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9/24/229960p.html
【字号】  
对待正义律师的心态问题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聘请律师是我们讲真相、证实法的一个辅助手段,说白了律师是为讲真相、救人所用,而非正法所必须依赖。因为在现今大陆律师可以起到非律师或者其他人(当事人)所起不到的作用,甚至有些权力只有律师有,比如查看卷宗、案情、探视被关押人员、询问案件参与人(警察)等。所以在大陆要走诉讼程序来讲真相,很有必要聘请律师来完成一些环节。但是主题与核心是由大法弟子来把握,毕竟是我们在证实法、在讲真相,而非律师。如果我们把自己的角色忘了,所有问题全听由律师支配,那我们就失去了聘请律师的意义了,很可能还会走向反面。因为现今大陆很多律师是在党文化下生活的,很多是党文化的思维,他们甚至会听从邪党的安排,暗中欺骗我们,将我们的计划导向反面。即使律师有正义感,他也很可能会把大法弟子向有罪轻判的方向辩护,从而使我们处于不利、劳民伤财。所以在聘请律师时,要充份了解这个律师的详细情况,会不会跟被告有瓜葛,会不会迫于邪党公安、法院、司法、政法委等部门压力而为其卖命。就象山东莱阳的纪涛、吴金凤家属花钱聘请律师为大法弟子辩护,他却按照邪党的思路走了,成了迫害的帮凶。

同时在办理过程中要详细了解律师的每一步思路和用词,会不会影响大法的形像。我们要的是“无过错辩护”,而非“无罪辩护”。因为“无罪辩护”,目前给人感觉是很可能有很大过错,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至少会包含有这样一种理解。而大法弟子是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所以律师的用词也很重要。这一点在明慧网以前刊登的同修交流文章中也有提到过。

在辩护方向和目标上我们一定要明白,是要求“无过错辩护”,要求无条件释放被非法绑架、关押的大法弟子,对人身、经济、家庭、家庭成员等造成的侵害我们要求无条件赔偿,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基本的要素我们必须坚持。除了这些,其它的有损大法形像的辩护诸如“有罪轻判”、“监外执行”等都不能要。

在我们掌握律师的辩护方向基本没有问题之后,还要了解律师对于我们宣传的程度的把握有没有害怕之心。因为大陆律师很多在维护正义和良心的同时也很怕自己名声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甚至有的是想借敏感案件名利双收,至少不排除这种可能。所以在我们刊登文章或者宣传律师代理案件一事上是不是应该考虑律师的承受能力或想法,如果我们在开庭之前宣传的力度很大,是不是会使律师不敢出庭、或中途放弃,或者直接给律师招来祸端。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不妨考虑与律师协商或试探律师看法。否则一旦有变故,全部过程就会受影响。因为聘请的律师如果没有在庭审过程为大法弟子進行辩护就基本失去意义。我想即使在庭审环节完毕之后我们要对案件進行宣传也要顾及律师的感受和安全。最近山东莱阳的吴金凤案律师没有到庭很可能与当地同修没有充份考虑这些问题有关。

还有就是我们既然已经花费很大资金聘请了律师,就是要律师充份发挥作用,比如同时反诉,或者先起诉邪恶,不要等法院择日庭审时让律师单纯为我们辩护,而要直接将邪恶告上法庭,告其有罪,变被动为主动,这样我们等于掌握主动权,会令世人和邪恶都很震惊,会起到很好的讲真相的作用,这样我们的资金也不会浪费,哪怕我们只递交起诉状,也会对邪恶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到检察院检举责任人,要求撤销案件等。如果一味被动,我们就会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律师也就是走完了一个辩护的过程而已,这样不稳定因素或者不可估计因素就会增多,或者会秘密审判,麻烦也会比我们先主动起诉多,很难胜诉。因为邪恶会在审判时动用很多邪恶阻挠,它们很害怕大法弟子胜诉。

以上是个人一己之见,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成文:2010年09月21日  发稿:2010年09月24日  更新:2010年09月23日 23:54:40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10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