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0年2月27日】朱总理并呈江主席:
我们是一些法轮功修炼者,现在向你们反映公安部一局执法违法,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请予明察。
法轮功是深受我国各族人民群众喜爱的一门佛家修炼功法、修炼者目前已达数千万之众。法轮功的传播,不仅使修炼者自身受益,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都是有益的。这样一个好的功法,自去年以来却屡屡受到我国公安部门的指责和干涉。1997年初,公安部一局曾以法轮功“非法宗教活动”为名,布置全国公安部门进行调查。由于法轮功根本不存在所谓“非法宗教活动”,调查不了了之。最后,有些地方公安部门在审讯当地法轮功学员时,向他们宣读了今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发出的公政[1998]第555号《关于对法轮功开展调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依据《通知》拘禁法轮功学员,闯入学员家中抄查法轮功图书,禁止学员炼功引起群众强烈不满,把千百万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鉴于问题的严重性,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司公正出发,我们只能直接给你们上书,请中央领导同志百忙中能过问此事。
一、《通知》“先定罪、后调查”违反法律规定
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这是公安部门的职责。出于这一目的,公安部门对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是正常的,无可非议。但是,公安部门在履行职务时,也必须服从法律,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公安部一局在《通知》中认定李洪志先生“传播的谣言邪说及一些骨干利用法轮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紧接着又提出:要掌握“活动内幕情况,发现其利用法轮功违法犯罪的证据,各地公安政保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云云。由此可见,公安部一局《通知》在未认真调查、掌握确凿证据之前,即给公民戴上了“违法犯罪”的帽子,这种“先定罪,后调查”,甚至早已将法轮功列为“内控邪教”,这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一,公安机关无权对公民定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定罪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定职权范围。《通知》任意对公民定罪,违反了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其二,《通知》在未掌握证据之前,就认定公民犯罪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了我国法律禁止“有罪推定”的规定。
其三,《通知》指控法轮功“犯罪”,没有任何事实根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
其四,依靠群众,走群众路线,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须依靠群众”。《通知》却脱离群众,大搞神秘主义,主观办案,孤立侦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依靠群众侦查的原则。《通知》还违背公安机关应有的严肃性,肆意散布谣言对法轮功创始人进行人格污辱,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这也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由上可见,《通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见附件一)
二、《通知》说“一些人因炼功损害了身心健康”,这是不负责任的歪曲事实
法轮功之所以传播的如此广泛,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祛病健身的奇效为广大修炼者所称颂。据对北京市355名、大连6478名修炼者炼功前后身体变化状况抽样调查,结果表明:一些原来患有心脑血管、呼吸、消化、泌尿系统等常见病的人(多为一人患多种病),炼功后康复率均在70%以上,人均年节省医疗费二千余元。这样的事例很多,每个炼功者都有自己祛病健身的体会。(见附件二、三)但是,有个别人未按照炼功人的心性标准去做,他不能算作真正法轮功修炼者。这样的人出了问题,不能算在法轮功头上。《通知》说“一些人因炼功损害了身心健康”,纯属不实之词。
三、法轮功光明磊落,不存在所谓“活动诡秘”问题
《通知》称中国气功研究会已注销法轮功登记。国务院社团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社团登记与注销的行政权力在民政部门。中国气功研究会属于社会团体,不具备注销任何功派的行政权力。可见,《通知》对相关法规的概念也是极其模糊。需要说明的是,按中央七部委文件规定,国家体育总局是健身气功管理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气功研究会实属向气功门派征收费用的“气功商”。早在1995年法轮功开始向海外传授时,就已停止向他们缴纳管理费。1996年3月,李洪志先生责成专人向他们转达了脱离隶属关系的意见。
为了把修炼法轮功的广大群众纳入国家社团法规的有序管理之中,自1995年以来,法轮功研究会工作人员一直在向民政部社团登记司、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咨询申报社会团体的问题。1996年4月19日正式向全国人大党委会民族委员会呈送报告,申请建立非宗教社会团体,解决挂靠管理问题。1997年2月20日向中国佛教协会递送报告,申请挂靠设立非宗教佛学文化团体问题。1997年7月1日向中央统战部呈送报告,申请注册非宗教社会团体,解决挂靠管理问题。1997年11月1日和12月5日,分别向中央统战部二局和公安部三局递送报告,说明申请注册本社团的过程原由。可以说,法轮功研究会工作人员,一直在向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呈送报告,登门汇报,说明情况,请示予以管理指导,主动寻求主管部门。这些报告在公安部同样存有文字材料。由于统战部明确表示不同意注册非宗教社会团体,法轮功申请注册社会团发起人遵照组织原则,正式表明不再申报注册事宜。可以说,法轮功研究会一直在积极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解决对数千万炼功群众按国家法律实现有序管理的问题,是堂堂正正地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监督指导。然而,两年来一直不能得到解决。这些情况,公安部是清清楚楚的,怎么能说法轮功“组织内部控制严密,核心骨干活动诡秘,内幕情况很难掌握”呢?而且《通知》还要求各地公安部门“积极募建秘密力量,设法打入组织内部”;强调“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秘密进行,讲究方法方式,防止授人以柄”。我们真不知道有什么必要这样做。李洪志先生已于1996年末结束了他的功法传授。他在国内外的传功活动,对新闻界和政府当局从来都是公开的。李洪志先生传授法轮功,目的只是为了使广大修炼者受益,没有任何个人利益所求,他所作的一切,都是光明磊落的。法轮功根本不存在所谓“活动诡秘”问题。
四、千百万群众的实践证明法轮功是以真、善、忍为本的正法修炼
法轮功以宇宙特性真、善、忍为修炼之本。修炼者以真、善、忍作为自己的心性标准,修心向善,诸恶不作,提高心性,道德升华,处处做好人。在工作单位,他们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在社会上,他们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在家庭,他们尊老爱幼,和睦相处,邻里团结。修炼法轮功的人,走到哪里都是祥和圆融、与人无争。在当前机关人员分流、企业职工下岗中,法轮功修炼者能够以大局为重,不提非分要求,服从安排;有的还主动提出分流、下岗,让出工作岗位给别人。这就是一个法轮功修炼者的思想境界。法轮功是一片净土。在这片净土里,人人都在向上、人人都在改变着自己,出现了大量令人感动的好人好事,促进了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通知》颠倒是非地说法轮功“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造成极大的危害”,完全是恶意中伤。
五、所谓“世界末日的邪说”与法轮功无关
80年代末,我国有人翻译出版了日本人五岛勉所著《1999年人类大劫难》一书,鼓吹法国人诺查丹玛斯预言:“1999年7月人类将有毁灭的灾难”。这本书一时成为畅销书,我国新闻媒体也多有介绍。所谓1999年“世界末日”就如此传开了。有些宗教也在宣扬世界末日人类劫难问题。《通知》却把宣扬1999年世界末日人类大劫难这一盆污水,泼到了法轮功身上。
事实上,李洪志先生说进,某些宗教所讲的人类毁灭,那是历史上的说法。今年3月,李洪志先生在美国讲学时,针对有人提问明确回答:我可以严肃告诉你们,说1999年世界末日发生人类劫难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末日是邪教讲的。5月在德国讲学时,又讲到这个问题,说:还有一些专门讲什么世界末日的,这种宗教专门讲这些东西,这都是百分之百的邪教。李洪志先生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是非常清楚的。法轮功修炼者也从不理会什么“世界末日”问题。所谓“鼓吹世界末日邪说”的帽子是戴不到法轮功头上的。
六、公安部一局对法轮功两次调查造成严重后果
公安部一局1997年初,以调查法轮功“非法宗教活动”为由,向地方公安部门发出通知,以不实之词歪曲法轮功和污蔑法轮功创始人。《通知》的目的是把法轮功定性为“邪教”,诱导地方公安厅局参与网罗罪名。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以宣读《通知》内容要挟群众,并制造谣言对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群众进行人身攻击,构成对他们名誉权的侵害。李洪志先生为对社会负责,对法轮功的海内外民众负责,于1998年5月17日在加拿大讲学时,向新闻媒体公布了移民美国的消息,以正视听。在《通知》的错误引导下,江苏盐城市、辽宁朝阳区、辽阳市、凌源市及山东一些地方公安局,宣布炼法轮功的群众是“非法集会”,强行驱散;非法查抄炼功群众的私有财产;对炼功群众非法拘审、关押、打骂和动用宣传媒介进行污蔑性宣传。尤其是辽宁省朝阳市公安局,也仿效公安部一局的《通知》,以“法轮功是公安部明令禁止的非法气功”为名,向所属公安部门发出了朝公发(1998)37号《关于禁止法轮功非法活动的通知》,下令对法轮功“立即予以取缔“。辅导员被数次罚款,累计金额达4000多元。有的不给收据,有的只给白条。其政保科还直接撰文攻击法轮功,强行要求朝阳日报发表。由此引起40余人到公安部上访;1000余人联名投诉朝阳市公安局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辽宁一个辅导员被辽化公安处传讯说:你们在一起学法轮功是非法集会,要么判刑2-3年,要么罚款10000元,不要收据只罚6000元。并声称:你们上告,回头有你们好看的。公安一局的《通知》到了基层就是这样为所欲为,造成极恶劣的影响。
1998年7月21日,公安部一局又向全国公安部门发出《通知》,继续以极不负责的态度,毫无根据地把一些造谣污蔑的不实之词强加在法轮功创始人和法轮功骨干头上。这个《通知》再度引发新疆、黑龙江、河北、福建等地基层公安部门强行驱散炼功群众,非法抄家,私闯民宅,没收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等违法乱纪问题,人为地挑起了公安部门与炼法轮功群众的对立,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例如:1998年8月13日,新疆玛纳斯县两名便衣公安人员到公园强行驱散炼功群众,审讯炼功人员,声称公安部有文件(指《通知》)说法轮功是“邪教、迷信”,并对炼功群众以抄家、罚款、蹲班房相威胁。某些基层公安干警之所以如此不讲政策、蛮横无理地对待群众,就是因为他们倚仗公安部一局的《通知》,把数千万修炼法轮功的群众推到政府的对立面。指示下发这个《通知》的人,不论对其动机作何种解释,都要对其产生的后果负有法律责任。
七、我们的要求和建议
1. 建议国务院办公厅调阅公安部一局公政[1998]第555号文,对其违反法律规定问题予以审查,并依法纠正。
2. 建议国务院办公厅组成专项调查组,对法轮功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调查,澄清对法轮功的一切污蔑不实之词,还公正于天下。
3. 对《通知》在全国范围引发的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事件和破坏社会稳定的责任进行查处;对签发《通知》的主要责任者应予追究责任;依照行政法规,为受到侵害的公民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特此报告。
一些中国法轮功修炼者
20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