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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港油田大港区大法学员及家属要求法办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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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12月19日】

    大港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大港区法轮大法学员及其家属,状告江氏集团及大港区一些机关单位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执法机关知法犯法迫害信仰“真、善、忍”的善良民众。

    事实及理由:

    自94年大法传到大港区以来,大法的神奇功效,博大精深的内涵和法理折服了数以千计的修炼者,许多人修炼后身体得到了康复,就连医院治不好的病症,也神奇的消失了,并且大法要求人按“真 、善 、忍”的标准做好人,做一个完全为了别人的人,使许多人道德回升,真修者思想境界不断提高。原来有不良嗜好的,学大法后全部戒掉了;在单位好争好斗的,学大法后变得宽容和善;学大法的干部变得廉洁奉公,群众变得无私奉献。老百姓都说,你看人家炼法轮功的没有一个吃喝嫖赌行贿受贿的。大法学员在工作单位、家庭及社会各个角落,都得到了人们普遍的赞誉,凡是了解法轮大法的人无不称赞法轮大法好。

    然而,江氏集团出于私欲、嫉妒、反人类的本性,于1999年7月20日起利用军警、公安、国安、法庭、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等国家机器开始对大法学员進行血腥镇压。江××操纵全国的宣传机器,导演天安门自焚、杀人等案件造谣、栽赃,迷惑、欺骗人民,强奸民意,颠倒黑白,对大批信仰“真、善、忍”的大法学员進行非法抄家、拘留、审问、关押、劳教、酷刑折磨、洗脑、敲诈;强迫写悔过书,不准信仰“真、善、忍”,大港区的国家机器和各单位也全力配合邪恶江××迫害本区大法学员。

    早在1999年7月19日,大港油田管理局、大港区卫生局、石化公司、大港区审计局、大港司法局等单位就配合公安局以开会、请吃饭……等为名,对部分大法学员進行非法关押和非法询问,强迫看造谣诬蔑大法创始人的电视,强迫写保证书、悔过书。坚持修炼大法的,就被关進看守所。

    许多法轮大法学员出于对国家负责,对迫害者本人负责, 善意的進行上访,告诉他们大法的真象,希望停止迫害,以免他们犯下不可偿还的罪业,还民众基本人身权利。但恶人们不听劝阻,反而变本加厉迫害大法学员,为了阻止大法学员上访,他们停了大法学员的工作,也不让其家属上班,在家24小时监视着不让出门。凡進行上访的人都要被非法拘禁、关押。并把学员家中的大法书洗劫一空。在看守所里,那些恶警们对坚持修炼大法的弟子强迫背监规、穿号服,强迫写所谓揭批、悔过、保证书,并挑拨家属及亲友仇视大法及大法学员,并用亲人的前途威逼强迫放弃其修炼。对不配合的,他们就大打出手或戴上刑具,或利用犯人打大法学员,严寒冬日,往大法学员身上、被子上浇水不让睡觉。更有甚者,把坚持修炼的大法学员送往精神病院往身体中输入不明药物進行迫害,有一个人到现在还总不明原因的头晕、头疼。大批坚持信仰的人被非法劳教、非法判刑。

    在劳教队,大法学员更是受到了非人的待遇。恶警们让真正的犯人监视、殴打他们,经常叫他们连夜干奴工活,有时一宿连一个小时的觉都睡不了。夏天,烈日当头恶警们叫大法学员在烈日下曝晒,直至头晕眼花甚至晕倒;严寒冬日,他们把大法学员的衣服扒光只穿内衣内库光着脚在雪地理站着。有一个大法学员把他们用来洗脑的书给烧了,他们竟叫她在外边冻了几天几夜,不让任何人送衣服。为了所谓的转化率,他们利用各种形式折磨大法学员,拳打脚踢、用电棍电不说,他们还用特制的铁笼子把人关進去,使人站也站不起来,坐也坐不下,警察打、拿电棍电学员,直到把人折磨得奄奄一息,他们还把坚定的大法学员都关進一间屋子,不让外出大小便,在屋里放上便桶。

    虽然迫害如此残酷,法轮大法学员从来没有停止过善意的向各级领导讲清真象。各级领导及警察中的恶人们,为了他们眼前既得的利益和仕途,麻木的对善良的人们干着坏事,几年来不断有大法学员被非法抄家、非法拘禁和非法劳教。有的被开除党籍、开除工职。大法学员李金燕是刚满周岁孩子的母亲,因为给人讲真象而被绑架,后被劳教三年,致使幼小的孩子三年不能见到母亲。他们连孩子和老人都不放过,徐连红和高振秀是六、七十岁的老人,就曾多次被非法绑架。徐子傲,是一个天真可爱的小姑娘,才不满十四岁,就因为坚信“真、善、忍”而被学校开除学籍,被劳教,幼小的心灵承受了成人都难以承受的压力。

    在邪恶铺天盖地的压力下,在所有的宣传工具都被江氏集团控制的情况下,大法学员为了揭穿欺世谎言,还民众知情权,还大法及师父清白,使更多的民众不被欺骗与迫害,为了那些被谣言迷惑的人的生命的永远,纷纷走出来向世界讲清真象。为了让更多的人明白真象,他们省吃俭用,自制真象资料,散发给不明真象的民众、警察及各级干部甚至包括迫害者。不能制作资料的就用嘴去讲,明白真象后的世人、大法学员家属也去讲,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看清江氏集团的丑恶嘴脸,越来越多的人站在了大法学员这边。在这种形势下,一些恶人不知悔改,甘当江氏集团的工具、替罪羊,仍然丧心病狂的迫害大法学员。为了达到迫害目地,他们对大法学员進行电话监听、跟踪监视、蹲坑监控。

    今年四月以来,不断有大法学员遭绑架,据了解,他们有的正在家中,不法人员便突然闯入,不由分说就把人带走,而且有的把人绑架后根本不通知家属,有的是在单位被带走,所有被绑架的大法学员都被他们非法抄过家,有的拿走了电脑、打印机甚至现金,所有真象资料也被洗劫一空(有的是在广场与人交流思想时被非法绑架)。

    江氏集团及大港区的追随者的诸多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宪法。我国宪法中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第三十五条:“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方式对公民進行侮辱、诽谤和诬蔑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受到赔偿的权利。”

    作为信仰“真、善、忍”的修炼者,同时也是中国公民,我们信仰“真、善、忍”,到任何环境中讲清真象,和平上访,是履行《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众所周知,任何法律、行政规范、规章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都是无效的,《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公安部不是制定法律的机构,没有权利制定法律,那麼他的六条也是违法的,江氏集团针对法轮功制定的所谓的法都是基于自己的私利和权欲,都是违法的,那么任何执行江氏集团的指令都是违法行为,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休想逃脱 。

    我们是在客观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勇敢的站起来行使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不是闹事。

    江氏集团及其追随者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镇压也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犯罪,而且是故意犯罪。具体如下:

    1. 他们利用媒体公开大规模的对法轮大法创始人及其修炼者肆无忌惮的造谣、中伤、侮辱诽谤,散布谣言。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构成了严重的侮辱诽谤罪。

    2.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信仰自由权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用限制人身自由、拘禁、劳教、判刑等侵犯人权的方法及剥夺工职的方法来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3. 他们对无人组织的群众自愿上访、户外炼功强行拘捕后逼迫法轮大法修炼者承认有组织,把修炼坚定的定为组织者进行重点迫害,逼人说假话,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4. 警察闯入大法学员家中随便搜,随便看,有的被多次搜查却无搜查证。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45条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

    5. 许多修炼者就因为一句还炼功的真话而被拘禁,有的多次被拘禁在看守所,有的拘禁在单位或被看管不准出家门,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6. 有些修炼者的上访信或讲真象的信被转交给公安部门或者上访人的工作单位,成为继续迫害修炼者的一个依据,有的修炼者的信被监控被私拆,电话被监听,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2、253条构成了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拆开、隐秘毁弃邮件罪。

    7. 法轮大法学员都被要求不准炼功、不准上访,如果说还炼、还上访就被拘禁、劳教或判刑、开除工职、开除党、政、学籍,对老弱残或无工职无各种籍但还说炼的,不上访的,至少也得公安、街道家属监视、看管,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54条,构成报复陷害罪。

    8. 公安部门用暴力剥夺人身自由,剥夺各种权利的办法阻止大法修炼者上访反应事实情况说明真象,阻止其他人为大法修炼者作证,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07条的规定,构成了妨害作证。

    9. 对反映事实進京上访的大法学员,在北京折磨后再抓回本地進行折磨、摧残,有的被劳教、判刑,如有其他大法学员前去要求放人或说明情况,便遭抓捕拘禁或者劳教,被拘禁劳教期间遭受非人待遇及肉体折磨,而不许把情况外露,如有泄露者再遭迫害,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08条的规定,构成打击报复罪。

    10. 大批大法学员在被非法关押期间受到非人虐待和酷刑,让犯人殴打、监视、刺探消息,对大法学员進行体罚,如夏天在烈日下進行曝晒,或穿上棉衣棉裤,用电炉烤,严冬把衣服扒光,光着脚站在雪地里或在雪地里跑步,用手铐把人铐在高处用电棍电,关進铁笼,殴打学员,打完后警察再用电棍电,灌辣椒水,甚至诬蔑坚定的大法学员是精神病,送往精神病院,强行使用药物破坏中枢神经。此类行为符合行事法第248条的规定,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

    11. 在被非法拘禁期间,法轮大法学员因坚持信仰遭受了无数的伤害,他们有的用皮管子打大法学员,用电刑具电,许多大法学员被打得遍体鳞伤,此种行为符合《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12. 在与大法学员的接触中,公、检、法和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到大法学员无任何政治诉求 ,都是按照“真、善、忍”做人。但是他们按政法委负责人对各部门的授意、秘密文件的要求,去找假证据,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399条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某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对法轮大法修炼者的镇压不仅涉嫌个人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

    各位法官,为民申冤是你们的天职,因此,我们要求:

    1. 江氏集团迫害大法学员,致使许多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我们要求追究大港区所有参与迫害者的历史、道义和法律责任。

    2. 某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助纣为虐,执法机关执法犯法、欺压良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3. 立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学员,并赔偿受迫害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4. 所有参与迫害者必须向法轮大法修炼者及其家属公开道歉,还公道于世间。

    请求各位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决。

    大港区全体法轮大法学员及家属

    本状告信抄送大港区人民检察院、大港区公安局、大港区司法局、大港区政法委、大港区人民政府、大港区委、大港区人大常委会、大港区妇联、大港石油管理局、大港区卫生局、大港区审计局、大港区科委、石化公司党办、大港区建委、大港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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