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看黑龙江女监迫害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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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由于受中共谎言的欺骗、利诱,中国大陆的警察很多不明白法轮功真相,更为了功名、利禄执行中共对法轮功的灭绝性迫害政策,在黑龙江女子监狱的警察对坚定信仰的法轮功学员违法滥用职权,从而犯罪。这里仅从中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角度,看一下警察是怎样对法轮功学员犯罪的。

一、强制“转化”、非法剥夺信仰及人身权利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信仰“真、善、忍”是天赋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理应受国家保护的,但是,黑龙江女子监狱执行中共的迫害政策,为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使用种种非法手段。

1、随意毒打、不让接见、施加压力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一位五十五岁的法轮功学员,因不转化(即不放弃信仰),被警察杨立斌打二十多个大嘴巴;二零零四年十月七日,孩子来接见,从上午九点一直等到下午三点多钟,也没有人愿意带人去接见,本包组警察邓羽在车间呆着也不去,去找她还说:“转化”就带你,最后由别的警察带去。在巨大的压力和刺激下,在接见室没说几句话,那名法轮功学员就眼前一片漆黑,耳朵嗡嗡作响,听不见对方说话,后意识不清,送医院抢救。

2、施用变相肉刑虐待

狱警对一位六十二岁不放弃信仰的法轮功学员施用种种非人虐待。二零零二年九月十四日,这名年过六旬的老人被非法投入女子监狱,到监舍后,警察王亚丽就开始罚蹲、打、骂不绝口,还唆使男警察肖林打她二十多个大嘴巴,当时,瘦骨嶙峋的老人被打得嘴里淌血,还押入“小号”。十九日,到九监区时,就是白天晚上罚站、罚蹲、罚蛤蟆蹦;十月四日,警察杨华为首,逼着骂人,逼听欺世谎言,晚上体罚折磨,十二个昼夜不让睡觉,警察杨凤玲更是下半夜三点拳打脚踢;十月十九日,杨凤玲又唆使犯人张文霞,二人一起拳打脚踢,又把老人关入小号;为反迫害,老人绝食十天,警察王亚丽午饭后唆使男警察林某某借酒劲打人,红着眼睛拳击左右脸,嘴里骂着:打不死你,也要打掉你的牙,疯狂的猛击;警察王亚丽控制犯人张淑荣用胶带把嘴密封使这名法轮功学员窒息,第二天老人苏醒,已在病号房现场中,长期不让吃饱,长期坐水泥地,强行“转化”迫害。

3、骂师骂法、精神折磨

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日,狱警对一位法轮功学员强制“转化”迫害,警察唆使犯人王凤英、何丽慧、张敏,公然骂法轮大法师父、骂大法,污言秽语,这种行为持续了二十天。由于精神迫害,这名炼功学员身体抽筋,警察邹南芳进来大喊:你就抽死也得“转化”。持续折磨四个月后,看她坚定不动才停止迫害。

4、体罚迫害

为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黑龙江女子监狱召开了全狱“包夹”“值岗”人员大会,专门布置如何监视、看管、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随之就严密搜查法轮功学员身体及物品,搜走了法轮功学员艰难中仅有的一些大法师父的经文,这是所有迫害行为中最残忍的;对所有坚定信仰的法轮功学员从起床开始,就罚坐小凳,一直到晚上点名七、八点钟,共十几个小时,不准靠床,不准伸腿,不准出监舍,不准自己去水房、厕所,不准与其他法轮功学员见面交流,不准与刑事犯说话;半夜起夜有夜岗监视还嫌不够,让把“包夹”喊起来跟着法轮功学员上厕所,对法轮功学员信仰人身权利侵犯到了何种程度。大队长董丽华说:受不了,给你找个地方,言外之意是指送到“11、13转化”监区迫害,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二零零八年上半年。

5、唆使刑事犯参与迫害

为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女监在二零零六年中,专门成立二个做“转化”工作的监区——“11、13”监区,安排好几个刑事犯迫害一个法轮功学员,诽谤大法,进行所谓的“攻坚”。背铐、不让睡觉、并对所谓“帮教”、“包夹”等刑事犯倾斜奖励政策,在二零零五年十月份左右,在九监区教室就宣读过监狱文件,利用某些刑事犯不好的心态,诱使教唆她们对大法修炼人犯罪,并且一直是这样做。监狱的监规第六条第十款:“不准修炼有害气功”,按司法部二零零四年解释:指的是法轮功。让刑事犯每天背,随时抽查,剥夺他们信仰法轮大法的权利,教唆她们抵触大法,监狱发给每个监舍一本《开启心灵的钥匙》一书,书内有关章节画有污辱法轮功、真善忍的漫画,写有邪悟者的文章,用以毒害服刑人员心灵,这种行为本身构成诽谤罪。还让“包夹”写监视法轮功的日记,节、假日,监狱“六一零”人员来查“包夹”人员岗,问她们包夹的法轮功学员是谁?督促她们对法轮功犯罪,这些行为构成教唆罪。

二、强制遵守监规、故意伤害、酷刑折磨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叫作虐待被监管人罪。

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是合法公民,警察把被非法抓捕,诬判、投监的法轮功学员当作罪犯对待,强制遵守监规,滥用职权,污辱法轮功学员的人格,摧残法轮功学员的身体,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1、强制喊“报告”,毒打虐待

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七日,一名法轮功学员进警察办公室,因不喊报告,被集训队陶丹丹戴手套打脸,手打疼了才停,罚蹲、不蹲强往下按,送“小号”迫害,陶每两天来小号毒打她一顿,戴背铐、抽耳光,手打疼了,用书卷成筒抽近百下,她一下累倒在沙发上,又押进“小号”,每天手被铐地环上,戴上脚镣,二十四小时如此折磨,每天仅给两顿米汤,迫害了一个月。

2、乱剪头发、侮辱人格

法轮功学员因制止当罪犯对待,而被警察陶丹丹乱剪头发。二零零九年年末,女监政教科陶科长领几名警察突来监舍,强制剪头发,当法轮功学员说明即将出监时,陶不理会,令警察和几名刑事犯把法轮功学员强行按倒在地上剪头,污辱人格。

3、强制走队列、毒打迫害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集训队强制所有法轮功学员走队列为名进行迫害,中午狱警二十多人,将法轮功学员一个个殴打,直到其承受不住酷刑折磨而服从他们,最后只有五名法轮功学员无论怎么殴打坚决不从,接着又被送进“小号”。此间,集训队警察王小丽先后二次利用谈话为名对该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如不服从管理,更要毒打。一位法轮功学员说:我没罪!王小丽就抽打了她几十个耳光。

4、强制野蛮灌食迫害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早八点,一名法轮功学员被王小丽警察带走,中午还未回来,其他两名法轮功学员没吃饭等她。十二点多钟,她回来了三人还没说上几句话,进来十多个警察,就强行量血压,拽法轮功学员头发往门口拖,将她背铐在铁门上,门外一男警察拽着她头发,前面一警察用开口器(一种医疗辅助工具)将嘴撬开,警察王亚丽此时抽了她好几个耳光,之后强行插管灌食,三名法轮功学员并没有绝食,只一顿饭没吃,不问情由就让犯人商小梅野蛮插管灌食,拔出管子时,地上流了一滩血。

5、因制止警察打人遭酷刑折磨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一监区被非法关押的三十六名法轮功学员被强行关押在六楼东侧不足十二米的办公室内,三十多人挤在一起想动一动都难,每天码坐十三个小时左右,每天由李翠玲等两名犯人看管监视。三月九日上午,李翠玲等四名犯人在屋里说着下流话,不准法轮功学员上厕所,大家一齐背法,犯人找来警察孙剑。孙剑不问青红皂白伸手就打两个老年法轮功学员各两个耳光,为制止迫害,三十六名法轮功学员脱下囚服,队长夏凤英、崔红梅特意挑选四十多名身体强壮犯人拿绳子、手铐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迫害,把她们背铐在床边,用“背剑”式铐,直到晚上五点多,整个下午一直“背剑”式铐,很多法轮功学员疼的多次休克,即使这样,还在加重迫害,不顾法轮功学员死活,在难以承受的摧残中,法轮功学员坚持正念。晚上六点开始对一名法轮功学员继续进行酷刑迫害:上大挂。犯人王圆圆、徐淑青、张秀玉、赵丽丽、盛巧妹、李艳将手铐从背后把法轮功学员的手铐起来,用绳子吊在铺栏杆上,使她两脚离地,脚尖刚刚点地,顿时这名法轮功学员四肢抽搐不停,疼痛难忍,几分钟后地上铺着的报纸被汗水打湿了一片,膀子像卸掉一样痛,她多次昏死过去,这样摧残折磨了一个多小时,又将她整宿铐在床铺梯子上。

6、暴打、下腿拌摔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五日,犯人强制法轮功学员蹲报点名,狱长刘志强指使犯人按倒法轮功学员,还连踢带踹,还说犯人在协助政府工作。

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五日晚,法轮功学员依然不蹲不点名,警察邓羽指使犯人尚桂英、赵丽丽将她摔得起不来为止,她全身摔得青紫色,内脏疼了好几天,不敢喘气。

7、性侮辱

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晚八点,一名法轮功学员在床上发正念,犯人王淑芝用脚扒开她的手,犯人林桂芝站在她床边,双手把这上铺栏杆用脚蹭她的阴部,一边说着下流话,说得很难听,同屋犯人管淑华说得也非常难听,法轮功学员用手挡她,这种流氓无耻的行为使人想起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真是流氓无耻行径,警察邓羽、周莹、于丽包庇犯人,于丽处理此事,让犯人给法轮功学员道歉,并说林不要加分,你也没证据,怎么处理,把犯人林换了个房间就不了了之。

8、用膝盖捻手心

二零零五年五月,在强行蹲报点名的过程中,两名犯人将法轮功学员按倒在地上,犯人管淑华上前将法轮功学员的左手手心向上,用膝盖用力捻来捻去,疼痛难忍,法轮功学员问她:我与你何怨何仇?你这样对待我?捻了好半天才停下来,手背又肿又青,很多天才好,左手攥不上拳。

9、设刑事犯“包夹”,二十四小时监视看管

每位法轮功学员从入监即被一至三名刑事犯包夹监视,对法轮功学员学法、炼功、发正念、同修之间在法上交流等种种权利进行干预、剥夺。二十四小时看管;同时还设置监狱走廊里的值班岗哨,有白岗、夜岗等,还有监舍内的监控器,监控室警察、本监区警察发现炼功就来阻止。

以上种种犯罪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酷刑罪、侮辱罪。

三、非法长期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女监对坚定信仰的法轮功学员均按公检法违法诬判的所谓“刑期”长期监禁,关到天才放,以此长期非法囚禁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正信。但真修的法轮功学员,即使在这里承受巨大压力,被非法囚禁三——八年以上,仍然坚守心性,坚定信仰,邪恶不敢动她们,令邪恶胆寒。

四、对狱中得法修炼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还有一种情况:有一部份因刑事犯罪被判刑的犯人,在看守所、监狱了解法轮大法真相后,决定修炼法轮功,修炼之后,认识到以前的罪错,立志再也不会犯罪,痛改前非,脱胎换骨,脾气改好,不再打仗,重新做一个好人,从精神到身体都有了一个很大的转变,连警察都说变了一个人。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后,江氏集团与中共相互利用开始打压法轮功,因为在狱中坚持信仰遭受许多迫害和酷刑折磨。监狱为逼迫她们放弃信仰,长时间把她们关小号折磨,有的被关十二次,累计五百八十八天,在小号里因绝食反迫害,被灌白酒、灌得直吐血;上大吊,常年戴背铐、地环、脚镣、吃苞米面水、致使大量便血,消化功能萎缩,小号冬天不给棉衣穿,把暖气片卸掉,冻、饿、打、电棍电各种体罚,有一次,十多名男警察把一位法轮功学员围住,用大皮鞋踢晕,参与迫害的警察有魏东寻、林枫等;还有一次警察杨立滨打法轮功学员嘴巴子,直到打晕;二零零三年九月六日,不转化的法轮功学员,被打、骂、吊、电,白天强制跑,不跑就打、吊、电,强制送所谓“转化基地”迫害,夜里不让睡觉,不给水喝,不让上厕所,不给吃饱饭,夜里闭眼就打,整个人脸都打变形了,把裤子都扒光,用棍、塑料鞋底打,打完用盐揉,用棍子打眼睛,整个眼睛都充血,四昼夜没合眼。有的人因揭露迫害被关“小号”、打毒针;二零零四年三月八日,因制止蹲报、点名,被上大挂,两手对拷挂在床杆上,脚尖贴地,手筋被拉断;二零零六年末至二零零七年初,被用束缚带用刑等等。尽管受到种种酷刑摧残,法轮功学员仍然坚持信仰,坚定实修至今,但监狱却一直迫害到现在,以前给减刑的现在也不再给减刑。

1、因坚持信仰,“无期”不给改“有期”

一位在监狱中开始修炼的法轮功学员,修炼前因犯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服刑期间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看守所喜得大法。二零零二年八月被投入女子监狱,修炼后认识到自己犯罪,表示再也不会犯罪。按《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位法轮功学员二零零四年三月改为“无期徒刑”,因修大法,一直到现在还是无期不再给改“有期徒刑”。据她讲:原来一直出工并在车间担负主要劳役,但不给分,或低分,不够减刑,最后逐级向上反映,监狱最后答复是:“炼法轮功不给减刑”。

2、因坚持信仰,死期缓期执行不给减刑

另一位狱中得法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得法前于一九九零年十一月末被抓,因犯罪被判“死缓”。一九九二年三月三日入监,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改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半”,此间得法修炼。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条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说: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再次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减刑后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这位法轮功学员减刑后,实际执行期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但是由于修炼法轮功,就不再给减刑了。现已超过了“不少于十二年”的杠,她的两位同案判死缓的大姑姐,一位已于二零零七年出狱,另一位也于二零零八年出狱,只有她因修大法,做好人,反而要关到二零一四年。

3、 因坚持信仰,“无期”不给减刑

还有一位狱中得法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得法前于一九九二年因犯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改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九九八年上半年减期一年八个月,但在七月因腰椎间盘突出近于瘫痪,后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以前脾气不好,经常打仗不怕硬,修炼以后脾气改好了,病也好了,警察都说变了一个人。

一九九九年打压后,一直坚持修炼,但不再给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条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位法轮功学员一九九二年判无期至今实际已呆了十八年,早已超过“不少于十年”的杠,因打压而一直不予减刑,她要呆到二零一二年。此类情况还有,仅举几例。

总之,法轮大法是正法,修正法按真、善、忍做好人是无罪的。但是一九九九年邪恶镇压后违背《宪法》、《刑法》等法律,他们才是执法犯法。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必将要承担相应后果,现在国际社会已多国起诉迫害法轮功元凶,公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请司法界的人士多了解法轮功真相,立即停止一切迫害行为,以善待大法的实际行动挽回自己的罪错,为自己留一线希望,寻求光明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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