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10月22日】第二部份 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和工作委员会在这一部份,我们对适用于法轮功人权状况的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和工作委员会做一个简单的介绍,一方面是对国际认同的基本人权的介绍,另一方面联合国人权机制有以下几个人权工作委员会:
1、任意关押拘捕。
任意拘捕是相对于合法拘捕而言。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基本人权的拘捕都是不合法的,在分类上属于第二类任意关押拘捕。所有针对法轮功的拘捕都属于第二类任意关押拘捕,都是非法的。
合法关押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的。没经过法律程序的关押判刑都属于任意关押,在分类上属于第三类任意关押拘捕。所有秘密审判,所有劳教判决都属于第三类任意关押拘捕,都是非法的。
合法关押是有期限的。超期关押即使对于刑事犯都算任意关押拘捕,在分类上属于第一类任意关押拘捕。
任意关押拘捕工作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四次会议。我们已经投诉了大量任意关押拘捕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明年初该工作委员会将专门讨论法轮功学员案件。
2、强行绑架失踪。
强行绑架失踪指的是政府机构将受害人逮捕和拐走之后,却拒不承认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绝告诉受害者家属受害者的下落或状况。其结果是,受害人完全与外界隔绝,外界无从知道受害人的任何消息,或给受害人以任何保护。
强行绑架失踪对人权的侵犯甚至超过迫害致死,这是因为受害者家属无从知道失踪者是死是活。“强行绑架失踪”工作委员会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找到失踪者的确切下落和状况,再就是关注政府机构对受害者家属的恐吓。所以,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找不到人绝不罢休”。一旦他们收到了失踪案件后,就会向有关政府要人,是死是活,要给个准信。只要没有准信,该工作委员会就会每年一次向有关政府要人。同时,该工作委员会在年度报告中列出收到的失踪案件,并特别列出失踪案件超过五十件的国家。
该工作委员会还特别关注近期(三个月以内)的失踪案件。这类案件称为紧急案件。政府机构对受害者家属的恐吓也属于紧急案件。
向该工作委员会投诉的失踪案件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失踪者的全名,年龄,性别;2) 失踪时间,或失踪者最后一次被别人看到的时间;3) 失踪地点,或失踪者最后一次被别人看到的地点;4) 有可能施行绑架、拐骗、关押的政府机构(警察,工作单位保卫部门,党支部,街道委员会等);5) 有关政府机构拒不承认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绝透露受害者下落的情况简介。
国际上认为,大量系统地施行强行绑架失踪是至为严重的一种人权侵犯,是对人类的犯罪。也许由于国内弟子对这方面还不了解,这方面的案例报导不多。已有的几例我们已经投诉了。(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