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3月21日】《人民日报》“强国论坛”在当局严厉的新闻管制之下,仍出现了网友对刘思影自焚事件的质疑,以下是三月十九日“强国论坛”第1814条讯息及其相关评论,一位网友写道:“看了昨天的新闻,一个花季少女生命的陨落,总是令人伤感的。
刘思影事件我知道不多,但是我看了昨天的新闻,却不由的产生几个疑问:
1、积水潭医院说,刘的烧伤基本治愈,但她以前患有心肌炎,并在当地治疗过,猝死是心脏疾病导致的。
2、北京市公安局法医说,刘的死亡可能和其心脏不健康有关系。
上述两个说法显然是不完全一致的,法医只是说明刘的死亡可能与心脏有关,但没有说有多大关系,其他原因是什么,而医院的说法是,死亡与医院治疗烧伤没有关系,即医院尽到了治疗烧伤的责任,至于心脏病导致其死亡,与医院似乎没有多大关系。
在播出上述两个说法后,电视台播出了编后语,控诉FLG残害生灵,引人致死。
FLG本身如何暂时放到一边,我却发现电视台的说法有点缺乏逻辑。既然少女的死亡原因不是烧伤所致,而是其原有的其他疾病,而该疾病也不是因烧伤所导致,岂可将人患病致死都归罪于FLG?除非电视台查出刘患心脏病是此功导致的。
对于某事物的批判或赞许,都贵在用百姓相信的活生生的事实说话,这样才能服人,泛泛的喊口号式的舆论轰炸是难以奏效的,甚至是适得其反的。百姓的理性思考能力已大大强于往年,说服百姓将要花费更大的真功夫。如果以为可以蒙混过关,则即使所宣传的观点是正确的,也会因此而令人生疑。”
随后,另两位网友评论道:
“新闻界负什么责任?--谁毫无人性地逼一个小女孩在病床上费力地控诉?”
“我想看看治疗后的镜头,为什么没有?以前大肆宣传,现在惜墨如金!!”
最后,第一位网友在回答一位网友的评论时写道:
“我主要想论证,这么个逻辑是否正确,即:
1、某人练过或正在练法-轮-功,
2、某人死了,
3、某人是该功害死的。”
参见:http://202.99.23.237/cgi-bbs/ReadFile?whichfile=2004254&typeid=14
最新消息:中共内部的消息人士说,刘思影的主要死因是心脏病(和大陆官方声称的在拘留所里死亡的法轮功学员的死因相同),要求停止关于她死亡的报道。据说陈果的身体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看来,在江泽民之流的眼里,无依无靠的天真幼女和形象纯美的花季少女已经不再具有政治上的宣传价值,是弃人命如敝屣的时候了,掩盖真相、“以绝后患”者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