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叶延东家属上诉案的法律点评

—— 法轮功学员完全合法,中共法官处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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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据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报道,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法轮功学员叶延东二零一一年一月五日被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非法劳教二年,家属不服,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两位法官——刑事庭副庭长赵涛(女)、审判员赵继楠(女)在回复家属时表示:“现在,国家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给你们立案,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判你们有罪和无罪。”

鉴于中共利用法律的幌子在不断迫害法轮功学员,我们有必要对此案做出详细分析,让受害者知道下一步怎么办,让法官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让广大世人知道迫害法轮功的真相,并从中得到借鉴。

第一、中国法官现在也已经知道对法轮功的所有判决和迫害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了

此前,已有不少正义律师、法学专家和有识之士指出,对法轮功的所有镇压、迫害、拘留、劳教、判刑、洗脑等都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在连法官都知道并且承认了。这说明,中共迫害的非法性越来越浮出水面了。

第二、既然没有针对法轮功的法律,就应该裁定法轮功学员无罪

人人都知道有这么一条法律通则,那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没有法律规定法轮功有罪,那么法轮功就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炼功、讲真相等所有活动都是合法的,而所有对法轮功禁止和迫害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份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上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形,接受叶延东家属的起诉,并裁定法轮功学员叶延东无罪,裁定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所做出的劳教判决无效,责令公安部门立即释放叶延东,并依法对叶延东做出国家赔偿。

第三、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不受理本案,是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家属问:“起诉材料缺什么吗?”她们说:“不缺什么。现在,国家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给你们立案,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判你们有罪和无罪。”

我们知道:“国家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根本就不能成为法院不受理起诉的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显然,叶延东家属的起诉案属于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而不属于第十二条四款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法院拒不立案是违法行为,相关法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法官对不受理不做书面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叶延东家属正式针对铁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非法劳教叶延东两年,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二零一一年三月五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家属来法院,给家属口头答复。

家属说:“我们觉得太冤才来的,就是想通过法律途径讨个公道,你们作为审判机关应秉公执法,既然不受理,还不给个书面答复吗?”法官说:你们的心情我们也理解,但是无能为力,我们得按照上边的意思办,其它任何案子都给书面解释,就法轮功案子不行。你们说的也有道理,但是我们也不能给你们裁定书,这不是我们能解决的了的问题。你就是找到高院去也是同样结果。”

第五、法院企图制造从没接到过起诉书的假相,这是耍流氓的违法行为

为什么法院对不受理起诉不做出书面裁定呢?一是这样的“裁定”依法无据,法官怕留下证据将来自己要承担责任;二是阻止当事人进一步上诉,因为没有裁定书就不能运用上诉程序;三是企图制造“从没有发生过起诉这回事”的假相。关于这一点,从下面细节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法院的企图——

最后,两位法官让家属拿回起诉状,家属不拿。赵涛说:“你们不拿回去,我们也给你们寄回去。”

在此,我们提醒家属注意:一定要保留寄回来的原件,作为将来起诉法官的证据。

第六、法官“按照‘上边’的意思办”,是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本案中,两位法官对起诉人说:“你们这个案子涉及到法轮功问题,就是最敏感的话题,经院领导研究,不予受理。”并声称:“我们得按照上边的意思办”。

家属与她们交涉了很长时间,后来她们说:“我们是国家的公务员,国家的规定得去执行。”家属要她们拿出国家规定的依据,她们说:“没有。”

显然,相关法官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法官法》的上述规定。

第七、法官犯下了“玩忽职守”之罪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本案中,家属与法官一再交涉,法官仍然置法律于不顾,致使家属状告无门,叶延东被劫持到本溪(威宁)劳动教养院非法关押。显然属于“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对于造成这个后果,当事法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法官的玩忽职守造成了叶延东继续被关押迫害,后果严重,将来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当事法官赶快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减小自己的罪过。

第八、中共法律的虚伪使法官也成为受害者

本案中,家属说:“你们是公务员,可我们也是中国公民,你们法院是主持公正的地方,你们不给解决,我们这不是求告无门吗?”她们说:“我们也无能为力。你们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我们解决不了。”

从中我们看到中共操控下的法官也非常无奈。他们知道受“上边”指使迫害法轮功学员实质是中共的协从犯,将来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他们也非常苦恼。但苦恼不是办法,及早摆脱中共的操控和利用,才是唯一出路。

第九、受害人家属接下来应当怎么办?

一、继续向法院起诉“劳教委”;

二、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并控告当事法官胁从中共迫害法轮功;

三、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控告“劳教委”责任人和当事法官胁从中共迫害法轮功;

四、向“劳教委”本身或其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

五、向政府、人大等信访部门广泛申诉此案中的冤屈,要求尽快处理。

更具体办法,可以参考明慧网刚刚刊出的《反迫害法律手册》第九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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