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6月9日】远东经济观察6月6日发表社论,指出如果法案将正常行为定为有罪,即侵犯了人按照良知坚持信仰和自由实践其原则的天赋人权。社论全文如下:上周,香港版的中国日报在头版的一角报道了这样一条消息“法国通过了反邪教法”。提醒!暗示!董先生。香港特首董建华最近针对法轮功运动发表了一些令人震惊的尖刻谈话,比如发现法轮功“多少有些X教特征”。董明白了北京的暗示,接下来又让香港政务司司长听出了他的弦外之音,政务司长警告说“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谨慎考虑所有可能采取的行动。”因此,据报导,政府在关注国外的反邪教法案,并且据说尤其在关注法国法案的进展。考虑一下这是个什么样的法律以及法轮功到底造成了什么威胁,就会看出这是个多么糟糕透顶的主意。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纠纷或其他权益问题而进行判决。最大的权利就是生存权,这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存权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可是,其他的权利是分层次的,哪种权利优先于其他权利,处于何种位置,是法学要研究的问题。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意味着通过惩罚的威慑力,防止一个人超越其个人权利的界限。
现在考察一下香港的法轮功。他未对任何人造成伤害;未对任何人造成威胁;既不号召革命也没呼吁推翻什么地方的什么人。法轮功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团体,没有发现任何违法乱纪的意图,没有对他人权利或民众利益的邪恶图谋。因法轮功在香港的存在而焦虑的人是多么的杞人忧天。但是,如果法轮功运动从未也永远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也要被禁止)的话,天呀!或许也应该制定一部法律禁止呼吸,或者至少是禁止深呼吸。问题是显而易见的。法案将正常行为定为有罪,并侵犯了人按照良知坚持信仰和自由实践其原则的天赋人权。
至于欲从法国法律中提取的任何借鉴,除了绝对有害的信念外,大部分仅仅是愚蠢无聊。谢天谢地,其法案中最糟糕的原始条款未被采纳:“精神操纵”是种犯罪。(如果这样),蹒跚学步的孩子们的父母就需要小心从事了。但是这样一个条款居然被严肃地考虑了,这表明这样一个法案的基础是多么虚弱。
由于香港政府承认将考虑制定一个类似法案,不管法案采用什么具体的形式,香港都是在表明它相信法律可以随心所欲。遵纪守法的个人或团体,凡是具刺激性的,可能发现他们落入了新法律的圈套:遵从还是不遵从。通过这样一个明显的倾向,政府证明它对于“一国两制”所保障的自由的维护是骗人的。若开始挽回人们对其保障自由诚意的信赖,政府不仅要拒绝任何将无辜者入罪的企图,还应坚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绝不会为偏执而立法。否则,渴望成为“世界都市”的香港反而表现出了粗野与狭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