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炼法轮功者无罪
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古蔺公安局国安大队闯进我家非法查抄,并将本人非法拘留,四月十五日又将本人非法逮捕。
同年十一月十八日,古蔺法院开庭,两名律师为我作公正的无罪辩护。法庭对当事人自我辩护及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不屑一顾,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强行冤判我四年半徒刑。本人上诉中级法院,泸州中院没有纠正一审错误,仍然维持非法原判。
我因合法修炼法轮功被判刑是冤案、错案。我本人坚决否定此非法判决。
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我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是我的权利,任何个人不可剥夺我的权利,任何党派团体与权势不可强迫改变与打击我的信仰。
我们修炼法轮功,是用“真、善、忍”的标准修身养性,强身健体;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想坏事,不做坏事;不伤害别人,不危害社会;不参与政治,不参与社会上“假、恶、斗、黄、赌、毒”,一心向善,做一个社会中的好人,既不违法也没有错。如果人人都象这样信奉“真、善、忍”,个个向善做好人,社会就和谐,人民就会安康,国家就会富强。
在遭受到十年严酷的打压中,我们始终如一的坚持和平理性向民众讲真相,用“真、善、忍”修出来的善心,慈悲的告诉人们记住“法轮大法好”,不要参与迫害法轮功,这样才会远离灾难,将拥有美好的未来。我们还不断对司法部门人员讲真相,希望大家明白迫害法轮功才真正的违法犯罪,以免他们在违法的歧路上走远了,陷深了,毁了自己,祸及全家。我们不图什么,只是希望他人好。
法轮功遭受的严重迫害越来越引起世界的关注与强烈反对: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及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五名中共官员;江泽民及其打手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已在全球多国被控告,有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近年来,每年都有法轮功学员被杀害、遭受残酷迫害的多个案例提交联合国,引起联合国的高度关注;二零零九年十一月,第一部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调查报告《血腥的器官摘取》一书全球发行;近两年,很多中国大陆律师站出来为法轮功说公道话,作无罪辩护;中国司法界人士在觉醒,一些公检法司官员及一些警察在网上发表声明,对自己曾参与迫害法轮功犯下的罪业表示悔过,表态不再继续参与迫害,由此选择了光明的未来。
人心在觉醒,正义在复苏,国内国外的人们逐渐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邪恶本质。我们为揭露迫害、结束迫害所做的一切努力没有错,我们的艰辛付出使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法轮功修炼人行的端、走的正,顺天理、正人心,我们是堂堂正正的好人,我们不应该被关在牢里,更不应该被当作判刑对象。
二、乱定罪名进行构陷
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劳教均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定罪,对我的判处亦如此。事实上,这个罪名没有法律依据,是蓄意编造出来构陷法轮功学员的。
如我一个普通公民,一个法轮功修炼者,我利用了什么“邪教组织”?说我破坏法律实施,我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又破坏到了什么程度?
对我非法庭审时,我本人及辩护律师当庭要求公诉人出示指控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因为这是本案最关键,最重要的依据、是我修炼法轮功是否有罪的最根本依据。然而公诉人拒绝出示此依据,因为现行的中国法律,没有这样的条文,公诉人拿不出来。在中国,法律从未有禁止过中国人民修炼法轮功,法律也没有哪条哪款把法轮功定成为“邪教组织”。法轮功与法院指控的“邪教组织”毫无关系。我们修炼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既没有利用什么“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法院给我定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乱定罪名强加于我进行构陷,这是对我的迫害。
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文件不是法律
从判决书上得知,所谓“邪教组织”这个罪名不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两高院的文件──《关于处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众所周知,对某事物或某重大事件定性、定罪必须由人大制定法律决定,两高院行文私定谁是“邪教组织”均无法律效应,不能拿来冒充法律、替代法律。同时,两高院行文私定谁是“邪教组织”都是逾权违法行为。以两高院的文件冒充和替代法律作为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定性的依据,这是玩弄阴谋权术的欺诈行为,不是执法机构依法办案、公正执法的正常的表现。用如此卑劣的违法手段编造罪名强加于我,我本人绝不认可。我相信所有的法轮功学员象我一样不会屈服,所有法轮功学员的亲人、家属也不会认同这种对自己亲人的构陷与迫害。
四、伪造证据 制造冤案
我没有手提电脑,警察在我家非法查抄时,并没找到有什么手提电脑,在所谓物证图片中却指控我有手提电脑;我本人不会电脑,庭审时指控我教人使用电脑这就是所谓的人证物证!弄虚作假,伪造证据,并妄图逼迫当事人签字,承认伪证,落入认罪的陷阱。若不签字,零口供,就以“拒不认罪”为由判重刑。这是本地司法迫害法轮功学员使用的流氓手法。我对于陷害我的伪证予以坚决否定。
五、停止迫害 洗清冤狱
庭审中,我的辩护律师按法律规定多次提出:审理要合法,定罪要有法律依据。请出示炼法轮功是犯法的法律条文,如没有法律规定就是非法审判。
然而古蔺法院的法庭判案定罪拿不出法律依据来,还反而诬赖律师“法律认识错误”,就好比有人客观的指出“和尚无发”这个事实,判官却说“和尚无发”是认识错误,难道和尚还有各种发型不成?真是荒诞的司法笑话!这样的司法怎能不出冤、假、错案呢?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无数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押、劳教,非法判刑至少七千,这么严重的冤情,不就是受控两高院的“解释”,有法不依、违法判案、执法违法、或故意违法、破坏法律实施造成的吗?
我的律师说,修炼法轮功,没有法律规定是犯罪。这是铁铮铮的事实。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古蔺法院,泸州中院无视法律、乱立罪名对我判刑处罚,是违法的。这样的判决无效。我强烈要求立即撤销对我的冤判,无条件释放我出狱,还我清白与自由。希望各级司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人权,停止迫害法轮功,洗清冤狱。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8/1/1189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