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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后面掩藏了多少罪恶?
文/中国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八日】被非法关押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的法轮功学员的家人,当他们拖着疲惫的身躯、怀着焦虑的心情千里迢迢来到佳木斯监狱看望自己的亲人时,尽管他们是按照监狱的规定如期而来,也经常会不被批准见面。有时,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苦苦哀求才被允许接见,但必须到监狱教改科批一张字条。

究竟是一张什么样的字条呢?为什么有了字条就可以接见了呢?这张字条背后说明了什么?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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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我们看到,佳木斯监狱公然称法轮功学员为“罪犯”,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所谓的“教育转化”,并可以随意限制法轮功学员家属的接见权利……而事实上:

一、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

按照中国大陆现今的法律,给法轮功定的任何罪名,在法律上都是不能成立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中国大陆的法律,对犯罪也有严格的界定。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中共强行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那么用这个罪名指控法轮功学员是不能成立的。而且一九九九年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对法轮功进行的非法的取缔、非法的定性、非法的司法解释及后来的非法的处罚,都表明中共迫害法轮功才是真正的犯罪,因为它公然违反当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详见明慧网文章《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

那么,佳木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把法轮功学员称为罪犯,并对其进行所谓的“教育转化”(其实就是用各种残酷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这是明显的执法犯法。

二、佳木斯监狱的警察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执法犯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第十二条: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第十三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侮辱罪犯的人格;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仅从这不足百字的批条中可以看到佳木斯监狱的警察作为人民警察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问题上是明显违法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法轮功学员本不是罪犯,却受到了连罪犯都不如的待遇,这也表明佳木斯监狱警察在执法犯法。

明慧网文章《从法学角度揭示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双重性》中有理有据的指出中共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至少犯下42条罪行。仅从这不足百字的批条中可以看出佳木斯监狱触犯了其中的8条罪行:

1. 侮辱罪;
2. 诽谤罪;
3.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
4. 滥用职权罪;
5. 玩忽职守罪;
6. 非法拘禁罪;
7.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8. 徇私枉法罪;

三、《公务员法》:追随迫害者都是替罪羊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条法律堵死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各级行政人员推脱罪责、逃避惩罚的后路。

任何独裁者,都会推出“替罪羊”为自己开脱。文革结束后,红极一时的北京市公安局长刘传新第一个“畏罪自杀”,积极效忠中共“红色路线”的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然后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通知单了事。

无数历史教训告诉今天:历次搞运动都是祸害百姓,中共一贯卸磨杀驴,其追随者都没有好下场。根据《公务员法》,所有参与迫害的人将来都得自己承担责任。

一时强弱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迫害人民的人,必将被人民清算。

所以,那些曾在运动中追随中共的公检法、武军政人员,不要再参与迫害,自觉地减轻、抵制迫害,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成文:2010年07月27日  发稿:2010年07月28日  更新:2010年07月28日 02: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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