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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山东中年农民因按“真善忍”做好人而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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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11月13日】中年农民王发茂是山东省诸城市桃林乡埠头村村民,因修炼法轮功于2002年10月被非法判刑五年,现被关押在潍坊潍北监狱。家中只剩妻子、两个孩子和一位年近八十的老人。

    1999年7月27日中午12点左右,王发茂在自己家午休时,被当时的山东头派出所所长高常福、恶警张自波等十几名警察非法强行绑架。

    王发茂在当地是个出了名的遵纪守法、助人为乐的好公民。只因修炼法轮功,强身健体做好人就被抓,真让人不明白这到底孰是孰非?谁正谁邪?以高常福、张自波为首的警察,不问青红皂白,進屋就是一顿拳打脚踢,硬是把他塞進警车带走了。

    王发茂被抓到山东头派出所后,高常福、张自波等逼他写放弃信仰的“保证书”,王发茂不配合就被拖到院子里,在山东头乡十几名机关工作人员的围观下,高、张领着十几名恶警开始对王发茂围追殴打。雨点般的拳脚落在他瘦弱的身上,穷凶极恶的张自波用穿着皮鞋的脚猛踹他的后背。直到把王发茂打得昏死过去还不肯罢手。

    第二天苏醒过来的王发茂,又被强迫干重体力活。当时山东头派出所正在修整院子,每天他拖着伤痕累累的身体,被强迫干完这个又干那个。顶着烈日修院子地面、台阶、拔草、清理卫生。中午不仅不让休息,还必须在院子里太阳底下干活。被关押折磨七昼夜,强行勒索200元钱后,于8月2日放回家。这时的他全身已是惨不忍睹的累累伤痕,一个个青紫的皮鞋印清晰可见。即使这样,迫害并没有结束。在山东头党委的唆使下,高常福让王发茂每天到派出所报到一次,声言如果不去就打。

    2002年10月19日12点左右,桃林派出所(山东头、桃林合并)所长高常福等,带领胶南“610”组织及理务关派出所十几名恶警,开着一辆白色卡车,以王发茂发放法轮功真象材料为由,在无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野蛮的抄了王发茂的家。当时王发茂正在午睡,听见有人進院子,起来出去看看怎么回事。结果被揪住从门口一直打到里间屋的墙角。这帮匪徒一样的恶警直打得他鼻口窜血,动弹不了,再给他戴上手铐。王发茂仍然善意的告诉他们修炼“真善忍”、做好人没有错、没犯法,又遭一顿暴打。恶警们同时把屋里屋外翻了个底朝天,劫走了一辆刚买的新摩托车和一部手机。然后把王发茂拖上车扬长而去。

    王发茂被劫持后,先被关在胶南理务关派出所,两天后又被非法关押在胶南看守所。在此期间,他被强迫罚劳役织尼龙袋子,每天干十几小时。家人及亲戚曾多次设法去探视,都被告知禁止探视。也不告诉其家人他关在哪里。现状如何。

    当允许家人探视时,王发茂已经被整整拘押了10个月了。与此同时家人得知他被非法判刑五年,送往潍北监狱遭受更加残酷的迫害。

    就在王发茂被送潍北监狱的前几天的一天早晨6点多钟,胶南大场派出所几名恶警闯入他家,不由分说,强行把他的妻子和五岁的小女儿抓去。在大场派出所他们威逼利诱母女俩,说出其他修炼法轮功的人和真象材料来源。因她们不知道,就逼迫交上3000元钱才放母女二人。因王发茂几次遭非法抄家、罚款,又断了经济来源,早已是一贫如洗,日常生活都无保障,哪里还有钱。因此这些警察气急败坏,连五岁的孩子一起关着不给饭吃,饿得孩子直哭仍不放人。直到晚上6点多,看实在榨不出油水才放人。

    综上迫害事实,诸城市桃林派出所所长高常福、张自波,胶南理务关、大场派出所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诸条法律条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到人类道德的谴责。

    王发茂为了自己的信仰,告诉乡亲们:“要做一个身心健康的好人;要求有一个和平的修炼环境;要求一个公正的对待。我们是处处为他人着想的好人,是正的。不象江氏集团造谣诽谤所说的那样。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凡是上当受骗、跟着干坏事的人最后的结果都是很惨的,善恶自有报。”所散发真象材料,就被非法判刑五年,让人心和法律评判一下,这是不是冤狱?

    1、依照我国各种法律法规,散发法轮功真象传单不是违法行为。真象传单上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反党反正府的。只是在民众的视听权被人为的堵塞,电视、报纸对法轮功报道极尽污蔑的情况下,向民众善意的说明解释;是针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的揭露。在不公正的对待下得允许人说话,这是人的最基本权利。散发传单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大法弟子客观上都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忠实的维护者。王发茂的做法纯粹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同时,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尊严。

    传播法轮功没有违法,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教导我们做一个高尚的人。是一件福益于民族、社会、苍生的大好事,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对劝人做好人而定罪的。

    2、自1999年7.20以来,执法机构对迫害法轮功所谓的法律依据是:“民政部与公安部的通告”和“两高”的解释。民政部与公安部都属于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通告属于行政文件,不是法律条款,不能作为量刑和判刑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立法法》和《宪法》第五条:国家行政机构所颁发一切法规应以《宪法》为基准,不能违背《宪法》的宗旨。通告本身已经严重违背《宪法》宗旨,根本不能作为执法部门的判刑和量刑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虽然对×教的制裁有明文规定,但没有任何一条定性法轮功是×教。“两高”的解释后来被用来作为迫害的借口,直接将×教指鹿为马的安在了法轮功的头上,蓄意引发了这场全国性的、史无前例的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明显的是在法外施威。完全是把个人的意志凌驾于国家权力或《宪法》、以及全国人民之上。是一种典型的扰乱、破坏法制的乱法乱政行为。

    同胞们:这是一位农民因修炼“真善忍”做好人,遭受无端迫害判刑五年的事实真象;这也是在一个号称古老文明,《宪法》明文规定信仰自由的国度,里因修无私无我、处处为他人着想,不争不斗的好人而身陷囹圄的实例。希望大家对照中国自己的法律,看看这场史无前例持续五年的震惊世界的疯狂迫害,完全是对着一个诚心做好人的善良群体,那谁正谁邪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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