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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造成的家庭悲剧
文/辽宁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大连市法轮功学员滕文质女士的家庭可以说是个非常幸福美满的家庭,滕文质的一双儿女在南方,工作非常的能干,在家庭中非常孝顺父母,滕文质和丈夫宋士弟老俩口互相关心体贴。

可是,自从99年以江泽民为首的共产邪党政治流氓集团开始迫害法轮功以后,这个家庭失去了往日的幸福美满,滕文质老俩口因为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大法,被迫离家出走,最后造成宋士弟在悲苦中离世。

因为滕文质2011年6月29日被警察非法抓捕,现在被非法关押在监狱中,这冤情又状告无门,我们作为法轮功学员,只能用传单形式讲真相,把知道的部份真实情况向善良的人们诉说。

一、老俩口被迫离家出走

滕文质女士,60多岁,家住大连市金州新区桃源小区,2002年夏季,滕文质所在的社区由于受当时报纸、电台、电视台铺天盖地造谣宣传的欺骗和蛊惑,社区派人天天跟踪监视老俩口,社区有个女子更是时刻监视,他们就是天天跟踪监视很长时间,也没发现老俩口犯什么错误,他们还不死心,就伙同当地派出所要把老俩口抓起来送监狱里关押,此时老俩口正在外面遛弯,得知此消息老俩口都没来得及回家,什么都没带就离开了家。

二、老俩口被迫害得痛苦分离

几年后老俩口回家了,本想安安稳稳在家中度好晚年的日子,修心、炼功,身体好心情也好,他们把大法的美好和自己在大法中亲身受益的情况告诉家乡的亲人,并用真相传单形式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却被普兰店公安局非法抓捕。

其实法轮大法是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教人重视道德、重视心性修炼,真诚善良、宽容大度对待别人,和别人发生矛盾时,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多为别人着想,对别人忍让,向内找,找自己的错,而不找别人的错,改正自己的错误后,自然就化解矛盾,如果人人都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人类社会不就变好了吗?法轮大法对整个社会、对全人类都是有利的,法轮功学员向广大民众讲清法轮功真相,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是对广大民众做最有意义的大好事。所以全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的民众学炼法轮大法。

唯独中国共产邪党政治流氓集团,违背国家法律,使尽全身招数打压信仰真善忍的人,报纸、电台、电视台对法轮功的所有反面宣传全是假的,包括“425事件”,“天安门自焚事件”全是假的。

就说“425事件”吧:425万人大上访,本来是全国各地的法轮功学员自发的去北京信访局上访,向国家政府领导人诉说心中的冤屈,要求释放此前在天津被警察无理抓捕的四十多名法轮功学员,并要求允许合法出版法轮功书籍,给予一个合法的修炼环境。可是,北京公安人员把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引领到国务院围着红墙站,并给照相录像,向全中国、全世界播放录像时,谎称法轮功学员围攻中南海,向全中国全世界人民撒着弥天大谎。

再说“天安门自焚”,自焚者是把汽油倒在身上,再点火自焚,自焚者瞬间就会被熊熊大火烧得狂奔乱喊,可自焚者王进东却毫无痛苦感觉,坐在地上等着喊口号,这不明摆着是身穿拍电影用的防火衣吗?王进东两腿间的装着汽油的雪碧瓶在火焰中完好无损。而且自焚录像的各种角度镜头都有。显然这是中共导演拍摄的一出假戏。像历次运动一样,制造虚假声势,制造仇恨,制造迫害借口,挑动群众斗群众,想叫广大民众仇恨法轮大法,仇恨真善忍,仇恨法轮功学员,把广大民众变成好坏不分,是非不明,助纣为虐的恶人、坏人。这些事实真相不应该让广大民众知道吗?人民百姓应该有知情权,应该有明辨是非,脱离共产邪党,选择正义美好未来的机会,如果人们知道真相,谁也不愿意当坏人恶人。而且法轮功学员向人民百姓讲清法轮功真相,是完全符合中国宪法规定的“中国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包括用传单等形式讲清法轮功真相也是言论自由的种种形式,也是完全合法的!

可是滕文质2007年7月3日向人们发真相传单时,被公安人员非法抓捕,关押在普兰店监狱,她丈夫宋士弟亲眼看到老伴被非法抓走,老俩口在痛苦中分离。

三、宋士弟在悲伤中离世

老宋的生活需要妻子老滕的关心和照料,老滕突然被非法抓走,这对老宋的打击实在太大了,孤身只影的老宋牵挂着老伴,盼着老伴早日回家,这是老宋一生中最大的痛苦,他实在承受不住,在和妻子痛苦分离后,不到一个月就病倒了,随后女儿把父亲送入沈阳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老宋的儿媳妇在南方辞掉工作,来到沈阳护理公公,后来又花钱雇一个人一起护理公公,老宋在痛苦中一天天地期盼着妻子,病情也在一天天地加重,老宋的女儿知道,只要妈妈回来,爸爸的身体就会好起来,老宋的女儿为了营救母亲,往公安局跑了无数的腿,费尽了口舌,想尽了办法,也花了不少钱,想把母亲救回家,就是让母亲见上父亲一面,也能解除父亲心中一些悲苦忧伤和对母亲的牵挂。可是公安执法人员明知道老宋身体支持不住,就是不让老俩口见面,导致老宋于同年圣诞节前夜在悲苦中含冤离世。如果公安人员不非法抓捕老滕,老宋绝不能离世。

滕文质的所言所行,只是在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告诉人们共产邪党对法轮功的所有栽赃陷害、造谣污蔑和迫害全是错的,全是违背国家宪法。共产邪党的公安执法人员对滕文质的绑架,给滕文质和亲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宋士弟造成致命的伤害。老宋去世后不长时间,滕文质被释放,是谁造成滕文质的家庭悲剧?这一切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所有参与迫害滕文质的公安执法人员,你们不应该好好地想一想吗?以刑法第300条,你们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指控、关押等迫害,构成了你们对国家法律的滥用,也造成了滕文质的家庭悲剧。在共产邪党政治流氓政府集团的淫威下,全国上下公、检、法系统制造了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的家庭悲剧,造成无法想象的精神痛苦和无法统计的经济损失。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是真正地在犯罪。

四、滕文质再次被绑架

2011年6月29日早晨,先进派出所民警伙同区国保人员,没出示任何证件,闯进滕文质的家,并绑架滕文质,随后又非法抄了家。

滕文质是中国公民,应该享有国家法律保护的权利,既然滕文质的一切言行完全符合国法,那么任何人包括公安执法人员对滕文质的一切不公正对待,都是违法的,都是在犯罪,《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有神论、信仰真善忍、修炼法轮大法等都是合法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完全合法。根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做依据,普兰店公安局、金州公安局、金州国保、金州区先进派出所的公安执法人员和金州区桃源小区社区工作人员对法轮功学员滕文质的迫害构成违宪违法的多项犯罪。

1、触犯《宪法》第35条构成:非法剥夺公民言论自由罪。

2、触犯《宪法》第36条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3、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未经邀请、为经许可,强行闯入滕家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4、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未出示逮捕证强行绑架滕文质的行为构成非法绑架罪

5、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未出示《搜查证》就抄滕家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

6、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在滕和所有亲人不在现场的情况下,抄走了滕的电脑及其他物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7、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说滕“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请问,破坏哪部法中的哪条法律实施?请你们公布于众。否则公安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

8、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一次又一次把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滕文质长期关押在监狱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9、触犯《刑法》公安执法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跟踪、监视、监听手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等犯罪。

既然各级公安执法人员是在犯罪,那么就应该立即释放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滕文质,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赔偿给滕文质和家庭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稿:2011年09月29日  更新:2011年09月29日 2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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