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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要求法庭释放李泽梅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六日】(明慧通讯员河北报道)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李泽梅进行所谓的“庭审”,北京律师张传力在近两个小时的辩护中,力证法轮功学员没有违反中国法律,信仰自由受中国宪法保护,要求立即释放李泽梅。面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法官也不得不点头承认信仰自由,但仍不敢当庭释放李泽梅。

李泽梅是玉田县暖泉河法轮功学员,二零零九年十月七日被城关派出所警察从家中绑架,家中电脑和打印机等私人物品被非法抄走。此次非法庭审前,李泽梅被非法关押五个多月。

当日法庭上有:玉田法院刑一庭唐连华等,检察院公诉人孟庆国等。李泽梅年迈的父母以及关心李泽梅的亲戚朋友二十多人也到场旁听。

张传力律师在近两个小时的辩护中指出: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属信仰自由的问题:书写、传播“法轮大法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言论自由问题。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应立即无罪释放当事人。没有搜查令抄家本身就是违法的,非法抄走的私人物品应立即归还当事人,并赔偿损失。

律师强调,目前给法轮功学员所谓定罪的依据——刑法三百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和法轮功根本就没有任何关系。首先,没有任何一项中国法律规定法轮功是×教。既然不是×教,何谈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其次,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和传播真相,受宪法保护,本身就是合法的行为,怎么会破坏法律实施呢?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受害者是谁?造成了什么后果?

律师还指出,说法轮功是×教没有法律依据。所谓公诉人孟庆国说有“两高的解释”,律师要他当庭拿出来,并指出两高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唐连华赶紧说:不要在这里谈司法解释和法轮功定性问题。

孟庆国辩称,经唐山市“六一零”认定,法轮功宣传品有攻击××党的言行。直接表明他们要听“六一零”的。律师指出:“六一零”算什么机构?它没有权力、没有资格认定,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

律师要求立即无罪释放李泽梅。而法院采取休庭伎俩,把李泽梅押往玉田看守所。李泽梅白发苍苍的母亲想再看看女儿,被法警挡住。

李泽梅的父母都已年过六旬,母亲因半身不遂行走不便,自女儿被绑架几个月来,他们忧心如焚,老实厚道的父亲用三轮车拉着母亲,多次到城关派出所、玉田公安局、法院等部门,要求释放自己的女儿。


相关单位及人员电话:

玉田县委书记李晓军 手机13903155998 宅电6198588 办电6128588
玉田县长纪兴龙 手机13703155818 宅电6195586 办电6112666
政法委书记孙玉霜 手机13603151088 宅电6180566
玉田县“610”主任梁子超 13832969400 办电6118766

公安局长王占富 13780502222 总机转36001 宅电3163398
主管局长:范宝中
公安局涉案警察:马燕杰、王建华

玉田城关派出所涉案警察:国占宝、孙有领

看守所长毕大军 手机13832989621 6154613 总机转8008
看守所指导员贾永成

玉田检察院批捕科长刘银 13931511201 办电=6180293
批捕科副科长静大伟 13483755933
起诉科科长 13582514933

玉田法院刑一庭庭长唐连华

成文:2010年04月05日  发稿:2010年04月06日  更新:2010年04月06日 0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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