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非法劳教期间,学校停发了马玲的工资,并取消了马玲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马玲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这些做法,马玲回校工作后,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都没有回复。
一、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遭绑架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清晨,马玲独自一人在昆明市金星花园炼功,被小坝治安联防大队的警察绑架,他们叫马玲写个“不炼法轮功的保证”就可以放她回家。马玲说:“你们这是在强奸民意。”他们说:“警察就是工具,上面叫我们干什么,我们就得干什么。”马玲说:“上面是谁?你们指的上面不就是江泽民吗?他手里有权就可以以权代法?警察是执法人员,是维护国家法律的工具,而不是维护江泽民个人权力的工具,况且江泽民也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
到了下午四点多钟,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和云南大学共来了二十多人,在一个会议室里非法审讯马玲。云南大学的一位杨姓的领导问马玲:“这几天你看了电视了吗?”马玲说:“电视里讲的都是假的,是给法轮功抹黑、栽赃陷害。”他又问马玲:“共产党员不准炼法轮功,你是共产党员,为什么还要炼法轮功?”马玲说:“这个党不要再制造冤假错案了,我们这个国家和人民已经被折腾不起了。当年打倒国家主席刘少奇不是这个党的决定吗?”这次,马玲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冠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抄了家,并被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十五天。
二、二零零零年二月省政府上访后被非法拘留和“监视居住”
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晚上,马玲看到央视《新闻联播》,一种忧国忧民之心油然而生:我有责任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情况,因为我修炼了法轮功。
第二天早晨八点多钟,马玲和女儿乘出租车来到云南省人民政府信访处,当马玲说明来意后,工作人员的表情很紧张,他把马玲们带到一间会议室,拿来一份写有“人民来信来访”的信笺纸让马玲把反映的情况写在上面。马玲在这张纸上认真填上了:我是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的,《转法轮》这本书我读了两百多遍,我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法轮功这块地方是人类唯一的一块净土。
刚填写完,这位工作人员就叫来两名警察,把马玲和女儿带到华山西路派出所。之后,就来了两名穿便衣的人员对马玲和女儿进行了非法审讯。他们对马玲说:“我们也要给你女儿做一份笔录。她是未成年人,你是她的监护人,我们对她提问时,你不能说话。”他问:“你今天为什么要到信访处来?”女儿回答:“我来为法轮功上访。”他们又问:“你为什么要为法轮功上访?”女儿回答:“我炼的法轮功和电视上不一样。”他们还问:“你炼的法轮功是什么样的?”女儿回答:“我炼的法轮功是教人做好人的。”问完后,他们就叫马玲和女儿在笔录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国保大队就抄了马玲的家。几天后,马玲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国保大队以“扰乱社会秩序”的罪名送到昆明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三十天,放回家又被昆明市公安局宣布“监视居住”,具体由云南大学公安处负责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公安机关曾多次对马玲进行的教育和处罚。
三、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北京上访被非法劳教
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八日下午,马玲和女儿准备到北京向国办、中办反映她们修炼法轮功的情况。当她们乘坐的公共汽车行经到云南曲靖时(晚上十二点左右),被上来的几名便衣劫持,带回昆明,并将马玲送到昆明市第二看守所,刑事拘留四十九天后,昆明市公安局将马玲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劳教。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又将马玲转移到昆明市戒毒所,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释放。
四、二零零四年九月再遭非法劳教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许,马玲正在图书馆上班,云大公安处来了两个人(至今马玲也不知道名字)说叫马玲到公安处去一下,马玲说上着班,去什么公安处?来的人说有事,你去一趟嘛。
马玲就跟着他们走出了办公室,他们俩人说走后门,马玲说走什么后门?他们就从后门走了,马玲一人从图书馆大厅走下来,到了大门口,一辆微型车里出来两男一女将马玲带上车,拉到公安处的一间小房子里。当时那里面已经有四、五个穿便衣的人,一个叫马斌的拿出他的证件给马玲看,说他是五华国保大队的侦察员,要对马玲非法审讯。马玲说,你们都把我绑架到这来了,还需要说这些吗?马斌指着旁边的一个人说:“这是我们的领导练队(练学腾,五华国保大队队长)。”折腾了四、五个小时,他们就强行把马玲拖进微型车,送到五华看守所。
直到十一月一日上午,五华国保大队的郑宏滨把马玲从五华看守所带出来,当时还有云大公安处副处长余辉、图书馆副馆长王益广和一位工作人员在场,叫马玲坐进一辆微型车里,把马玲拉到昆明市戒毒所。
郑宏斌拿出对马玲非法劳教的通知书叫马玲签字,马玲在这张通知书上写了这段话:你们把法律践踏到如此地步,悲哀!佛法有慈悲的一面,也有威严的一面,我给你们当人的权利你们都不要,你们还想当人吗?写好后马玲就交给了郑宏滨。马玲又被非法劳教三年。
在戒毒所里,马玲会见了驻所检察官,提交了书面控告材料,要求依法追究对她被非法抓捕、拘留、劳教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马玲精神、经济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恢复名誉,并向马玲公开赔礼道歉。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日,马玲回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