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11月6日】在1999年10月到2001年3月之间,邵浩和李勤等至少有6至7名法轮功学员十余次的受过此刑,其中有一名学员连续每月敲击一次,持续3至4次。此酷刑具体如下:把人绑到椅子上,双手被铐在椅子后面,抬起一只脚,用擀面棍(直径2-3 CM ,长15 CM)在双腿两侧敲击脚踝数分钟,边敲击边揉按,每侧数分钟,使血管破裂,内出血,并扩散到小腿处,下至脚尖,全部淤血,此法能震动骨髓,轻者剧痛,数天行走困难,重者双脚无法落地行走,需人数天背行,若重复受刑更残酷难忍。
劳教所恶警:张小森、王军、姓乔的用此法迫害法轮功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