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辩护中指出,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不能将某领导人在国外对记者讲的话当成法律,更不能据此而认定法轮功是×教,那不是将个人置于法律和国家之上了吗?
江岸区检察院派出的所谓公诉人对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与质问无言以对,法官也没有任何应对,因为他们都清楚李市红是无罪的。
自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江岸区公安分局警察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将李市红从家中绑架,到二零一零年四月七日江岸区法院的非法庭审,李市红整整被非法关押了一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可是,江岸区公安分局罗林、余继明、万保珠等人,将李市红整整囚禁一年,并绞尽脑汁进行构陷,用尽各种办法来编造所谓“证据”,甚至对李市红十三岁的儿子进行强行“取证” 。然而手段用尽,却仍然无法圆谎,以致江岸区检察院也不得不三次认定“证据不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
对法轮功学员李市红的绑架、关押、批捕、侦查、庭审的一系列非法行动,是武汉江岸区公检法不法人员公然的合伙构陷,也是当地公检法系统膝屈中共的胁迫,在法轮功问题上集体犯罪的又一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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