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3年2月16日】华尔街日报2002年2月14日报导,修改后的立法草案仍然对公众的自由构成严重的威胁。该报表示,新法案模糊于大陆和香港两种法律体制的界线,允许当局使用北京在大陆禁止某一团体的决定,来禁止该团体附属机构在香港的活动,而毋须给出任何理由,这些团体包括人权组织,以及其他一些民主运动团体。
文章说,尽管香港政府愿意放弃其它不受欢迎的建议,但董氏特区政府已经拒绝放弃取缔从属组织的部分,而它已经超出基本法,显示政府所谓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说法值得怀疑。也显示北京对法轮功继续在香港活动不悦。
文章最后说,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公众要求港府停止制定该项破坏公众自由的立法草案的强大压力已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港府拒绝放弃该项最具争议性的立法草案标志着,非选举产生的董氏特区政府宁愿为了迎合北京方面的要求,也不愿满足香港公众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