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16日】因为发觉由于不少同修手头工作繁多,对二十三条的实质内容、咨询文件的疑点还不是很了解,现特收集有关内容,帮助同修更能有力度地讲清真相。内容主要摘自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的“基本法二十三条真的与你无关”小册子,略有改动与删节。一、基本法二十三条是什么?
1、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和团体建立联系。
2、背景:
80年代起草的第二十三条没有目前那么严苛。但89年六四天安门屠杀事件后,中共政权深恐香港成为“颠覆基地”,故在90年4月人大会议上,大幅修改草案中的第二十三条,并加上了更多的限制,包括: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在香港活动,以及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联系。
3、条文变迁:
88年4月--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89年2月--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注:“颠覆中央政府”被删去。)
90年4月--见1。
二、蓝纸草案与白纸草案的区别
1、蓝纸草案
*是提交立法会三读立法的法案,以法律条文形式起草,通过就后成为法律。
*任何议员的修正案,如涉及动用公家开支,必须先得到特首同意,否则不能提出;即使议员修改动议得以提出,也需立法会分组投票通过,但维护人权的修改动议经常受功能组别(functional constituences) 投票否决,最终不能通过。
*一经提上立法会,何时完成立法程序完全由政府掌握。即便市民与立法会议员认为讨论不足,政府仍可坚持第一时间完成。
2、白纸草案
*以法律条文形式起草,但不提交立法会三读,只供公众讨论及咨询用。
*由于有草拟具体内容,较咨询文件更具体详尽。公众得以有条文基础去评估建议影响,不必依赖政府凭空的诠释与保证。
*公众可以提出修改建议,政府如接受,可修改“白纸草案”,变成“蓝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会。
三、咨询文件内容主要疑点:
1、叛国
内容:与外国人联手发动战争,以恐吓或推翻中国政府,或强迫他改变政策或措施;鼓动外国人入侵、协助与交战的公敌。知情不报犯隐匿叛国罪。(终身监禁)
A、目前,两岸战争没有正式结束,台湾也可被指为公敌。故与台贸易也可被视作协助公敌。罪行使用于任何访港人士,如台商在台纳税,也触犯香港的协助公敌罪。
B、外国人或入籍外国的香港人,如其国家与中国发生战争,他们向其国家纳税,访港或居港均可被拘控。
C、不举报也有罪,无犯事者也受牵连。(最高7年监禁;不设限额罚款)
2、分裂国家
内容:发动战争、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和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把中国一部份分离出去,或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份行使主权的行为;企图干犯,以及串谋、协助、教唆、纵使及促致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罪行(终身监禁)。
A、“严重非法手段”引自反恐法例,包括很多并不严重也不涉及暴力的手法,如集体绝食、干扰不重要的电子系统。即使无意扰乱机要服务,但只要有被指控有犯罪意念,也算是“严重非法手段”。
B、“行使主权”含义过宽,即使与国家安全无关,也属“抗拒行使主权。”
C、香港市民维护高度自由,反对中港官员侵犯“两制”,均可视作“抗拒行使主权。”
3、煽动叛乱
内容:煽动他人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终身监禁);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监禁7年,不设限额罚款);没有合理辩解,处理煽动刊物(监禁7年,不设限额罚款,没收刊物);没有合理辩解,管有煽动刊物(监禁1年,罚款5万及没收刊物)
A、“煽动叛乱”罪行,会惩罚那些不直接引起暴力行为的言论,违反《约翰内斯堡原则》的国际人权标准,对学术、资讯、新闻及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B、“危害香港稳定”概念含糊,罪责宽阔,例如股市风波也可说成“危害香港稳定”
C、要求惩治贪官员、要求新闻自由、争取民主、游行请愿、评论政府施政都可能被视为“危害稳定”。
D、藏有“煽动”刊物,要有合理辩解,否则属犯罪。令学校、办公室、图书馆、书商、报贩、学者、传媒以至公众,人人自危。
4、颠覆
内容:发动战争、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和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胁迫或推翻中国政府,和废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企图干犯,以及串谋、协助、教唆、纵使及促致他人干犯颠覆罪行
A、特区政府立法保护“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包括坚持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道路、马列思想。事实上是假借保护国家安全之名,以重罪维护一党专政和独裁统治。
B、发电子邮件、传真到内地,要求结束一党专政、倡议民主制度,若严重影响电子系统,即使不涉及暴力行动,也属“严重非法手段”,犯颠覆罪。
C、教唆、煽动等以言入罪的立法,会令公众噤若寒蝉,传媒自我审查的情况恶化,公义不能伸张,制衡力量消减,社会倒退,最终令市民受害。
5、窃取国家机密
内容:窝藏未经授权而使用制服、未经授权而使用官方文件、妨碍、未能提供资料等(监禁5年,罚款10万);未经授权而披露凭借公职身份或因未经授权的披露等所得的受保护资料(监禁5年,罚款5万)。
A、“国家机密”定义含糊不清,在内地更经常被滥用。
B、即使披露符合公众利益或机密已经公开,披露或报导仍然有罪,严重违反人权。
C、将非法披露机密罪延伸至非公职人员,令传媒、人权团体、公众动辄中招。
6、本港政治组织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
内容:从属于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安全理由取缔的内地组织,或支援这些被取缔的内地组织,均可被港府宣布为非法组织。任何人管理该非法组织和身为其干事,即属违法。(监禁7年,不设限额罚款)
A、二十三条原文要求禁止本地组织与外国组织建立联系,但咨询文件却延伸至对付与内地被禁团体有联系的香港组织。
B、据咨询文件,任何两人或以上并有共同、目标的群体,如夫妇、兄弟等,、亦被界定为一个组织,亦有可能以“国家安全”为理由被取缔。
C、若中央政府宣布以“国家案情”为理由取缔某一内地组织,其香港附属团体会被调查甚至取缔,香港法庭也无权过问。
D、这种自动牵连的做法是将内地法律中的“国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违反基本法第18条中全国性法例不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
7、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
内容:组织或支援被禁组织,和运作被禁的非法组织(监禁7年及不设限额罚款)
A、国内受政治迫害的团体,其在港的附属组织,纵使不受禁制,也会受当局调查骚扰,中央就可藉此连带打击香港团体,香港的结社自由更无保障。
B、香港工会捐助内地被禁的工会和接受其捐款,都可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