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滟华自小体弱多病,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健康。毕业后在茂港区羊角镇山和中学任毕业班化学老师十多年。多年来她的教学很受学生欢迎,也得到领导、同事们的肯定和好评。前校长曾亲自打电话给何滟华说,她符合优秀老师的条件,但因她修炼法轮功,不敢给她这个头衔,怕人告状。
零八年北京奥运前的五月,何滟华在学校运动场看学生中考体育加试,被镇政府专管迫害法轮功的恶徒当着众多师生的面绑架,关进了洗脑班。面对何滟华的质问,他们说要开奥运了,是倪振雄点名要抓她的(倪振雄是茂名市原公安局长、政法委书记,已遭报入狱)。“六一零”恶徒不顾何滟华提出的先放她回校,“给毕业班学生上完最后的三十来天的课程”的要求,逼她写诽谤法轮功、放弃修炼的“三书”,她炼功还殴打她。何滟华被非法关押了四个多月。
茂名“六一零”还越权在零八年六月份命她所在的学校停发她的工资。这一停,三年多过去了,至今仍然分文不给她,特别是,她回到学校后还被限制行动自由,三个月内出门必须要“请假”,节假日都不例外,还叫嚣着要开除她的教职。不得已,何滟华在二零零八年底离开了学校。而后“六一零”恶徒又假冒教育局之名到她的亲属、亲戚家骚扰,欺骗说要叫何老师回校上课。
二零一零年新年开学,当何滟华回校工作时,“六一零”却指使学校让她做清洁工,干杂活,仍不给她发分文工资,她在学校的水电费等还得自己另外赚钱交付。何滟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曾多次奔走于各有关部门。他们原是互相推诿,说是区委不批,又说有人不肯发零八年那部份工资给她,要区委开会讨论,又讲是“六一零”这边擅自停发她的工资的,恢复工资却要区委决定,而区长开会又不肯讨论此事等等,理由多多。就这样无辜的何老师至今连一点生活费都拿不到。
其间,有人安慰何滟华说:现“六一零”、教育局等都同意了,会发工资的。可三年多过去了,还要让她等多久?同事取笑何说:“我看你到我妈这把年纪也打不赢这官司(同事的妈比何滟华大三、四十岁)”。学校的某领导提醒何滟华得找熟人、找后门才好办事。
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共迫害法轮功才是有罪的。难道还要连基本生活费用都没有的何老师去借钱或贷款送礼给这些党官们,她才能得到自己的劳动所得吗?
在此提醒所有参与迫害者:迫害法轮功是江泽民和中共的违法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反宪法的犯罪行为,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也必须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这是逃脱不了的。
附录:就何滟华被迫害案分析邪党人员所触犯的法律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本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刑法39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劳教、非法停工作、工资属此罪)
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数额较大以1000元——3000元为起点。刑法274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以1——3万元为起点。(法轮功被迫害后,何滟华依法上访,电白县“六一零”勒索了学校一万元,校长就将这钱转嫁到何滟华身上。电白县“六一零”的张惠芬(音)在北京抢去何滟华身上的钱和新买的电话卡,没给任何收据。)
非法搜查罪: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2000年何滟华上访后,校长等人撬门去搜她的宿舍。)
侮辱罪,诽谤罪:刑法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何滟华曾多次被当作诋毁法轮功的例子在教育界宣传。而且还被写入诽谤法轮功的书人手一本的发给当时电白县的全体师生。)
故意伤害罪: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相关部门侵犯和剥夺公民劳动的权利,而相关部门收到何滟华的申诉信四个多月也不解决问题,还犯了渎职罪。
所有对法轮功的迫害还犯了剥夺言论自由和上访权利罪。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21、22条的规定,违反中国宪法第35条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剥夺人民群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和上访的权利。
劝那些还在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和那些因受中共欺骗而误解或仇恨法轮功的人们,认真的去深思和反省,千万不要在这场对法轮功的迫害结束时成为中共的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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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1/8/9/1273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