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如演戏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中共延边珲春地区地方法院非法庭审被绑架、非法关押近半年的黄家珍女士。他们事先扬言十二月五日开庭,但到时却没有开庭,如同儿戏。中共珲春地方法院有意拖延发布消息的时间,意在使得黄家珍家人无法及时赶到,好操控非法庭审进行。黄家珍家人连夜专门雇车及时赶到进入法庭时,却被便衣间隔着坐在旁听席上,被非法剥夺了为亲人鸣冤的发言权和辩护权。非法庭审以休庭宣布结束,没有宣布结果。在没有再次开庭的情况下,珲春中共地方法院就下达了对黄家珍非法判刑四年的非法判决。
从以上事实充份说明中共珲春地方法院对黄家珍的非法庭审过程其实完全是“610”(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操控下指鹿为马走过场。据悉,其实中共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审判,其结果早已由本地区或上级“610”内定,非法庭审的过程完全成了中共“610”操控下相关公检法机构演独角、唱双簧的戏台,其最终目的是实施对法轮功真善忍的邪恶迫害,欺骗民众。
中共打着法律的幌子亵渎和践踏法律,蒙蔽和欺骗民众,打击和迫害善良,它从迫害开始至今,一直是在玩弄极权中建立非法的迫害机构、实施法外的迫害指令,以非正常的法律手段和非正常的司法过程行非法之事、施害人之举,并通过走法律的过场欺骗全国人民。
坚持信仰 屡遭迫害
黄家珍,四十多岁,原吉林省珲春林业局机关一名建筑工程师。修炼法轮功之前,因为有病不能正常工作,黄家珍开始修炼法轮功。修炼法轮功后,她身体恢复健康,并用真善忍作指导,道德升华。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开始,珲春林业局“610”、林业公安局国保科一直对黄家珍监视、监控、跟踪、电话监听,上门骚扰,更甚有时到孩子学校骚扰。每到所谓的“敏感日” 就妄图绑架她,唆使珲春市公安局、天桥岭林业公安局、延吉市公安局、延边市“610”多次绑架她,二次非法劳教,给黄家珍及她的家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从经济上他们也进行非法迫害:珲春林业局从二零零二年四月至二零零三年四月扣发黄家珍十一个月的工资,二零零四年四月至二零零五年十月共扣发她十七个月工资,给她的生活带来很多困难。据悉,珲春林业局“610”为方便控制黄家珍,非法掌控她的工资,黄家珍领取工资竟然必须到“610”才能领取,迫害变本加厉。
被绑架后遭酷刑逼供 家庭离散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午,在林业局局长甄江河、书记朴炳龙、政法委书记李夫直接参与下,将正在家午休的黄家珍骗出家门绑架,恶人对外造谣说她要去北京。林业公安局国保科、地区派出所等恶警把她劫持到林业公安局旧楼,一女恶警对她拳打脚踢,将她的小腿踢成青紫色。(此道德败坏的女警后与一男警私奔)恶徒又将她带到三楼刑讯室对其非法上极限拉伸的大刑,将她的两手分别用手铐吊铐在两侧的铁拉门上,恶警彭××用脚向两边踹门,她的两只胳膊被拉至极限,身体悬空,只能脚尖着地,两手立即成黑色。白天就这样吊铐着,晚上继续上刑。
酷刑演示:悬空吊起 |
被吊了两天两夜后,她逃出魔窟,从此流离失所。在她流离失所四个月后,她的丈夫以其失踪为由向珲春林业法院单方提出离婚。三个月后,林业法院公然违反法律程序判处离婚(在一方失踪两年后,单方可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再登报,三个月后才可做出判决)。她经过一年零三个月的流浪生活,于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回到家中,她丈夫正准备结婚,她已无法挽回被剥夺的婚姻。
两次遭非法劳教折磨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二日,珲春林业局时任林业局局长甄江河、政法委书记张玉华、林业局“610”马青山、林业公安局串通珲春市“610”,主任彭树民带领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刘洪等五六人,在办公室强行将其绑架,以不放弃法轮功为由劳教一年。
二零零九年十一前,珲春林业局再次串通延吉市公安局,于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延吉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程立金等三人及珲春林业公安局一人,闯入吉林省汪清天桥岭她的娘家,没出示任何手续,将正在吃午饭的黄家珍扯着头发强行绑架,违反法律程序,将她再次劳教一年。
在二次劳教中,黄家珍承受了电棍电头、电脖子、罚站、超负荷奴役劳动、灌食、绑死人床七天七夜等非人折磨,身体曾被迫害的极度虚弱。
酷刑演示:死人床 |
领工资再次蒙难落陷阱
二次劳教回来后,黄家珍回到延吉居住。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珲春林业局政法委、林业公安伙同延吉公安合谋蓄意绑架了到单位开工资的黄家珍,当日被非法劫持到延吉非法审讯、关押。二十七日,又到黄家珍在延吉的家非法撬门入室抢抄,为一步迫害她收集所谓证据。
据悉,此次黄家珍被非法抓捕,是延边地方中共迫害机构蓄意的阴谋。黄家珍被非法抓捕后,延边地区公检法相关部门狼狈为奸相互配合,罗织罪名陷害黄家珍。绑架迫害案件活动表面是在珲春实施,实际上是延边地方迫害机构相互串通实施的。为确保迫害详情能够被掩盖,他们将黄家珍非法异地关押在原来的汪清县林业局看守所。
原汪清县林业局看守所本是一个已经废弃不用的地方,为便于封锁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消息,延边地方迫害机构又重新利用了起来。据悉,这里是专门用于关押迫害延边一些地区的法轮功学员的。黄家珍此次被遭受过什么样的迫害,我们现在一时无法了解,但纸里包不住火,所有参与迫害者,如不真心悔过,将功补过,都最终难逃正义的法网。
黄家珍女士被非法抓捕后至今被非法关押至今已有半年,至今仍然被非法关押在原汪清县林业局看守所的黑监狱内非法迫害。
劝善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所谓借口是什么“利用×教破坏法律事实罪”,其借口即使在其现行法律范围内都是不成立的,而从中共建立之初到窃国祸国至今所犯一切罪恶已经充份证明邪恶中共才是集古今中外邪恶之大全的政教合一的邪教,“法律”其实仅仅是一张“画皮”而已。就是从中国现行的法律角度,中共无视法律,肆意破坏、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时所犯的罪行,中共才真正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久的将来,会有多少现在参与迫害法轮功的,被中共邪教政权利用的相关人员,会重蹈历史上那个成语故事--“请君入瓮”的覆辙啊。到时恐怕悔已晚也,这也是你们自己的选择!
善恶必报是天理!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共相关机构相关人员,只要尚存一丝良知的人,赶快悬崖勒马停止迫害法轮功,理智了解法轮功真相,在你们的职权范围之内,尽量善待遭受迫害的善良法轮功学员,将功补过,走过必将到来的善恶必报劫数,才能拥有美好的未来。
吉林省珲春市邮编:133300(寄真相信直接写相关人员的单位、姓名即可收到)区号:0433
珲春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及相关人员:
王万顺:男,国保大队长。电话:13904470033 ;0433-7556333
刘洪: 男,53岁,国保大队中队长。专门抓捕法轮功学员。电话:13904470038,宅电:0433-7512839;
赵文哲:副队长,朝族,45岁左右。电话:13704430085;宅电:0433-7510085
李 强: 男,28岁左右,朝鲜族。专门抓捕法轮功学员。电话:13596515993;
崔艺兰:女,26岁左右,朝鲜族,警察。也从事过抓捕法轮功学员。
蔡贤哲:国保队员 负责照相取证。0433-7526600 手机:13904471900
金风林:国保大队副队长,宅电:0433-7513543, 手机:13943386419
崔美花:国保队员,宅电:0433-7511656 手机:13904479966
金忠国:国保队员,宅电:0433-7527304 手机:13904471699
杨保华:国保队员,宅电:0433-7591950 手机: 13904466167
姜京勋:国保队员,宅电:0433-7522886 手机:13843316555
秦清良:国保队员,宅电:0433-7519856 手机:13904471891
姜 彬: 国保队员,宅电:0433-7501441 0433-7682943
珲春市政法委及相关人员:
李承哲:珲春市政法委书记,电话:0433-7524956(2011年上任)
李双强:男,48岁左右,“610”办主任、政法委副书记。电话:13944358877,宅电:0433 -7568877.
金永权:“610”办人员,电话: 0433-7507576 13844790529
安英玉:“610”办人员,电话: 0433-7507576 0433-7586086
高玉杰:“610”办人员,电话: 13304470205 13756508728
珲春市公安局局长: 张慧华 办公室:7513762 手机:13904439986
珲春市公安局副局长(分管迫害法轮功) 张吉祥 办公室:7513212手机:13843311111宅电:7551312
现任珲春林业局局长苏庆良电话: 0433-7507301(办)传真:0433-7507315
珲春市珲春林业局政法委书记 张体力 手机13904463179(办)0433-7507203
珲春市珲春林业局610办主任 马青山 手机13844794668(办)0433-7507207
看守所 王辉 7530897 13904471334
拘留所 钟刚 7502722 13944358068
拘留所 办公室 0433-7513215
珲春市政法委书记 蔡勇一 7524956 13904472203
珲春市政法委副书记 张成业 7550015 13944353677 7510700
珲春市政法委 安长明 7550015 13904471825
政法纪工委 罗风志 7513449 13844792268
六一零办 金永权 7507576 13843316361 7555332 传真:7507576
李夫(原珲春林业局政法委书记,现任八家子林林业局长迫害法轮功表现邪恶)0433一4860686(办)2859868(宅)13844379868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2/2/5/1311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