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兰明表示:“天理昭昭,善恶分明,我妻子和儿子的千古奇冤如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依据法律,我要逐级申诉,直到我妻子和儿子的冤情得到昭雪。”
以下是崔兰明给阿城区法院刑事申诉书的主要内容。
崔兰明在申诉书中申明:“我的妻子张丽华和儿子崔长胜一直奉公守法,我的妻子张丽华伺候瘫痪的公婆多年,无论在单位或在社会都是人人皆知的好人,有很好的口碑;我的儿子也是孝顺懂事、诚实守信的好青年。可是这样的好人却于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守候在楼上的哈尔滨市阿城区国保大队和金城派出所的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冲入家中,对我家非法搜查,然后对他们母子实施非法绑架,我妻子被非法关押在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我儿子被非法关押在阿城第一看守所。随后阿城区国保大队孙凤文等对他们母子非法审讯,之后把本案移送阿城区公安局预审科郑一明,二零一零年十月十日阿城区公安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对他们母子进行刑事拘留,同年十一月五日,阿城区检察院以相同的罪名批准逮捕,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阿城区法院对他们母子非法审判,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阿城区法院非法判处我妻子张丽华有期徒刑六年,我儿子崔长胜有期徒刑五年。”
“我的妻子张丽华和儿子崔长胜蒙受的是千古奇冤。我妻子和儿子信仰法轮功,按照中国的法律,公民有信仰自由,信仰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不约束思想,只约束行为。阿城区法院以法律的名义对我的妻子和儿子进行制裁就是执法犯法。”
“法轮功没有组织,我妻子和儿子的行为属于个体行为,他们认为法轮功好,他们修炼后身心受益,当诬蔑之词铺天盖地出现时他们作为法轮功的亲身实践者,有权利利用各种方式澄清事实真相,在什么情况下都得允许人说话”,“而且翻遍中国《宪法》、“基本法律”和其它法律,没有找到任何的法律条款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的。”
指出:“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我的妻子和儿子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依照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妻子和儿子无罪,要无条件释放,判决执法机关在本案中的错误行为要予以纠正,执法犯法人员要追求其法律责任,法院由于法官错误执法给我妻子和儿子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国家给予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