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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律师辩护 福州市公安局长被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明慧网通讯员福建报道)原福建武警指挥学校教官王永金是一位法轮功学员,于2010年8月31日被中共绑架,面临公检法的陷害。家属为王永金聘请律师,可是福州市公检法人员违法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王永金和查阅案卷。近日律师依法对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王鑫、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承平等提出控告。

王永金2010年8月31日被福州市国保周迅、林文强等人绑架,非法关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二十天之后,国保在家属再三追问下,才不得不承认绑架了王。王永金的家属为他委托了北京律师谢燕益准备做无罪辩护。

在谢燕益律师要求阅卷和会见王永金的过程中,福州市第一看守所在福州市公安局直接授意下,公然违法剥夺律师会见当事人王永金的权利和王永金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律师依法向驻所检察室提出要求检察并纠正这一违法行为。然而福州市检察院指使市第一看守所驻所检察室高庆生,不准受理律师提出的检察要求。随后律师用快件向福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发出要求纠错函,均未得到回复。

近日,律师依法向福建省检察院以涉嫌渎职犯罪对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王鑫、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承平等六名相关责任人提出控告。

律师12月9日到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要求查阅案卷时,助理检察官陈俊云以需要侦办人员同意为由拒绝律师阅卷,违法剥夺律师阅卷的权利。之后,律师前往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一看”)会见王永金,在拿到会见牌等待安排会见的过程中,狱警向律师出示了一份王永金所谓不请律师的声明,并拒绝安排会见。

律师说:“鉴于法律并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想见近亲属委托的律师、不同意其近亲属为其委托律师,司法机关有权拒绝安排会见’的规定,即使看守机关持有该声明也不能拒绝安排会见,况且该声明的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均无法认定。”

律师找到“一看”所长刘进生和“一看”驻所检察室主任高庆生等人交涉此事,并从法律角度和他们讲清了阻止律师会见当事人、剥夺当事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剥夺律师执业权利是违法的,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长刘进生和主任高庆生都表示希望依法办事,并汇报上级和多方协调。

然而12月10日,所长刘进生按照上级指示,拒绝安排会见。同时驻所检察室主任高庆生告知律师,市检察院领导指示对律师的投诉不进行检察。

12月10日下午,律师找到福州市公安局纪检、督察两个部门投诉此事,并要求接待的工作人员将投诉情况记录在案并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告知此事最终将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中共非法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王永金案不是首例。2010年3月间,国保恶警等人动用黑社会流氓手段,逼迫谢律师的另一位当事人师大职工叶巧明撤销了委托律师。

12月14日,律师专门致函公安局长王鑫和检察长陈承平,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紧急纠正违法行为。在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函中,律师列举了在他代理的王永金案和叶巧明案中,在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生了一系列异常、违法情形:

1、 2010年12月9日上午,本辩护人在向仓山区检察院检察官陈俊云提出看卷要求后,陈检察官称,先要与侦办人员联系经其同意方可阅卷,侦办机关对此有交代。可是显而易见的是,该案此时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看卷要征得侦办机关同意之说,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 本辩护人12月9日下午再次来到仓山区检察院要求阅卷时进一步从陈俊云检察官处了解到,本辩护人当日上午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时,侦办人员迅速来到仓山检察院借出提押证。该案业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院负责又不属于补充侦查情形,侦查机关此时提讯被告人于法无据,出借提押证属违法行为,尽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侦、诉、审分工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陈检察官称侦办人员有需要,毫无疑问,这种需要属于违法需要。

3、 侦办人员在得知本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的消息后,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提讯被告人,意欲何为?

4、 看守机关向律师出示所谓声明于法无据。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辩护律师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公权力无权干涉介入。看守机关不问该声明的来源、形成过程、涉及内容、法律依据,公然违法阻止律师会见、剥夺当事人辩护权利是滥用职权行为。

5、 声明事件发生后,本辩护人立即与看守所领导交涉,向驻所检察室投诉,驻所检察室高庆生主任亲自会见被告人向其核实情况,嗣后高庆生主任告知本辩护人,被告人同意见律师并同意委托律师。

6、 联系起2009年2月至4月期间,本人与李静林律师担任福州司法当局审理的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叶巧明辩护人一审过程当中,当辩护人对该案鉴定证据提出质疑后,该案延期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大大超出审限。与此同时,福州方面向北京市司法局打招呼要求后者违法干预律师介入该案。嗣后,主审法官蔡文建对辩护人称国保办案人员向其提交了一份声明,该声明内容与今天本案被告人王永金声明如出一辙。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现据当事人叶巧明证实,该声明是在福州市国保及有关司法当局拿叶巧明孩子相要挟的情况下,叶巧明不得已被迫做出的。

7、 出现上述拒绝会见情况,本辩护人向驻所检察室投诉后,相关部门当日(12月9日)下午召开现场协调会。侦办人员、公诉人、看守所负责人、驻所检察室负责人参加。会后驻所检察室高庆生主任、一看刘进春所长对本辩护人表示,侦办人员需要向上级汇报,等待领导指示后会将结果告知辩护人。12月10日上午,看守所刘所长、朱副所长告知本辩护人,领导指示不能见,同时驻所检察室高主任告知本辩护人,市检察院领导亦告知对于此案不再进行检察。在这种情况下,本辩护人直告看守所刘所长、朱副所长,人民警察法第33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本辩护人告知相关在场人员,既然司法机关欲以刑事司法方式追诉被告人,那么就理应遵守刑事诉讼规则,依法保障被告人辩护权。有关方面如此煞费苦心、不惜协调调动各方,搞小动作阻止律师介入实在令人费解!

8、12月9日当天,王永金家属接到贵局国保电话威胁,称“家属请律师对王永金没什么好处”云云。

律师要求:“请贵机关、阁下立即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相关渎职人员,以维护刑事司法制度,保障基本人权。”

12月23日,律师再一次找到仓山区检察院陈俊云检察官要求阅卷,再一次遭到拒绝。至此,律师已经穷尽了与有关方面沟通交涉的所有努力。

12月25日,联系叶巧明被非法剥夺律师辩护权利一事,律师向福建省检察院当面递交控告函,对福州市公安局局长王鑫、福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承平、福州市第一看守所所长刘进生、福州市第一看守所驻所检察室主任高庆生、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官陈俊云、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法官蔡文建等六名相关责任人提出控告。其中法官蔡文建是威逼叶巧明辞退律师的主要责任人。省检察院已经签收律师的控告函,并表示会给律师回复。该控告函同时邮寄给了福建省政法委书记徐谦、福建省检察院检察长倪英达、福建省公安厅厅长牛纪刚和福建省政法委执法督察室主任傅健飞。

参与绑架迫害王永金和叶巧明的是同一伙国保人员:周迅、林文强,还有人称“李处长”等人。这些人制造假案,捏造所谓的证据陷害叶巧明,被叶巧明的律师揭穿后,采用黑社会流氓手段,以叶巧明的儿子相要挟,逼迫叶巧明辞退的北京律师。叶巧明被枉判三年缓期四年。这些人作恶被曝光后,伺机报复,以王永金帮助叶巧明聘请律师为由,再次制造假案,编造所谓证据,加害王永金。他们知道假案是经不起正义律师质证的,所以索性一不做二不休,阻止律师查阅案卷、阻止律师会见王永金。

这些恶警之所以能够如此肆无忌惮、为所欲为,是因为其行为得到了王鑫之流的默许和授意。而王鑫之流正是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黑手。恶人王鑫,迫害初期就已是福州市公安局的负责人之一,多次升迁,现已是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福州市委常委兼任福州市公安局长,对几年来福州市甚至福建省迫害法轮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福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主要中共恶人之一。这次律师的控告函,不管省检察院是否受理,都将成为目前国际社会追查其责任以及未来历史和法律审判的重要证据。

发稿:2011年01月09日  更新:2011年01月09日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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