释。(后来,恶警给不修炼的我父亲施压,父亲无奈,交了一千五佰元的保证金)。

    二○○○年七月,我第三次進京上访。这次,我与一些功友,在天安门广场上共同打出了一面写有“法轮大法是正法”的横幅,整个打横幅的过程,持续了三分钟。周围围观的群众足有几百人,他们都看到听到了我们要表达的心声,起到了很好的讲真象的效果。这一次,我又被抓了,关進了天安门分局。因为各地的大法弟子太多,所以,我们又被分别关在了不同的看守所。我被关進了昌平看守所。在那里恶警随意谩骂、殴打学员,有的学员被他们打的鼻青脸肿,但恶警们却毫不手软,继续地殴打、侮辱。在那里,我被一个恶警用烟头将手腕处烫了三个伤疤,并被他打了两个耳光。

    在昌平看守所关押三天后,我又被当地派出所的人押了回来。回来后,因为我一直不配合他们,所以他们就将我铐在了室外的一棵大树上。铐了整整一下午,后被送市拘留所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满后,我被释放回家,因我始终不改对大法的坚定之心,所以派出所及一些专管的官员,也只好对我罢手,并无奈地允许我:“可以自己在家炼,只要不出去(指進京上访),我们就不管了。”

    我还是个孩子,人生经验并不多。但是,还懂一点法律常识,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国家设立信访办是让人上访的,做好人是自古都提倡的,怎么现在就不让了呢?这江泽民是出于何种目地害怕好人多呢?难道他就可以违反国家宪法吗?

    (二)

    我叫刘鸿飞,男,今年十一岁,住山东省胶州市张应镇大河流村。在青岛世原希望小学四年级一班。

    我四岁时妈妈学(法轮功),也教我学,直到现在没吃过一片药,没打过一次针,身体非常健康。九九年,江氏集团开始迫害大法,多次到我家抓我妈妈,逼着不许炼功。上一年级那年,江氏集团把黑爪伸向学校,让我们在一块黄布上各写上自己的姓名反对大法,不让我们学法炼功,还让老师用卑鄙的手段不让我们炼,炼就开除。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6/9/49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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