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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法轮功学员就诉江案上诉最高法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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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2月13日】对七位法轮功学员控告中共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李岚清、罗干等三位官员违反「残害人群罪」,台湾高院日前做出「管辖错误」判决。代表法轮功学员的本案的律师表示不服,于二月十二日(星期四)下午向最高法院递状上诉。


    此一刑事自诉案,是台湾司法史上,台湾人民在台湾地区首度控告中国大陆前领导人违反人权的诉讼案。

    根据「残害人群治罪条例」,高等法院为该自诉案第一审管辖法院。台湾七位法轮功学员是于去年十一月十七日提出刑事自诉案。历经两个多月,高等法院于今年一月廿七日,做成「管辖错误」之判决,认为对于江泽民等三名被告不具管辖权。此判决引起法轮功学员律师小组及本案之自诉人质疑,对于高等法院的「管辖错误」判决,表示不服,并于二月十二日下午向最高法院声明上诉。

    全球公审江泽民律师小组台湾发言人朱婉琪表示,高等法院的判决中认为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仅有一项:因为自诉人无法以「积极之事证」足资证明返台后身体及精神有何新产生之严重伤害云云,因此认定被告犯罪「行为地及结果地」均在大陆,高院无管辖权。朱婉琪表示在认定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的程序阶段,就要求自诉人提出「积极之事证」,此判决理由无法律或法理依据,仅依此理由谕知「管辖错误」,系判决不当,律师小组及自诉人无法信服。

    台湾人权促进会会长魏千峰律师对于台湾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则表示,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受到迫害,系公众周知事实,有自由之家历年之年度报告可稽。中国对法轮功学员之迫害,在欧美各国有许多案例。另,中华民国国民(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大陆各地受到迫害,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等相关规定,法院不应采僵硬之严格解释,宣示无管辖权,而应采取符合国际法或各国法律潮流之解释(即较为弹性及社会学解释),宣示对本案具管辖权,并加以审判,此方能实践司法保障弱势族群人权之旨。

    据台湾法轮大法学会表示,除了上诉的七名法轮功学员之外,目前至少有程曦、程士洪、张琼及项利杰等四位学员被非法判刑及关押在大陆地区,最短的也已关押达两年。

    台湾法轮大法学会还表示,法轮功学员目前在美国、比利时、德国、西班牙、韩国及台湾等六个国家提起法律诉讼,将来还有更多国家的学员,会陆陆续续地提出对江氏及其党羽的控告。法轮功的全球诉江案,将是继西班牙独裁者皮诺契特案之后,世界上最大宗、最广泛控告国家领导人反人类罪行之国际人权诉讼。



    背景资料

    本案缘起于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集团开始全面镇压法轮功,在二○○○年到二○○三年期间,陆续前往大陆地区探亲、访友、出差的王秀华、林晓凯、詹君佩母女和杨荣生、林善本、杜世雄等七位台湾人人士,因为其法轮功学员身分而遭到江氏集团所操纵之国家机器,相当于盖世太保组织之「处理法轮功问题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安局的非法逮捕、关押、暴力取证、伤害等迫害。

    经释放返台后,该七名受迫害学员决定向台湾社会揭露江氏全球运作侵害法轮功学员人身及信仰自由的事实,向江氏等讨回法律公道,而在去年十一月十七日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

    在递状前,全台将近万名法轮功学员于十一月十五当天,和平聚集在总统府前凯达格兰大道,以炼功静坐的方式,声援此一人权诉讼。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2/17/45195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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