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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法庭就诉江案豁免权问题举行聆讯
文/加拿大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二零一零年三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加拿大安省高等法院就加拿大法轮功学员起诉前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中共高级官员李岚清、罗干、刘京和王茂林对他们实施酷刑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可否获得豁免权的问题举行聆讯。

加拿大国际公义中心(Canad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Justice)及大赦国际加拿大分部(Amnesty International Canada)作为第三方介入该案件,他们支持法轮功原告的要求,认为法庭应该拒绝给予被告豁免权,让案子继续进行下去。法官波拉克(Pollak)裁定,豁免权的问题涉及更多方面的问题,本次聆讯无法只就此单一问题做出决定。该案的下一程序和具体日期待定。

二零零四年,加拿大公民张昆仑及其他五名安省居民在安省高等法院起诉江泽民等五名中共官员对他们在中国时被施以酷刑和迫害负有主要责任,并要求二千万加元的赔偿。

法轮功原告律师肯普顿(Kate Kempton)在聆讯中表示,当案件涉及酷刑、群体灭绝、战争及其它严重违反人权的罪行时,外国官员不应该在加拿大享有豁免权(immunity)。

原告要求取消江等被告豁免权的主要理由是,加拿大国家豁免权法案对外国官员的豁免权只适用于他们在行使“官方身份(public capacity)的情况,而酷刑是不能以“官方身份”来行使的,所以,加拿大国家豁免权法案所提供的豁免权不适用于这五名被告。

原告要求法庭不给予被告豁免权的另一个理由是,被告并非以国家官员身份,而是以党内官员身份行使对原告的迫害和酷刑。

法轮功学员的另一名律师麦塔斯(David Matas)在法庭上陈述,五名被告在迫害六名原告(法轮功学员)时,所使用的是他们在中共党内职位,不是国家官员职位,因此不涉及加拿大国家豁免权法案的问题。

他指出,罗干建立了中共系统内的六一零办公室,专门做镇压法轮功的事,期间他自始至终没有担任任何国家机构的职位。其他几名被告,包括江泽民,虽然既担任国家官员职务,也同时担任党的职务,但他们行使迫害时是以党的职务身份。

在诉讼声明中,原告法轮功学员张昆仑表示,对他施酷刑的人告诉他:“是江泽民指示我们做这些的,我们并不想做。”

麦塔斯是著名国际人权律师,多年来一直在参与调查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他的新书《血腥的器官摘取》揭示了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牟利的众多证据。他向法庭陈述了六名原告被迫害的细节,包括强迫劳动、电击、殴打及强迫洗脑等。

据明慧网提供的统计,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有三千三百六十九名法轮功学员经证实被迫害致死,受害者遍布全中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加拿大国际公义中心(Canadian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Justice)及大赦国际加拿大分部(Amnesty International Canada)均是介入该案件的第三方,他们支持法轮功原告的要求,认为法庭应该拒绝给予被告豁免权,让案子继续进行下去。

来自加拿大国际公义中心的律师Matt Eisenbrandt说:“酷刑受害者应该能够到法庭去要求公道,一概给予被告豁免权在法律上不应该,也没有把加拿大摆在需要保护的人的一边。”

法轮功律师肯普顿在法庭外对记者表示,尚未决定该案的下一程序,但表示该案有可能会进入全面审理,对江泽民等中共官员进行缺席审判,同时就原告受迫害事实以及被告是否享有豁免权等问题进行全面听证。

目前,法轮功学员已经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对江泽民及其他中共官员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提出了超过五十项法律诉讼,一些诉讼法轮功学员已经在缺席审判中胜诉。

成文:2010年03月31日  发稿:2010年04月01日  更新:2010年04月01日 03: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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