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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违法犯罪?
—— 河北省涿州市陆进友的遭遇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一个农民,河北省涿州市韩村一个老老实实的农民,因得了肺结核、多方求医治不好他的病、因而学了一种功法,病好了,并改掉了抽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他觉得这种功法祛病效果很好,告诉别人这功法好,只要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做事首先为别人着想,就能达到祛病健身的目的。这是犯罪吗?

就因这,陆进友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恶警杨玉刚带领一伙人于二零一零年八月五日从家中绑架到涿州市看守所。“据内部消息透露,陆进友的腿部已被恶警打成重伤,行走不便。”在家人强烈要求见人的情况下,杨玉刚等人做贼心虚,安排陆进友的家人看他们会见陆进友的录像,走马观花式的欺骗家人,掩盖事实真相以搪塞外界与国际上的压力。至今陆进友仍被劫持在看守所。

法轮功已经传遍了100多个国家。而在中国大陆这十一、二年,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民众却被关押、劳教、判刑,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的悲哀。

从现有的法律上讲,修炼法轮功无罪,信仰真、善、忍完全合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1999年七月、中共下发的《共产党员不许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侵犯公民信仰自由的违宪规定。至于两高的司法解释通知、公安部的六禁止公告,都是违宪的。依据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应当予以废止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进友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炼法轮功是他的自由,宣传法轮功也是他的自由,是宪法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采取暴力手段剥夺他的人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十多年来,对大法修炼者做出的判决、监禁,关押等都是非法行为,是对公民权的侵犯,是对全国(包括你我他)十几亿人信仰自由的侵犯,是对法律的践踏,是迫害行为。

而公安局国保大队杨玉刚带人闯入陆进友家,将他绑架到看守所实施暴力殴打,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多条法律条款,杨玉刚是真正的罪犯,应绳之以法。

一、 杨玉刚未经本人允许,闯入陆进友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构成非法搜查公民住宅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 杨玉刚从陆进友家抄走大量物品,构成入室抢劫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 杨玉刚绑架陆进友到看守所,至今已五个月,构成非法拘禁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 杨玉刚非法剥夺陆进友信仰自由,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 杨玉刚捏造事实,陷害陆进友,意图使陆进友受到刑事追究,构成陷害他人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六、 涿州市看守所对陆进友暴力殴打,体罚虐待,构成暴力殴打、体罚虐待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 杨玉刚对陆进友实施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构成刑讯逼供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八、杨玉刚非法剥夺陆进友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用江泽民暴力集团暴力政权破坏了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构成利用共产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形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一手挑起了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运动,导致十年来众多法轮功学员广泛遭受酷刑折磨、被活摘器官、及被其它方式迫害致死等。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对这场迫害的发生、推行和延续,有着不可逃脱的罪责。依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罪犯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吴官正、薄熙来等多名罪犯已在西班牙、英国、澳洲、比利时、台湾、德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多国被控告 。经过四年调查,阿根廷联邦法院第九庭法官拉马德里(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于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裁决:就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六一零”办公室头目罗干因迫害法轮功而犯下的反人类罪行,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该两名中共高级官员。这是继西班牙国家法庭裁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五名迫害法轮功元凶之后的又一国际性裁决。

发稿:2011年01月29日  更新:2011年03月15日 20: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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