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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工程师徐晓龙遭五年冤狱后又被非法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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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12月22日】徐晓龙,男,46岁,原天津渤海石油工贸公司保温厂工程师,因坚修大法1999年被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后上诉天津高级法院,高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将徐晓龙非法关押于天津市梨源头天津第一监狱。

    在天津第一监狱,徐晓龙写了大量的检举信,检举了天津市第一监狱腐败警察和不法分子对大法弟子的野蛮、残忍的虐待与迫害,同时写了申诉,要求还大法清白。为此天津市第一监狱恶警樊雅胜等怀恨在心,害怕徐晓龙出狱后检举曝光迫害事实,于是伙同天津李七庄派出所、天津杨柳青西青公安分局对徐晓龙打击报复,在2004年10月27日非法刑期五年已满之日仍不放人,并于当日将他秘密转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卞庄天津市公安局治安拘留所继续非法关押。11月15日西青分局又非法判晓龙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从10月27日至今,晓龙在拘留所里又一次写了检举信和申诉(见附件)。信是写给天津市高级法院的,后被转到西青分局法制办由姓赵的警察“受理”。

    徐晓龙已于11月16日写了复议,指出西青公安局违法,要求立即撤销非法劳教,立即无条件释放。11月17日之后至今,西青分局已两次将晓龙送至天津青泊洼劳教所,都因徐晓龙右手臂仍有明显骨伤被拒收。现晓龙仍在治安拘留所,其家人正在积极营救,徐晓龙也又一次写了复议补充件,(事实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向天津市、国务院等各相关部门递交。

    望全世界大法弟子再次齐发正念,破除旧势力的安排与迫害,全盘否定对徐晓龙的非法关押,帮助晓龙堂堂正正闯出魔窟。

    被检举的恶人:天津市第一监狱:王金山 樊雅胜 崔玉山 杨波 刘云岭 马庆军 路文源 李强等

    申 诉 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科:

    我叫徐晓龙,1958年6月18日出生,原单位天津渤海石油工贸公司防腐保温厂。因修炼法轮功,199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3月22日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不服上诉天津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00年6月19日下队天津一监服刑,2004年10月27日被释开,同日又被行事拘留并判刑,现我提出上诉。

    一、申诉目的

    澄清法轮功的冤假错案。

    二、申诉理由

    政府(江氏集团)对法轮功所做的一切都是违法的。

    我1995年7月下旬开始学炼法轮功。法轮功使我明白了人活在世间,不是为了金钱、享受、你争我斗、尔虞我诈、发泄欲望和怨恨。人活在世间很难保持本色不做任何坏事,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得佛法,修出人间,摆脱六道轮回,永保生命。同其他法轮功学员一样,我没有做过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坏事,遵纪守法,处处以法轮功要求的“真善忍”为做人的准则,使自己的道德水准不断提升。然而,2003年3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证据竟是看《耶稣传》(有起诉书、判决书为证),这种国际法盲大笑话真实的出自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1999年7月初江泽民针对法轮功做出三份违法的绝密文件,误导中央政府违法的取缔法轮功,违法的给法轮功定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法轮功又违法的做出司法解释(一)、(二),误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全国造成空前的冤假错案。

    最高两院违法的司法解释。1999年10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内务司主任侯宗宾关于法轮功是“X教”组织做了一个提案,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否定了侯宗宾的提案,通过了一个与法轮功无关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所谓的《解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之前最高两院就超越权限的做出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因此,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所做出的司法解释是违法的。2001年5月10日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又做了更具体的《解释》(二)。这个司法解释(二)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做出法轮功与邪教组织无关的决定后产生的,显然,最高两院的司法解释(二)不仅同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上)相抵触,而且是同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决定完全是相对抗的。因此,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所做的司法解释(一)、(二)完全是违法的。

    空前的冤假错案。最高两院针对法轮功所做出的司法解释(一)、(二)是完全违法的,误导全国公安机关对法轮功修炼者违法的行事拘留、劳教处罚,也误导了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违法的对法轮功修炼者刑事拘留和判刑,人为的造成了无数的冤假错案,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全国看守所、监狱、劳教所里致伤、致残无数法轮功人员,致死数千法轮功修炼者。

    我们法轮功修炼者希望新一届中央政府澄清有关法轮功的冤假错案,郑重地向全国人民发表声明:

    一、还法轮功和法轮功修炼者清白;
    二、向李洪志先生道歉,并且邀请李先生回国为弟子和有缘者讲法;
    三、释放在押、服刑和解教劳教的所有法轮功人员;
    四、销毁诋毁法轮功的报纸、书刊、宣传画、有关材料和音像制品;
    五、严惩虐待、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的腐败警察和不法分子。

    申诉人:徐晓龙
    2004年11月16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1/2/56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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