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铁道第三勘测设计院造价工程师周向阳,被非法判刑九年关押在港北监狱,因拒绝洗脑,备受酷刑:被彻夜电击至遍体鳞伤、连续三十昼夜不让睡觉,至今手上、耳朵后面、腿上都有高压电棍电击后留下的深度烫伤伤疤;被多次关小号,遭受“地锚”酷刑,最长一次被恶警张士林关到“独居地锚”里折磨四个多月。
下面是在港北监狱遭受九年迫害、被恶警张士林“地锚”折磨、出狱不久的法轮功学员樊建明,向那些还有良心主持公平正义的公检法司有关人员的投诉:
公检法司有关人员:
我叫樊建明,是天津市武清区人。我曾因为维护信仰的权利,在港北监狱遭受了九年的非法迫害,刚刚出狱不久。几个月来,当我了解到多年来,众多正义律师在法庭的无罪辩护中,已经完全讲清了,修炼和传播法轮功,实事求是讲出我们所遭受的来自公安、司法系统的迫害真相,是完全合法的,而对我们这些奉行“真善忍”信仰的法轮功学员的打压才是非法的犯罪行径。我也感到,哪怕作为社会的一员,我都应该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说说话,何况我是亲身遭受冤狱九年,何况是在冤狱中遭受酷刑犯罪行径的迫害呢?
几个月来,不断听到关于港北监狱的消息,更让我不能平静,法轮功学员李希望到港北监狱十天即被“地锚”酷刑(我也曾遭受过此种酷刑,它真实存在)折磨致死,周向阳家属对港北监狱酷刑犯罪的控告,检察机关不但没有调查证据线索,而且纵容监狱阻止律师向周向阳核实案情。更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周向阳妻子,被誉为“唐山好女儿”的李珊珊,竟然因为坚持依法控告,再次被报复陷害劳教两年,这太黑暗了。
我为自己不能和他们一起去共同控告港北监狱而感到不安。虽然,我在对港北监狱酷刑犯罪的举报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证实举报信中,关于我被港北监狱张仕林等犯罪嫌疑人的迫害情节是完全真实的。然而,这份被近十位在港北遭受过酷刑的法轮功学员共同联名作证的举报材料,在律师递交后的两个月来,竟仍然没有音信。律师讲,这可以控告检察官员的渎职罪行了。
天津市港北监狱不法警察张仕林,这个犯有累累罪行,并欠下血债的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查处,尽管有消息说他被调离原岗位,但是如果以此逃脱追究,那不是监狱的有意包庇吗?
这两天传来消息,说周向阳病危,已住院半月了,港北监狱仍然不行善事,仍然不释放周向阳。我想我只有站出来继续投诉,尽到我的一份责任吧,我感到无法回避,我将以我所遭受的酷刑迫害来作证 ,继续支持对港北监狱调查。
下面是我自己在港北监狱遭遇的地锚酷刑迫害情况,港北监狱的酷刑迫害确实存在,而张士林是主要犯罪嫌疑人,责任人,罪责难逃。 九年中我遭受的大大小小的折磨、体罚无计其数,如:罚站、不让上厕所、长时间坐小板凳等等都是家常便饭。
1、各种生理要求、基本权利,都被狱警们限制利用来施加折磨,达到逼你屈服的目的。比如,上厕所的要求,他们可以想出很多招来给你施加痛苦,比如限制一天的次数,比如,限制每次解手的时间,小号1分半钟,大号3分钟,连赶带轰,不为别的就为整人。
2、港北监狱典型的酷刑方式“地锚”,我也受过,这就是前面提到把李希望折磨致死的酷刑,也是周向阳家属主要控告内容之一。
记得那是二零零五年,我与家人接见时,谈话中提到要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好人。此话被警察高佩志听到后立即停止了接见,理由是谈到了法轮功的真、善、忍。我与他据理力争,他象疯了一样拒绝。这时,张士林大喊:“樊建明你太过份了。”我心里说,是你们的无理要求太过份了。没等接见结束,张就叫六个犯人把我关进“独居”。
“独居”是一间几平米的小屋,屋四壁和地面都用泡沫与胶皮沾上,在地中央有铁环—这就是地锚。当人被关独居时,把手脚都戴上铐子,然后被以半躺半坐的姿势锚在地环上,让人躺不下、也站不起,一锚就是不知多长时间,真是痛苦,简直生不如死。我就这样被上了地锚酷刑,我的双手被反铐在地锚上,把脚镣也锁在地锚上,同时一个犯人上来拖着我的双腿向前拉,嘴里骂着脏话。张士林还叫犯人孙红冈(当时的负责人)对我说:张大队说了,不怕你不改,一年不行两年,两年不行三年,我们有的是时间对付你。就这样我被折磨到半夜12点才算停下来,早晨不到5点又被叫起来,一直被这样迫害了十几天。
面对残酷迫害,我绝食抗议,又被带走强行的野蛮灌食,并且被恐吓:如果你不配合,我们就在你肚子上开个口,也不让你死,就这样持续下去。
在港北监狱还有很多遭受迫害的例子,我希望执法部门能够秉公执法,追究张士林、李国宇等所谓执法人员的犯罪行为。还法律于公正,还百姓于人权、还人间于正义。两会要召开了,都知道是反映民意的机会,我的投诉,也算作一次上访要求吧。知道在当今的环境下,主持正义,是很难,但是在当今的历史关口 ,为了您自己,用善心作出永远无悔的选择吧!
谢谢那些愿意主持公平正义的公职人员!
投诉人 :樊建明
二零一二年新年伊始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2/2/27/131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