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5月20日】十二岁的元元原来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98年母子俩一同得法,身心受益无穷。2000年4月,母亲被非法关押,孩子的父亲(与其母早已离婚)以母亲在押期间无力抚养为由将孩子改判归他。2001年大法弟子再次被非法关押,释放后,孩子强烈要求回到母亲身边,因为父亲管教他的唯一办法就是武力,有时父亲与别人吵架也回家打他,有一次把孩子的头打坏了,十多天不敢挨枕头,他的学习成绩一天天滑下来了。他想念母亲,因为母亲能耐心辅导他学习,教育他以“真、善、忍”为准则做人,所以在母亲身边他学习成绩很优秀。
2001年10月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妈妈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抚养权有争议的,子女有识别能力的,应征求本人意见。另外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意见》中第6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考虑子女意见。以上这些法律条文已明确规定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所以小元元有选择随母生活的权利,而法院却以其母亲炼法轮功为由,违背法律强行将孩子判归父亲。在一个权大于法的国家里,在法律的公正可以被任意践踏的国家里,一个十二岁的孩子的法律诉求显得是那么的无奈!
我们呼吁中国的执法人员,即使中国的法律没有尊严、没有公正,但你们做人的良心不可丧失,希望你们在这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中能良心发现,用你们的良知来维护法律的尊严。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5/30/22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