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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倪振选 惩治真正的犯罪者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下午,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杨家庄的法轮功学员倪振选在自己经营的沙发厂遭到当地警察无理绑架,警察并抢劫了厂里的复印机等物品。六月二十一日,石家庄长安区法院对六十六岁的倪振选进行非法开庭审判,辩护律师为倪振选做了无罪辩护,然而理屈词穷的中共法院仍然对倪振选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被强加的刑期为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对此,家属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出控告。

控告人:温书玉,倪振选的妻子,63岁,汉族,家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南村镇南杨庄村
被控告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承办倪振选一案的法官
控告事由:长安区法院枉法裁判、诬陷、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

控告请求:
1、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依法释放倪振选
3、赔偿给倪振选及其家属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伤害费。

在控告状中,温书玉说:我丈夫修炼法轮功做好人,他没有做任何危害人民、危害社会的坏事。信仰真善忍是思想领域的问题,“(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是受《宪法》第三十六条保护的,倪振选修炼法轮功身体健康,性格、脾气都变得平和了,对家人、外人都是非常的好。他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也没有社会危害性。然而,二零一一年八月十日,长安区法院对我的丈夫倪振选非法诬判三年六个月。我咨询了有关法律人士和部门,长安区法院的诬判行为,已经构成了诬陷罪和渎职失职罪,因此我向法律机关提出如下控告理由:

控告状指出,倪振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滥用刑法第300条对我丈夫诬判,构成了诬陷罪。

我的丈夫倪振选严格按照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原则做人做事,修心向善,多年修炼实践证明他的身心受益非常大。以前患有的心脏病、神经性头痛、慢性胃炎等多种疾病,在修炼法轮功两个多月后都好了;同时他也改掉了脾气暴躁、摔东西骂人的毛病,每天总是乐呵呵的,变得对人宽容、心态平和。家族中的婚葬嫁娶他也主动帮忙做后勤主管,每次都尽职尽责,不浪费,不亏空,在家族中得到了一致的尊重。尤其2008年我婆婆瘫痪以后,他更是日夜在床前尽孝,还一直照顾肢残的老叔的生活。他修炼法轮功后的变化,是我们家族和街坊邻居有目共睹的。

因此,倪振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00条第1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非但倪振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反而长安区法院对我丈夫的诬判,是对刑法第300条的滥用,构成了诬陷罪。

温书玉在控告状中还指出,长安区法院对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没有尽到审查监督的职能,致使我丈夫遭到非法逮捕而在看守所关押至今,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的行为构成了渎职失职罪。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法院机关的重要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则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傍晚,南阳派出所的一帮警察翻墙闯入我们自家的沙发厂,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正在干活的倪振选强行绑架到派出所,同时还抄走厂里大约两万多元的私人物品。三月十三日晚上,派出所的警察才给家里送拘留通知书,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安分局及南阳派出所的警察滥用刑法“第300条”,对倪振选实施了非法刑事拘留。三月二十五日下午,以同样的“罪名”对倪振选签发了由长安区检察院批准的所谓“逮捕通知书”。

倪振选已经被关押170多天了,婆婆每天在家凄惨的喊着儿子的名字:振选,振选你怎么不管我了,快回来呀……。我只能在一旁默默流泪安慰她,街坊邻居和亲戚跟着掉泪,都说:倪振选老实厚道、本本份份做人,66岁的老头就炼炼法轮功,修心养性强身健体,怎么就给抓走关起来了,还逮捕开庭的,太不讲理了,向他们要人去!

而且,经律师了解当事人,非法判决书上证人的证词,和事实严重不符。而且,所谓的证物和倪振选的认可也严重不符。

我咨询过一些律师,观点基本一致:

一、倪振选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构成要件

二、倪振选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判决书中的确认的罪名之客体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

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了一系列与刑法第300条第一款毫无关联性的所谓证据,但到最后也没有具体说明倪振选究竟破坏了什么法律和法规的实施,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哪一条哪一款的实施,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倪振选具体破坏了哪个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据此,倪振选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判决书中确认的罪名之客体在本案中根本不存在。

在控告状中,温书玉说,按照法定原则,倪振选是无罪的。同时,我也期待着二审法官对倪振选作出无罪的公正判决,并依法追究长安区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国现有的法律,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及全世界一样,修炼法轮功完全合法,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资料完全合法,法庭上律师给法轮功学员都是做无罪辩护,刑法第300条第1款根本就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这在法律界已经是共识了。而公检法的公职人员按照内部规定、按照“610”指示、按照领导意图等对法轮功学员绑架、逮捕、起诉、判刑,参与的当事人一定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所有“法律文字”,对国家刑法第300条第1款滥用,而且违背乔石等老干部参与调查的关于“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实真相,充斥其中的只是“610”授意的统稿判词。参与者的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枉法裁判、诬陷、渎职失职等罪名。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我对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出控告:一,枉法裁判罪;二、诬陷罪。

敬请中院法官根据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审判,从法理人情两个角度考量,立即释放我的丈夫倪振选,惩治真正的犯罪者!

控告人:温书玉

抄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大、政法委、检察院、法院,
呈送石家庄市人大、政法委、中级检察院、中级法院,
呈送河北省人大、政法委、高级检察院、高级法院

发稿:2011年08月31日  更新:2011年08月31日 06: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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