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0年6月18日】 XX区人民检察院:你们好!
我叫XXX,女,71岁,研究员,离休干部。
我曾患有多种疾病,自1995年初修炼法轮大法后,至今近5年半没吃一粒药,走路一身轻。思想境界也有提高,从人生困惑中得到解脱,注重道德。我是大法的受益者。
去年10月25日晚,从电视中听到江泽民主席说法轮功是邪教时,心里十分难过。27日晚,又听到广播人民日报的有关批判文章,我觉得我应该站出来了,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由于没有别的门路,只好上访。
10月28日清晨,我一人乘车去府右街的两办信访接待站。到前门换车时,想顺便看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走到人民英雄纪念碑附近时就被一民警拦住,问我是不是练法轮功的,我说是的,他就说你别走了。随后又拦住4人。不一会警车开过来,把我们押上了车。起先,把我们拉到天安门派出所,又拉到丰台,集中关在丰台区的棒球场,傍晚才把我们一批人押到丰台派出所和看守所。经过两次审讯、笔录后,把我关进18号监室。一间小监室关了30人,我进去后只能挨着人站着。一位同修从“炕”沿边站起来让我坐下,(12名刑事嫌疑犯全都睡下了),我们就这样坐一会又站一会地熬过了一夜。我26个小时没吃没喝。
预审时,问我犯法没犯法,我说我没有犯法,回答一句是修炼法轮功的犯什么法?后一次提审时,我说昨晚给我的处罚裁决书上写着拘留是因我“扰乱社会秩序”,这不符合事实。结果给改写为“非法修炼法轮功”。11月3日晚上“提前”放我回家,单位来车接我。到家后,一位所领导当即和我谈话,要求我承诺不再外出上访。我说我不承诺,因上访目的没达到。所里就派人看着我(为我早日回家所领导作了不少努力,他们也承受着很大的压力)。
11月7日凌晨5点多,我带了点衣物迅速离家再次上访。我先到府右街北口找信访接待站,直到上午9点才在陶然亭附近找到。走进接待站后,不料他们说,练法轮功的到那边去。我说我是找你们的,不是找公安局的。这时一名警察大声把我叫过去。登记、问话后,把我关在房里。约11点,派出所和我单位来人把我带回东高地派出所,进行了审问和笔录。到晚上7点左右,又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我在看守所登记处买了床棉被和褥子,作长期准备。谁知第二天进行了审问和“滚大板”后,到晚上又突然把我放了。释放前,一名干警把我领到办公室,拿出一张悔过书要我签字。因我的眼镜被收走了,请他念一下。当他念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时,我就说你不用往下念了,把我送回监室吧,我不签字。他听了,就当着来接我的我所两位处长的面,气急败坏地把我臭骂了一顿,最后还是把我送出来了。
我回家后,单位对我进行了批判和处罚,每月扣去部分离休费(扣700余元)。
上月底,一位所领导通知我,说:“考虑到你们这几个月没有违法行为,经所领导讨论,决定从下月起恢复你的离休费。”他的话促使我进一步明白了:光口头解释、忍受还不够,还是应该进行法律申诉,让大家都分清是非。
事实上,第一,定“法轮功是邪教”没有什么法律依据,更不符合事实;第二,我走出上访,善意地向信访接待站反映事实情况的行为完全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而公安部门才真是执法犯法。主要情节为:
1.公安部门因我以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上访(甚至只在天安门广场走一走)就抓我、拘留我,而且没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应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三十七和四十一条的规定;
2.在拘留期间,把我和吸毒者、妓女、小偷等人关在一起,还要取指纹,拍照犯人式的头像,个别警察还肆意辱骂我----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八条;
3.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放回时没有发给释放证明----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至于我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可是我所的领导认定,只要是被公安机关拘留了的就是违反了法律,就应该受到处罚。这也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留我们所带来的后果。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而且“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我向检察院呈送这份申诉书,请求你们在法律上给予我帮助。请你们调查、核实我的有关情况,对我的上诉问题做出明确判断。我希望检察院:
1.确认我的上访行为是合法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
2.确认公安部门两次拘留我都是非法的,并督促公安部门承认这个事实,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3.与我们单位取得联系,促使我所领导明辨是非,改变态度和处理方法,恢复我们的名誉。
如果你们需要向我了解情况,我将尽力提供有关信息。请检察院受理我的申诉,及时给以解决,给出回音。
此致
敬礼
申诉人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