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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法轮功学员李新被恶警误抓 至今未归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警察调查车辆肇事案件,却故意绑架和肇事者同名的法轮功学员,这是近期发生在哈尔滨的荒唐事。

二零一一年四月七日中午十二点之后,哈尔滨做服装生意的李新正在玛克威进货,突然上来约二十几人,把他扑倒在地,恶意绑架了他,并把当时绑架场景录了像,随后将李新劫持到动力区公安分局,这些绑架者是动力公安分局刑警大队人员。

当晚,刑警队于姓队长带人非法搜查了李新母亲家,抢走了不少私人物品。第二天去了李新家,又抢走了大量个人物品。期间,他们仔细搜查并带走了李新的几件衣服,但未对家属解释绑架李新的原因。

据悉,李新的绑架与哈市三月底一桩车辆肇事案件有关,因肇事逃逸者名叫李鑫,所以哈市公安锁定了数个名叫“李鑫”(同音)的人,并滥抓无辜。

在得知李新是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时,恶人没有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道歉,反而将李新转交给迫害法轮功的部门——动力区公安局国保大队,致使李新仍被非法关押,至今没有回到家中。

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遗憾的是,李新不但被错抓了,还被非法关押了这么多天,给他和家人造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那么抓错人的公安机关应负什么责任呢?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同时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赔偿的义务机关正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机关。哈市动力区公安分局应当立即释放被错抓的公民李新,并对李新受到的损害做出国家赔偿。同时那些故意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相关公安人员,必将受到刑事追究。

光天化日之下,哈市公安如此行使警察权力,让公民遭受不白之冤,看来中国老百姓真的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了。

其实类似事件一直在上演着,自中共打压法轮功以来,有多少警察在执行公务的幌子下,参与迫害以真善忍为做人准则的法轮功学员。

在不久的将来,他们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和天理制裁!在此正告参与迫害李新的警察,立即无条件释放大法弟子李新!

发稿:2011年04月15日  更新:2011年04月17日 1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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