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从构成犯罪的动机、行为、犯罪主体和客体等方面,以充份的事实和严密的法律依据分析指出: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而获得身体健康,并努力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是对社会有益的,同时向他人散发资料介绍法轮功的好处,不仅没有违法,相反,是为政府分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律师还指出,侦查人员在取证时四天四夜不让当事人睡觉,有时甚至不让解手,吃得也很少,这些取证手段是严重违法的,因而所谓证据不具法律效力。
律师在辩护词中说道:“我的当事人刘政林,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做过任何坏事。因为身体多病而修炼法轮功,并由此获得了身体健康,并努力做一个好人,同时还积极地散发资料向他人宣传介绍法轮功的好处,一家人幸福和睦、其乐融融。
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法律的亵渎,他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事件,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法律以及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以及律师在内,在这里被某些人当作工具来作为铲除异己的手段,而不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运用司法力量来迫害善良无辜的法轮功学员,也是浪费国家有限的审判资源,国家应该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来打击暴力犯罪及贪污腐败犯罪等恶性刑事案件,来保护纳税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不是用来打压那些善良正直、奉公守法的公民,因为这些人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象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
针对被侦查机关作为所谓定罪“证据”的法轮功学员散发的资料,律师说:“从内容上看,法轮功的宣传品分为两部份,一部份是关于气功修炼和哲学思想的,比如《转法轮》等,一部份是抨击时政的,比如《九评共产党》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关于气功修炼方法和中国传统的佛教哲学、道教哲学及儒家哲学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传授气功修炼方法和介绍中国传统文化。这当然没有什么违法的地方。就后者而言,其内容反省历史,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其目的是为了敦促中共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益。(编注:公民有权批评任何政府和政党,当然更有权谴责非法的中共邪党。律师认为中共邪党会反省改过,这只是律师的善良愿望。中共这样一个犯罪邪党已经恶贯满盈,必遭天灭。)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编注:《九评共产党》是对中共邪党的谴责,并不是对国家机关的批评。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政府部门。中共邪党更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一个霸占国家机关的犯罪团伙,公民有权谴责犯罪团伙,不仅无罪,而且有功。)
律师接着说:“象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宗教修炼团体,他们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他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他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我们为什么要大规模地镇压他们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
律师诚挚地请合议庭三思,说:“我的当事人刘政林的行为,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刘政林通过练习法轮功获得了身心健康,并且努力做一个好人,同时积极向他人介绍宣传法轮功祛病强身的效果,让大家都来学法轮功,做好人。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却因我的当事人仅仅散发了几份宣传品,就要对这位善良无辜奉公守法的好公民处以刑罚,使他们夫妻不能团圆,母子不能相聚,活活拆散一个幸福的家庭,于心何忍!你们家里也有父母,也有老人和子女,如果你的亲人仅仅因为练练气功、发发资料就被判刑,你又会是什么感受?难道没有听说过‘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古训吗?请合议庭三思!”
正义律师辩护之后,人们都在沉思,法庭一片寂静,仿佛时间已经停止。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8/12/1192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