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律师为天津法轮功学员杨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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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天津报道)天津武清区法院于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对法轮功学员杨建进行非法庭审。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金光鸿、北京天下为公律师工作室首席律师谢燕益为杨建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指出:修炼法轮功无罪。辩护历时四小时,在场人员均受到震撼。

天津市武清区国保大队警察、梅厂镇派出所警察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绑架了武清区梅厂镇稗店村法轮功女学员杨建,并勾结检察院、法院对杨建进行构陷。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七点半,武清区杨村镇法院周围布满了交警、防暴警察、便衣警察、国保和综合执法人员等,并在附近的一条胡同内停有一辆满载警察的依维柯汽车,警察在车内用数码摄像机对法院附近过往所有人员进行拍录。

在整个庭审过程,法院只允许杨建的嫂子一人旁听,法官给予的理由是旁听席已满,但其他旁听人都是公安、国保、“六一零”等部门人员!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出现多次因来自官方干扰正义律师辩护而休庭两次的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金光鸿、谢燕益两位正义律师严肃指出,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对杨建一案,违反正常司法程序,有以下违法行为:1、依照司法程序如果在开庭前十天当事人没有接到起诉书,则开庭属违法行为。而当事人杨建直到庭审时都没有接到起诉书。2、依据司法程序,此阶段已属法院的司法审判阶段,此时公安人员介入属违法行为。而在此次开庭前两天,有两警察还在对杨建进行非法提审。3、“六一零”人员及公、检、法、司各个部门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审判等所有行为都是违法的。

金光鸿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杨建做的无罪辩护词中指出:

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任何现行中国法律或行政法规说法轮功是×教及×教组织。事实上,法轮功是一个松散的修炼群体,没有任何组织形态,谁爱炼就炼,不爱炼就不炼,来去自由。

杨建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她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的目的是为了救人而讲真相,她的行为是行使了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不仅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而且是受宪法保护的。

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杨建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

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关于宣传《九评共产党》,这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和处以刑罚,是对神圣的法律的亵渎,它根本就不是一个刑事案件,而是一场彻头彻尾的信仰迫害以及人权灾难,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冤案之一。因为这些人(法轮功学员)对社会不仅没有任何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而且正是因为这些人的存在,我们的社会才多了一些正义与良知。如果我们的社会多一些真、善、忍,少一些假、恶、斗,大家都来做一个象法轮功学员一样的好人,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

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本案当事人杨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谢燕益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杨建做的无罪辩护词中强调:

如果本案作出一个无罪的判决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积极意义:第一、承担人民法院肩负的神圣职责。第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使得办案机关不会背上历史的债务。第四、维护了依法治国的大局,让我们的社会从此开启和解之路。

如果本案合议庭直接宣判杨建无罪,这一判决不但会帮助一个无辜的当事人、一个无辜的家庭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从长远来说,还能帮助在本案中已经涉嫌违法犯罪的那些办案人员,让他们的错误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以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避免滥用职权、枉法追诉、徇私枉法、伪证等等犯罪后果的产生,这些罪行今天不被追究并不代表永远不会被追究。

对信仰者打压、迫害本质上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管以什么名义都是对人的基本尊严的冒犯,是对人类社会和谐相处的毁坏。

两名正义律师掷地有声的辩护震撼了在场的人,法官留下了两位律师的辩护词,答应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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