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8/27/228875p.html
【字号】  
河北法轮功学员高淑英被劳教迫害二年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廊坊法轮功学员高淑英,在石家庄女子劳教所被非法劳教迫害已经快二年了。 近期,劳教所给所有的九月份到期回家人员的亲属发了通知,却没有为高淑英发通知,不知劳教所的企图是什么。

高淑英于2008年6月被三河市恶警绑架,遭受三个来月的非法关押和廊坊洗脑班精神折磨后,被非法劳教两年,于同年9月26日被国保大队长石连东等人劫持到石家庄女子劳教所这里。当时她的丈夫(也是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家中只剩下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家属对于非法判决不服,请律师依法申请上诉。在与廊坊劳教委等各级司法部门交涉的过程中,各部门互相推托。

2008年11月,三名律师克服种种阻力,来到石家庄为高淑英立案上诉。此时她已被迫害得病情严重,但是由于劳教所的阻挠,她没有能够和律师见面,只是把委托书拿进来,看过后签字又拿出去,勉强使上诉案得以确立。

在劳教所里,一日三餐经常是没有一滴油的蔬菜汤,小病大夫随便给几粒说不清是什么牌子的药,需要出所看的病都让法轮功学员自己掏钱,否则只能拖着。医院确诊高淑英身体已经被迫害成子宫瘤,瘤子比鸡蛋还大,子宫出血四十多天不止,检查血色素只有5.7克,恶警们还说她装病,不给医治,还强逼她奴役劳动。

一大队队长刘紫微及指导员王维维等人和辛集市专门生产档案袋的厂家勾结,经常让法轮功学员和其它劳教人员加班加点进行高强度奴工劳动,没有星期六、星期天,没有什么午休,几乎是每天只睡五六个小时,即使身体出现严重病态也不得休息。劳教所对不干奴工的人进行体罚、关小号、打骂、灌食等迫害,秦皇岛市学员付红拒绝参加奴工劳动,被单独隔离四大队(保管室)进行拳打脚踢,全身肿痛。

后来没有档案袋的活,警察又和做浴巾、浴帽的厂家联系生产任务,法轮功学员每天都拖拉着沉重的包上下四楼。警察强迫法轮功学员与其他劳教人员几乎全天加班加点干奴工,星期六和星期日也不许休息,一直持续了两个多月,致使多人劳累过度,身体非常虚弱。完不成规定的数量就被加期,法轮功学员赵玉然被加期一个月。

河北省石家庄女子劳教所在石家庄市西南角,建于2007年,到07年11月取代了高阳劳教所,高阳劳教所的警察都调入到这里。劳教所从外表看冠冕堂皇,里面却非法关押300多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全国各地的都有,是对法轮功学员劫持洗脑的罪恶场所。里面分四个大队,二大队和三大队基本是所谓被强迫“转化”的(也有个别不放弃信仰的)。一大队和四大队因为大部份法轮功学员不向恶人妥协,基本是封闭式管理,迫害手段非常残酷。有很多学员被迫害得成为病、残,有的连路都走的很费劲,劳教所也不放人,继续非法关押残酷迫害。不管走廊还是屋里、厕所里,几步就有一个监控摄像头,戒备森严,气氛阴森恐怖。

前些年都是各地往劳教所送人,去了先检查身体,身体不行的还不留,现在只要多非法关押一个法轮功学员,中共邪党就多给劳教所拨一笔款,同时由于劳教所对外承揽了很多的活,奴役所有被关押人员给它们创造巨额经济效益(很多警察有车有房)。所以它们非常希望多收劳教人员尤其是法轮功学员,甚至不惜亲自开车去各地接人,不管身体怎样,一律掳走。有很多石家庄郊区的甚至是直接从家里就绑架走了。在奥运会期间这里非法关押的人多的住不下,连大厅的地上都住满了。

这里的迫害非常严重。刚刚被绑架到此的法轮功学员,恶警先将其隔离,不准见任何人,由几个犹大包夹天天进行洗脑,不让睡觉(叫“熬鹰),围着你轮番骂师父、骂大法。每次饭前都强迫唱红歌(歌颂恶党的歌曲),不唱的就不让吃饭或者加期,每天要求被子床单叠铺的有棱有角,不能有一点褶儿,时不时的搞检查。对于不“转化”、不配合的学员,警察狰狞的嘴脸马上就暴露出来,以种种借口进行迫害。

到了今年八月份,非法关押在一大队的高淑英九月份应该回家,劳教所给所有的九月份到期回家人员的亲属发了通知,却没有为高淑英发通知。高淑英坚持信仰“真、善、忍”,中共邪党恶徒们可能妄图进一步迫害。

奉劝那些仍被中共恶党迷惑而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员马上悬崖勒马,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并立即退出恶党组织,不然恶报一到,祸及自己及家人,悔之晚矣!


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地址 :石家庄市石铜路一大队邮编:050222,
电话区号:0311
所长冯可庄:0311--83939177
一大队长刘紫微:0311--83939136
教育科长:0311--83939129、0311--83939130、0311-- 83939162
警戒科长:0311--83939143、0311--83939121
管理科长尤杰:0311--83939125

成文:2010年08月26日  发稿:2010年08月27日  更新:2010年08月27日 00:32:29

意见建议请寄 feedback@minghui.org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10 MINGHUI.ORG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