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2月26日】1995年我因多种疾病生命垂危,经人介绍,于同年5月14日喜得大法。修炼一个月后,身心受益,病症全无。1999年法轮功被迫害以后,我三次进京上访。其中99年12月30日被当地派出所押回。
2000年1月21日被强行送往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劳教一年,加期两个月。
长春黑嘴子女子劳教所是一座人间地狱,在那里我受了无数的酷刑折磨和精神折磨。
那些恶警们把我的双手绑上吊在二层铺上,脚不着地,整个身体像被抻断了一样,疼痛难忍;冬天,她们不让我穿衣服,把我胳膊、腿绑上,扔进冰冷的水房,一冻一宿;各种姿式的体罚我没少受;超长时间的劳动,一天最少干17、18个小时的活,她们还不满足,时常干个通宵。
2000年10月末的一天,恶警说是给法轮功的定性升级了,让我写感想。我不配合邪恶,没按她们的想法写,大队长张丽兰用最大伏的电棍对我进行电击,我被电得浑身无力,大、小便失禁,几乎失去知觉。这还不算完,恶警强同琴叫人把我弄回寝室,一顿拳打脚踢,我被打得眼冒金星。
宪法上堂而皇之地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的自由,有上访的自由,这些都是给外国人看的假话,请问,我们学员的权利在哪里,我们连做好人的权利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