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克教授在报告中说,酷刑是对人的尊严最残忍的攻击之一,也是最严重的人权罪,甚至在最特殊的情况下,如战争、内部动乱和恐怖主义,酷刑和虐待也是绝对禁止的。
“最危险的是,一些政府通过对一些被认定为同政府持不同政见、或者一些批评政府政策和做法的人士使用酷刑,设法恐吓他们的人民。受害者经常是持不同政治立场的活动人士,包括政治反对派、信仰团体、民族团体的成员和人权捍卫者。酷刑,经常同绑架以及任意拘禁结合,用来消除异议人士的声音。”他在报告中指出:“酷刑实施人来自军警或附属的非国有单位。”
在报告中,中共酷刑迫害法轮功学员被特别提及。在报告中关于镇压政治异议人士的部份,诺瓦克写道:“中国政府拥有我遇到的最制度化的打压异议人士的方法。政治异议人士和人权捍卫者、疑有分离主义倾向的少数民族(尤其是西藏人和维吾尔人),以及信仰团体,如法轮功,经常被指控犯有政治罪,如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这些人被捕后不仅面临酷刑折磨的高风险,这个集权国家还常常用劳教作为政治罪的刑罚。对那些被劳教的政治犯采用压制、羞辱和惩罚手段,其目的在于改变被拘禁者的人格以达到破坏他们意志,即使劳教不是精神折磨,其本身也可视为非人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
过去两年中,诺瓦克教授收到对中共在政治动机驱使下使用酷刑的可信的指控。中共用来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酷刑很多。诺瓦克教授在报告中说:“就酷刑方法而言,我见到受害人遭受的多种令人不安的酷刑方式。即使全面彻底地详细列举出所有酷刑的手段,仍不能表现出受害人当时遭受的可怕经历,对于每种酷刑手段进行单独深度研究分析很有必要。我想强调的是酷刑受害人遭受的那些无法抵抗的虐待的残忍性,令人极为震惊。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对于酷刑方法的那些创造力发挥到令人厌恶的地步。”
诺瓦克教授在报告中描述了各种酷刑:“受害人遭受未经掩饰的、不加制约的暴力虐待。他们经常遭受拳打脚踢,直至昏迷;遭受棍棒、警棍、铁棒、枪托或锤子殴打;遭受鞭子或链条抽打;头上被套上塑胶袋或防毒面具窒息,有时添加辣椒或类似的刺激物;皮肤受到香烟或滚烫的金属器具烫;身体敏感部位受到严重殴打或电击,如生殖器;大腿小腿遭踩踏,指甲被针插。有时甚至被有目的地枪击。这个列表可以轻而易举地扩展。受害人通常被铐在椅子或暖气片上,被剥光衣服赤裸身体或吊在天花板上。受害人没有能力保护他或她自己。”
报告中提到,有很多臭名昭著的酷刑方法被使用,通过名字可以猜到内容,比如“飞着”、“烧鸡大窝脖”、“老虎凳”、“熬鹰”、“开飞机”。用动物或物品对酷刑进行命名只是增加了羞辱,更突出了受害人的非人化。这些酷刑手段被广泛用在对于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为了改变修炼人的信仰而挑战人体的最大承受能力。
此外,作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中共司法系统不遵守公约中关于酷刑取证不予采纳的规定。禁止酷刑公约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第一,为取得供词,酷刑经常在刑事调查中被使用,保护措施的意图在于根除酷刑的一个主要诱因。第二,关于取得供述的真实性问题,酷刑取得的证据高度不可靠。宣布这样的证据不予采用有助于确保无罪的人不会被判有罪。
报告中提到,“例如,在中国,认罪尤其受到高度重视。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以及通过威胁、引诱、欺骗或其它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然而,这个规定并没有阻止法院在诉讼期间采用非法获取的证词。就这一点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坚称酷刑取得的证词不能成为刑事控罪或定罪的基础,而(条列)的本身却准许酷刑作为法律诉讼的一部份,这达不到保护措施最初希望根除酷刑的目的。”
联合国特派专员的报告被国际间高度重视,本年度的报告对于中共政权无视国际公约与人权法案揭露得淋漓尽致,报告的内容已载入联合国纪录,并上传到联合国的对外网页,供各国政府与民间组织下载阅读。
诺瓦克报告原文可从以下联合国官方网站下载: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council/docs/13session/A.HRC.13.39.Add.5_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