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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违反“公开审判”原则
文/田广青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善良农妇、法轮功学员刘玉晶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市中区分局警察从家中绑架、长期非法关押,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遭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非法庭审,当时法院人员、受理律师、当地“六一零”制造事端,使刘玉晶的丈夫和女儿无法进入法院旁听。家人检举公安和法院违法,被检察院以“内部文件”为借口拒绝受理。数百村民签名力保刘玉晶是好人。详情见今日明慧网发表的《检举公安法院受推诿 村民签名力保刘玉晶(图)》一文。

以下是刘玉晶的女儿田广青对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举报信:

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举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现对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于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审理“刘玉晶案”的事实举报如下: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我母亲刘玉晶的案件开庭当日,我和父亲来到济南市市中区法院门口要求旁听庭审,法院门口的人拒绝了我们的旁听。我和父亲都带了身份证,并且我父亲还持有于前一日在市中区法院领取的“旁听证”。

法院门口的工作人员拒绝我父亲旁听的理由是:“他曾经在本案中做过证人。”可是我父亲自己根本就不记得自己做过什么“证人”。虽然父亲有一次被十六里河派出所的人拉去问了一些关于我母亲刘玉晶的情况,但是当时把我父亲拉去的干警根本没说那叫“作证”。我父亲作为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也不懂什么法律,就是觉得“人家是警察,得按人家说的办”,就跟着去了。干警不光在拉我父亲去派出所的时候没告诉他老人家那是“去作证”,即使后来让我父亲签字、按手印的时候,也没告诉我父亲这是在什么东西上签字、按手印,我父亲不懂法律,就是凭着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才签了字、按了手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我父亲被十六里河派出所的干警拉去所谓“作证”的过程中,没有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告知我父亲这是“作证”,也没有人口头告知这就是“当证人”,所以这个“取证”过程并不符合法定程序。

不管我父亲有没有合法的“做过证人”的经历,我父亲在我母亲刘玉晶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自始至终都站在市中区法院外面,实际上也并没有被要求“出庭作证”。

说我父亲“作过证人”的说法由于警察的“取证过程”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不能成立;同时,我父亲并没有在庭审过程中被要求“出庭作证”。所以市中区法院拒绝我父亲旁听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公开审判”的原则。

我于五月六日开庭当日持身份证要求旁听,法院工作人员说不出任何理由,但就是不让我旁听。当我进一步责问其有什么根据不让我旁听时,法院的人说什么:“新的内部规定”。我不知道这个“内部规定”是什么,这个“内部规定”是不是合法的,但我无理被拒绝旁听是事实。我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又是当事人的亲生女儿,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却被市中区法院以“内部规定”拒绝旁听,这明显违反了刑事案件“公开审判”的原则,属玩忽职守行为。

开庭当天,我和父亲在法院门前还看到了济南市市中区政法委“维稳”副处长董书伟和我们村的“610”人员,我不知道他们是去干什么的,也不知道他们一直待在法院门口盯着我们父女俩到底是什么目的,跟我母亲案件的庭审有什么关系,以及是不是造成我们父女不能合法旁听的“其它因素”?

希望检察院能够及时处理我所举报的问题,将相关违法人员尽早绳之以法,让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举报人:田广青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田凤玉的旁听证


发稿:2011年06月03日  更新:2011年06月25日 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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