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传且行为粗暴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吴国辉在去买菜的路上,被一帮黑衣人(后来知道是特警队人员)突然抓捕并拖进车内,当时他们并没出示公安机关制作的拘传证,而且手段极其粗暴。直到现在,吴国辉当时被警察扭伤的胳膊还没有完全康复。
二、执法犯法导致严重超期羁押
吴国辉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被拘留,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被批捕,历时四十六天。即使按着法定羁押最长期限三十七天计算,超期羁押近十天。
三、公安局先定罪、后找证据,简直是“文革”再现
吴国辉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被抓捕,当天就被刑事拘留,拘留决定上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罪。以下是公安局先后的证据说词:
1、吴国辉“在逃”说。
一说在逃六年,一说在逃九年,而且经办人员采取欺上瞒下的手法大造舆论,邀功请赏。事实是:吴国辉一直在家,而且自二零零九年以来一直在岗上班。这怎么是在逃呢?
2、在吴国辉家搜查出“大量宣传品”说。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在吴国辉家搜查出的只有其本人经常看的书籍二十册,公安局所说的宣传单只是贴在家中墙上的春节福字以及平时用的书签而已,其数量也在二十张左右。
其实中共所谓的“宣传品”,是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材料。在中共一言堂的诽谤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权利,也是在维护其他民众的知情权,不仅无罪,而且应该受到赞誉和褒奖。所谓的“宣传品”制作和散发的越多越好。
3、吴国辉家中的打印机“可疑”说
家中的打印机只是家里常用的物品而已,尤其是学生经常用于打印学校规定的阅读图片使用,这从后来公安有关方面的鉴定结论也充份证明了这一点。又“可疑”在哪呢?
即使法轮功学员用打印机制作真相材料,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等公民权利,何罪之有?
4、拿出八年前早已经处理过的事情“说事”
二零零三年四月份左右,巴林左旗公安局将吴国辉抓捕后强行送往“赤峰市法制教育基地”(实为劫持迫害无辜公民的洗脑班、黑监狱)进行“转化”,理由是吴国辉当时在学校说了一句话。这完全是中共警察在犯罪,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安局办案人员伪造证据、暗箱操作、栽赃陷害
公安局国保大队在抓捕吴国辉后,其办案指导思想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刻意“往上靠”(国保大队一女性工作人员语),这从以下办案过程足以得到证明:
1、两次报批捕,两次被退回
二零一一年六月十九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将吴国辉卷宗报巴林左旗检察院请求批捕,巴林左旗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案卷被退回。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巴林左旗公安局将吴国辉卷宗再次报往赤峰市检察院请求批捕,赤峰市检察院经审理认为证据不足,案卷再次被退回。
2、伪造证据、栽赃陷害
二零一一年六月五日,在吴国辉家中进行搜查时,搜查笔录(物品清单)是用一种信纸书写,而且没使用复写纸。搜查结束时,公安局未按规定给家属一份清单。原始物品清单上面的见证人签字是西城区的王冬梅和王焕勇。
而现在保存于卷宗里的物品清单为制式纸张,即公安局使用的制式《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见证人签字为西城区的王冬梅和宋敏。很显然,这份清单是伪造的。
3、上下串通、暗箱操作,催生“协调批捕”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公安局办案人员利用近二十天时间(六月二十五日—七月十四日)上下串通、暗箱操作后,尤其是把搜查数量伪造“够数”,第三次将吴国辉卷宗报往赤峰市检察院请求批捕,所谓的“协调”,也只是赤峰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说了一句话:“我认为够罪”。在这种情况下,赤峰市检察院指示巴林左旗检察院于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下达批捕决定书对吴国辉进行正式批捕。这个批捕过程历时四十六天。
4、捏造事实、罗织罪名
巴林左旗公安局办案人员为了罗织罪名,不惜捏造事实,将二零零五年以来,巴林左旗所有“无头案”都算在吴国辉头上,以混淆视听,可笑的是,在这些“无头案”的所谓证据中,有些证据居然是一模一样的,一个字都不差,可见公安局办案人员是多么的处心积虑!
最后再次重申,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也是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无论制作散发多少真相材料,都是无罪的!是在做好事!中共为了迫害吴国辉,在数量上造假,这本来就是违法的,而把制作散发真相传单这样的善良行为当作所谓的“证据”陷害法轮功学员,从根本上就是颠倒黑白。
主要迫害责任人:
中共巴林左旗旗委书记:王玉树13304767988;
巴林左旗政法委书记:田仲成13804766783;
巴林左旗610主任:侯志军13804766827;
巴林左旗610成员:高延国15047649666、王立新;
巴林左旗公安局长:张文凯18604767333;
巴林左旗公安局副局长:王春江13804766859;
巴林左旗国安大队长:李冰13804766281;
巴林左旗国安大队教导员:李洪柱13789763008;
巴林左旗国安大队成员:齐柏林1360476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