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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骗局败露 中共疯狂报复冯晓梅(图)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五月十日】(明慧通讯员河北报道)石家庄法轮功学员冯晓梅,无端被抓、被劳教,省610派专员对其反复迫害,施以“踩盘”等酷刑,日夜折磨不停。

一个弱女子遭受如此迫害,是中共对她的疯狂报复!冯晓梅为受害者请来的律师的精彩辩护,彻底揭穿了中共的两个骗局:

1. 原来中共镇压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 天安门自焚案栽赃法轮功,是彻头彻尾的骗局。

中共授意 持续残害

2010年1月27日,海外媒体明慧网发表了“河北女子劳教所对冯晓梅的非人折磨”一文。

据报道,冯晓梅2009年5月被关到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后,由直属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的恶警乔小霞专管。在劳教所一大队大队长恶警刘子维,唆使普教(被劳教的非法轮功人员)每天晚上折磨冯晓梅,不准睡觉,酷刑摧残,整夜罚站。朱丽英、刘宗真、齐小露等四个普教打手,把冯的双腿强行盘起来捆绑数小时,在冯痛得难以呼吸之际,四人用力踩碾冯的双腿,冯的惨叫声震动楼宇,门外值班警察不但不管,反而嫌吵。此后冯的双腿肿的不能行走,刘子维仍不准休息,剥夺睡眠、不准洗澡、整夜罚站。持续的摧残下,冯长期便血,初诊疑为肠癌。

劳教所狱医马某,长期拖延不给详细检查,刻意向本人和家属隐瞒病情。冯晓梅的身体已经非常虚弱,刘子维还继续强迫她做苦役,逼她每天做500个档案袋,否则全组劳教人员一起罚站。

请律师犯法?!

劳教所对冯晓梅的特别迫害,却不说明原由。据知情者透露:冯晓梅2009年5月被非法抓捕之初,曾被秘密关押在石家庄市省会法制教育洗脑班十几天。其间洗脑班的头子袁书谦向冯晓梅说:“知道为什么抓你吗?就是因为你请律师的事!”

到底冯晓梅请的什么律师,让中共政府如此仇恨呢?

原来,2007年4月27日,六位正义律师出庭为法轮功学员王博做的无罪辩护,揭穿了中共靠歪曲自己的法律来镇压法轮功的事实。中共怀疑这六位律师是冯晓梅请来的。为人请律师,竟成了“罪证”,成了把人往死里摧残的理由!而王博案又一个关键之处,在于王博作为证人,把“天安门自焚诬陷法轮功的骗局”,揭开了又一层黑幕。详情请看后面的相关报道。

中共两个骗局被揭穿,恼羞成怒,对冯晓梅疯狂报复,欲置之于死地,恐吓人民。

“失去三位亲人,我不能再失去妈妈”


冯晓梅与丈夫王宏斌、儿子王博如

冯晓梅的孩子王博如在一篇呼吁信中写道:

我从小原本有一个完整幸福的家。但是从10岁那年的夏天,一个噩梦的凌晨,爸爸妈妈被警察从家中非法抓走,那时我还在上小学,就被一个人扔在了家里,那一天是1999 年7 月20 日,爸爸被关押3个月才释放。十年来,我们家过的都是提心吊胆的生活,先后被夺走了三条人命:

爸爸王宏斌,2003年被石家庄劳教所二大队残害致死。

二姨冯晓敏,因炼法轮功被持续骚扰威胁,被迫流亡,2004年死于中共迫害。

姥爷这些年担惊受怕,辖区的派出所警察、居委会、办事处常上门找人抓人,我们不知道每一次会抓走谁,姨夫至今下落不明。家庭毫无安全感。姥爷听到敲门声就发抖,最终承受不住这无休止的精神折磨,2005年去世。

妈妈冯晓梅在劳教所恶劣的环境和残害下,身体恶化,究竟往下会有什么样的危险,我不敢想象,我们全家备受煎熬、度日如年。

姥姥失去了姥爷,不能失去相依为命的唯一女儿!

表弟王天行不到两岁就失去了母亲,不见了父亲,不能再失去抚养他的大姨!

我已经失去了爸爸,不能再没有了妈妈!

在此,我们郑重向中国大陆呼吁,向国际社会呼吁:

请善良的人们,对无辜的、随时可能在劳教所失去生命的冯晓梅予以关注,用自己的方式来抵制对她的迫害,制止人间悲剧的重现。我们求助一切正义的力量,营救冯晓梅早日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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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冯晓梅女士的摧残,只是中共迫害千千万万法轮功学员的一个缩影。善良的好人遭受迫害,如果百姓不来抵制邪恶,坐视旁观,中共将更加肆无忌惮。如今含冤上访的访民和很多其他民众,已经成了中共的镇压对象。如此下去,人人都将可能成为暴政的受害者。

相关报道:冯晓梅因为下述事件被非法抓捕

六律师无罪辩护 揭开中共“依法”谎言

中共口口声声说:依法取缔法轮功,依法判决法轮功学员,蒙蔽全国乃至世界。直到六位律师公开为法轮功辩护,才揭开了这个骗局:

原来用中共自己的法律,也无法给法轮功学员定任何罪名。再歪曲法律,罪名也无法成立。

2007年4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二审开庭。来自北京的六位律师: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以一个律师群体出现在辩护席上,不顾中共的阻挠,首次当庭为受害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无罪辩护,令中共惊恐。

自1999年以来,中共的内部密令禁止律师为法轮功辩护,只能走过场。王博一家人一审蒙冤,石家庄一些热心人帮着王博的家人请了北京六位律师。律师们以“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及程序违法”等情况,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联名上书,要求二审公开开庭,从新审理王博一案。

六位律师当庭做出《宪法至上 信仰自由》的联合辩护意见,从多个层面指出镇压法轮功毫无法律依据,而且违法违宪;从法律角度指出:一切对法轮功修炼者的审判和量刑都是非法的,一切参与抓捕、拘押、审判法轮功学员的组织和个人都是在犯罪。律师们在法庭的无罪辩护,引据翔实、论理清楚,令在场人员震惊。当庭法官和公诉人几次对律师施以人身威胁,庭后法警又公然殴打正在退场的滕彪律师,抢夺其笔记本包,扯坏其衣袖,还将其从台阶上扔下,但律师们没有屈从强权而是忠于了职业道德和人格操守。

海外人权法律协会发表支持北京六律师的声明,总执行长泰瑞玛什律师表示:“对于滕彪及其他五位律师的义举我们不仅关注并深表敬佩。此外,每一个公民应享有之辩护权不仅在中国法律中有明文规定,更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联合国一九九零年律师角色基本原则’和其他相关的人权文献中有所规定,其重要性也同样不在话下。”

为王博一案做无罪辩护,是大陆继著名维权律师高智晟站出来公开为法轮功三次上书中共中央之后的又一义举。此后,越来越多的正义律师勇敢地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发声,公开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律师的已经有高智晟、郭国汀、李和平、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滕彪、邬宏威、郭飞雄、李苏滨、温海波、韩志广、王永航、李仁兵、程海、谢燕益、李春富、王雅军、林小建、莫宏洛、唐吉田、江天勇、莫少平、韦良月等等。

中共当局恼羞成怒,猜测律师们是冯晓梅帮助请的。冯晓梅一家被跟踪、窃听、上门骚扰。2009年4月27日上午,冯上班被公安突然抓走。

相关报道:

十处“穿帮”漏洞 自焚案再曝伪证

2001年1月23 日天安门广场的“自焚”事件嫁祸法轮功,已在国际上被揭穿,破绽几十处,那时被人议论最多的有以下十个:

1.自焚火烧过,“王进东”全身全部烧坏,头发却很齐,两腿间的雪碧瓶竟然没有变形,里面的半瓶液体被央视指证为汽油。(右图)

2.自焚中,刘春玲在军警中间被便衣暗中击中后脑倒地,便衣迅速离去。

3.自焚过程不过两分钟,警察手里出现了十多个灭火器,显然提前预备好的。

4.自焚不过两分钟,根本来不及摄像,央视播出的全方位录像,只能是事先准备好的,央视称录像来自没收的CNN记者的录像,CNN记者说还没摄像时摄像机就被军警没收了。

5.警察拿着灭火毯,对镜头摆姿势不给王进东灭火,等王喊完口号,才灭火。

6.自焚未遂者刘葆荣,自称喝了半瓶子汽油,变了主意,其实人喝两口汽油就会昏厥了。

7.医院救治自焚者,记者不穿隔离衣进无菌病房,造假采访。

8.自焚后的小女孩,做气管切开手术后4天,竟能对着央视的采访唱歌、说话,真正气管切开,人无法说话。

9. 央视提供的王进东的照片和录像被识别是两个人,央视播出的“王进东”的自述,和自焚录像矛盾。

10.华盛顿邮报记者暗访:刘春玲不是法轮功学员。

2001年8月14日,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在联合国会议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IED 的声明说:

“中国政府企图以诬陷法轮功残害生命破坏家庭来为其国家恐怖行为辩护。我们的调查表明,真正残害生命的恰恰是中共当局。是中共当局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虐杀而导致家庭破裂,伤害生命的不是法轮功,而是极端残暴的酷刑、精神病院里的摧残、劳改营的奴役、以及其他类似的迫害。”

声明中说,(中国)政府企图以2001 年1月23 日发生在天安门的所谓自焚事件作为指控法轮功是×教的证据,但是,我们得到了一份该事件的录像片,并从中得出结论,该事件是由这个政府一手导演的。我们备有这个录像片的拷贝,以供派发。

中国代表团面对确凿的证据,没有辩辞。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2003年分析天安门“自焚”事件的影片《伪火》(False Fire)问世,该片的录像剖析表明,整个事件是中共当局一手导演的。因真实揭露了这一骗局,该片获得了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

而王博又揭开自焚伪案的又一骗局:其中的“自焚者”花季少女大学生陈果,是王博的同学,原来学过法轮功,1999年结识王博的时候,陈果已经不炼法轮功了。

更多报道请看:自焚真相

冯晓梅案牵出的王博案,六位律师的轰动效应,把自焚内幕也再次发酵,传扬的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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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有力辩护

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没有任何一条能给法轮功学员定罪。众多律师的庭辩指出:强加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简述如下:

(一)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法轮功案都不具备

中国的法律对犯罪有严格的界定。犯罪的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必须都具备,才构成犯罪。而在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的法轮功案中,这四个要件都不具备。

1.客体要件:被侵害的对象

法轮功人讲真相,伤害了谁?没有。破坏了哪部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扰乱了什么社会秩序?找不到!法庭上公诉人、法官都说不出来。所以客体不存在。

2.客观要件:犯罪的过程、后果和程度

因为客体——被侵害的对象找不到,所以,怎么破坏的法律实施?破坏的程度、破坏的后果都没有。

犯罪的重要特征是社会危害性,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实话,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所以没有犯罪。

3.主体要件:在本条中指能利用这个组织的人

法轮功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职能人员、管理形式……都是什么?都说不清。被指控的法轮功被告,他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改组织?谁听他的?他下的什么命令?怎么利用的?在法庭上公诉人和法官也说不清。

其实,法轮功只是个由中国民众自发形成的松散人群,连个普通的组织都不是。所以根本不存在这个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法轮功学员讲真相、说真话能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那不是法律本身有问题吗?所以,法轮功学员不可能用讲真相来故意、或者过失地破坏哪法律实施。

对法轮功有点了解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没有组织、不是宗教,自然不是中共污蔑的“邪教组织”,也就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的故意,更不可能过失地利用。

所以:主观要件不存在。

既然构成犯罪所必须的四个要件都不具备,所以用该罪指控法轮功学员是均不成立的。

(二)定罪法轮功,违法了当今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1.至今中共当局认定了14种邪教组织,都没有法轮功,定罪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江泽民1999年在法国接受媒体访谈时首次诬陷法轮功为邪教,而后中共官媒《人民日报》引导各媒体炒作。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其中没提到法轮功。时至今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7种邪教组织、公安部另外认定的7种邪教组织名单中,都没有法轮功。

请注意:媒体炮制的罪名不是法律,不能据此定罪。

2.“法无明文不定罪”——基本的法制原则

1999年中共开始镇压法轮功,当时大陆的法律界找不到任何法律来给法轮功定罪。两高(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仓促地推出两个司法解释,给法轮功扣上“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但又没有明确提出“法轮功”这三个字——因为两高也明白给信仰定罪本身就是违法的、荒唐的。

3.两高的司法解释,本身违法,内容上却讽刺中共是邪教。

中国法律的制定、通过和解释,权利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违反《宪法》和《立法法》,不能成立,不是依据。

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把类似文化大革命中非常普遍的“串联行为”,解释为“判定邪教的一个标准”,实际上等于认定文革时追随中共信仰的举动是邪教行为,认定中共是邪教。

4.《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文都不成立。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共向世界承诺保障人权,可是定罪法轮功是最严重的侵犯人权。

《宪法》第35条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违犯本条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违宪的,也不成立。所以传播《九评》,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宪法》第36条规定信仰自由,任何违犯信仰自由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因违宪而不成立。所以法轮功无罪。

(三)定罪法轮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1.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

2.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3.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

政府无权划分正教、邪教,信仰的问题如果通过法律、政治来界定,那就等于承认自己“政教合一”,中共最忌讳这个说法。因为马列主义的信仰,是个非常完善的、隐蔽得非常好的宗教。

实际上,中共近年来对14个邪教组织的认定,暴露了它是“政教合一”的政权。

成文:2010年05月08日  发稿:2010年05月10日  更新:2010年06月23日 14: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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