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大多数同修所缺乏的,只是不太了解委托辩护人方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在此,我想说明为亲人辩护的相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以便同修能实际运用。
一、为亲人辩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份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说明:所谓“审查起诉”,即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该案是不是应提起公诉。所以,迫害案件一旦移交检察院,被告即可正式委托诉讼代理人。当然,在案件移交之前,被告亲属同样可以采取各种方式讲真相营救亲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及被告的监护人、亲友。
另外,法律还规定: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放弃所选择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接受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非律师辩护人受权委托书
委托亲人作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书参考格式如下:
委托人:×××,男,××岁,湖北大冶金湖街办角田村人
现在地址:大冶市监管所
受委托人:×××,男,××岁,湖北大冶金湖街办角田村人 证件号:
职务: 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被×××检察院起诉触犯×××××罪名一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委托权限为法律允许的一切权限。
委托人:×××
2010年10月12日
由受非法起诉的亲人同修写出诉讼代理委托书后,大法弟子即可更加便利的進行无罪辩护和讲真相、救人。
以上为个人所悟,请同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