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8月12日】法院领导∶我叫王海英,今年31岁,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现被劫持在马三家劳动教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我向贵院提起这样的诉讼。
2001年1月份,当我被劫持在大连教养院时,被劫持在严管中队的大法弟子共14个人,其中我们十三人被打。狱警打我们的方式是:7、8个男队长围着一个人打,打完这个,打那个。有的大法弟子被打得昏死过去。我被铐吊在床上打(一年多了手背上仍然有手铐印的痕迹),几个狱警围着我,有的拿电棍往我的嘴里触,有的举着棍子打我的腿、臀部,有的打我的嘴巴,逼我说:“不炼功了。”3月份的时候,狱警强迫我和另外一些大法弟子撅着,弯着腰,腿要蹬直,逼我们签字。
根据《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规定,我要追究他们的责任,并且要求他们对我身体及心理的伤害给予赔偿。这些犯罪人员有大连教养院的庸队长、高大队长、孙队长、隋队长、王军(小)、王军(大)。
还有,在我被劫持在马三家教养院期间,我给被劫持在大连教养院的丈夫写了很多信,没有得到任何回音。后来我丈夫说没有收到我的前几封信(有7、8封),原来是他的队长没有转交给他,他的队长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所以我要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宪法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刑法: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情发生后这么长时间才告诉你们,是因为当时我就向院领导及司法局的领导反映这些,没有得到解决。后来,我被劫持到马三家教养院,曾给大连人大法制委信访办以及有关的司法部门写信,但是都没有回音。根据宪法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的规定,他们的做法也是不对的,最起码得告诉我什么原因不解决吧!在无奈的情况下,我向贵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问题得到解决。
如果你们不能解决,我将向上一级法院继续上诉。我还要求一件事, 由于我和丈夫都被非法关押在教养院,孩子只有4岁,婆母得了重病,小姑子没有结婚就帮助我带孩子,家里很困难,为此请求诉讼费缓交。根据民法107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规定,我符合确有困难的条件。
等待你的消息。
王海英
2002年7月7日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8/22/2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