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0年4月15日】 尊敬的联合国人权组织: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叫张丽芳,家住:北京市崇文区板厂新里96号,现年39岁,我原是一名癌症患者,是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在中国政府1999年7月22日把法轮功定为非法组织以后,派出所把我叫去问我对法轮功的看法。我说:法轮大法是宇宙的大法。于是就因我家有大法弟子,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传唤一天一宿,于是17日晚送到崇文看守所拘留一个月。在看守所里,我被迫和犯了罪的犯人住在一起。在99年10月份法轮大法被定为邪教以后,我仍认为我是这大法的最大受益者,法轮大法我要一修到底。警察听了我的话,认为我是顽固分子,于是当晚把我就留在派出所,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抄了我的家。
我在派出所拘留两天,无疑从这以后我就在警察的眼里成了重点,不管上级对法轮功有什么“精神”,我家是警察必来的。法轮功给人民在身体上带来了健康而且能够使人类在道德上得到回升,无疑对社会对家庭对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信访办是给老百姓说话的地方,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可后来信访办的牌子都被拆掉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在2000年1月3日,我去天安门炼功,又被抓进了崇文看守所拘留一个月。在这期间,警察只要见到炼功的人,就会说我被判了两年劳教,给我的家人在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第三次被拘留就因到天安门警察就问是不是练法轮功的。我们修炼是堂堂正正的,当然我们说是修炼的,于是就被带上警车送往昌平,而后送往看守所,看守所刑拘38天。
我呼吁联合国人权组织,对中国大陆对法轮大法不公正的决定,督促中国政府尽快给予公正的实事求是的调查,还法轮大法以清白。
中国公民 张丽芳
200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