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非法的劳教制度
除了打着法律的幌子,走所谓的司法程序实施迫害之外,中共完全连司法程序都不讲,用和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相互矛盾的劳教制度实施迫害。劳教是中共绕过司法程序大规模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形式。
中共用非法的劳教迫害法轮功示意图:政法委、六一零通过公安任意抓人(主要是国保)、劳教(公安法制部门),绕过司法程序可以把人非法关押四年之久。非法的劳教制度为中共迫害法轮功提供极大方便,从而成为中共大规模非法关押、酷刑折磨法轮功学员的主要形式。这是在迫害法轮功中,公安权力急剧膨胀和败坏的重要原因。 |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共从前苏联引進的,是严重违法的。早在一九九九年,中共面对国际压力,本想取消劳教制度,却因为镇压法轮功才又得以延续。近年来,中共的劳教制度受到国内外的广泛质疑。现行的劳教制度和现行法律是矛盾的,是非法的。
1、劳教制度的“依据”
劳教制度的依据是国务院和公安部颁布的下列规定:
1957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2002年4月12日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
2005年9月13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
劳教制度是基于国务院和公安部制定的法规,属于行政处罚,最多只能拘留十五天。具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关于制定劳教方面的法律。
2、劳教制度违反法律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中共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最长达4年之久。这说明,国务院和公安部门制定的有关“劳动教养”直接违反宪法。
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立法法》。按照法律的级别来说,《立法法》是除了《宪法》 以外的层级最高的法律。如果层级较低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和层级高的法律冲突的话,那么层级低的很显然是无效的。《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而“劳动教养”是什么?它是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得由来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才能设定,而不能由国务院和公安部来制定。
不可思议的是,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立法法》之后,公安部还于2002年和2005年越权颁布有关“劳动教养”方面的部门规章,这主要是针对法轮功的。作为执法机关的公安机关知法犯法,制定直接违法法律的部门规定。这个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部门规定成了劳教制度的“依据”,即劳教法轮功学员是建立在非法的基础上的。
中共制定了很多冠冕堂皇的法律,但是说一套,做一套,实施起来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3、公安机关独揽劳教审批权
劳教制度是非法的,劳教的审批程序更是荒唐。劳动教养制度避开司法审查,由公安机关自己决定。名义上负责劳教的是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但实际情况是,劳教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内部,于是公安机关独揽劳教审批权。公安机关不仅抓人,还独揽劳教审批权(在迫害法轮功中,610在背后操控)。
如果对于劳教决定不服,那么被劳教者可以向上一级劳教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四个直辖市中审批机构与复议机构合而为一)。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可向原作出劳教决定的劳教管理委员会的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中共不准被劳教的法轮功学员申请劳教复议。
劳动教养和判刑不同,劳动教养具备随意性和可操纵性。在监狱中只能减刑,不能加刑。而在劳动教养所(院)中,那些所谓的管教,甚至劳教所外的某某领导,都可以给被劳教者加刑,少则一个月加五天,多则可以加一年。很多人重复劳教,历史上最长的竟长达二十多年。
劳教是法治外的毒瘤。
4、用非法的劳动教养制度大规模劳教法轮功学员
劳教制度违反了《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劳教直接绕过司法程序,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这为中共当权者迫害法轮功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政法委、610可以任意把法轮功学员绑架送去劳教。劳教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最主要手段,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在劳动教养所(院)遭受折磨、精神摧残,百余种酷刑触目惊心。
酷刑演示:铐在铁椅子上 |
酷刑示意:“老虎凳” |
马三家劳动教养院部份酷刑演示:绑腿加背铐 |
例一、北京市门头沟区三家店火车站电务段职工刘春(男,五十二岁),无论在家里,在社区,在单位还是在社会上,是凡认识刘春的人都说他是个好人。他自从修炼法轮功之后,身体特健康,而且乐于助人,大家有口皆碑。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刘春在朋友家中被警察绑架至石景山区公安分局。后被投入北京大兴劳教所。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家属得到刘春被北京大兴劳教所迫害致死的通知后,紧急赶到医院时,见到的却是刘春冰冷、干瘦的遗体!在刘春遗体的额头、鼻梁上有大面积的红斑等异常情况。详情待查。
北京法轮功修炼者刘春先生被中共劳教所迫害致死 |
例二、杨苏红(女)是一个身高仅有1.2米、体重23公斤的肢体残疾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马街办事处积善社区。杨苏红从小命运坎坷,八岁开始就病魔缠身,先后患上 “结核性腹膜炎”、“白血病”等症,一九九八年更是雪上加霜,被昆明肿瘤医院确诊为“骨癌晚期”,并说她最多只能再活几个月了。
在生命的最后关头,杨苏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有幸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按照“真、善、忍”的要求修炼自己,身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渐渐的她身上的各种病症消失了,她丢掉了十多年的药罐子,摆脱了病魔,重获生活乐趣与生命真意。曾为她诊断过的医生再见到杨苏红时,惊叹道:“想不到你还活着!”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杨苏红被昆明市西山区国保大队警察欺骗绑架至大板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杨苏红坚决拒绝在判决书上签字,坚决拒绝所谓的什么“转化”。在劳教所半年的时间内,杨苏红被迫参加与正常人一样的超强的体力劳动。她被折磨得皮包骨头,奄奄一息,于二零零五年五月被送回家,仅一个多月的时间,于二零零五年六月十一日下午含冤去世。年仅二十四岁。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