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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轮功学员凌莉的母亲为女儿申冤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凌莉的母亲近期为女儿因信仰真善忍而遭五年冤狱,向有关部门申冤。

凌莉,36岁,家住昆明市西山区后新街52号9幢2单元401室,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因修炼法轮功被西山区“610”、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学彦、王忠告等六名警察非法闯入家中绑架并抄家,抢走了法轮功书籍、神韵新年晚会光碟、手机、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关押在西山区看守所,于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被非法逮捕。

十一月十九日昆明市法院非法开庭,凌莉聘请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林作无罪辯护。在法庭上,尽管公诉人朱林和审判长杨晓萍、代理审判长杨捷、李琰都无言以对,但最后昆明市中级法院还是无视宪法和法律,在“610”的操控胁迫下,依然法外施法对凌莉判五年重刑,关进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在女二监,凌莉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被关“禁闭”、“坐小凳子”严管等酷刑折磨,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附:凌莉女士母亲的申诉书

申诉书

我叫吴凤仙,是凌莉的母亲,我女儿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下午五时左右在家正陪十岁的儿子做作业时,昆明市西山区“610”、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邱学彦、王忠芳等六名警察突然闯进家中,未出示任何证件就开始抄家、抄走了电脑、打印机、手机等私人财物,并带走了凌莉,关押在西山区看守所,一个月后被逮捕;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昆明市中级法院非法开庭“审理”,被非法判刑五年,现被关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我认为昆明市中级法院和云南省高院无视《宪法》和法律,对我女儿凌莉进行非法判决,现作出以下申诉:

一、法官无视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

在法庭上凌莉阐述了自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权利,信仰真善忍没有罪,法轮大法是正法,向民众讲法轮功受到不公对待的真相是正本清源、救度众生没有错,更没有犯罪。

凌莉的律师李静林在辩护词中说:按照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结合《刑法》第三百条的三款内容,我们非常明显的看出,第二款、第三款都有明确的犯罪客体,那么第一款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构成,也必须有客体,即具体的哪一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破坏,此处的法律既然与行政法规并列使用,法律必然是狭义的,不包括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但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机关不能指出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遭到被告人的破坏,而实际上也确实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遭到被告人的破坏,也就是说,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缺乏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体要件。

律师在辩护词中进一步阐述说:《刑法》理解与适用的权威解释都指出,触犯本案罪名者,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那么,通过刚才的论述我们了解到,本案既然连犯罪客体都找不到,也就谈不上凌莉在主观方面对破坏法律实施是故意还是过失,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缺乏主观方面这一必备要件。既然找不到被告人凌莉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对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危害、法律后果,那么犯罪构成的另一个要素即客观方面也无从谈起。

最后律师综合以上论述说:本案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考量,其四要素中缺乏三个,在此基础上,无论公诉机关出示的所谓证据是否属实,也无论其数量多少,只要这些“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阻挠和破坏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即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的行为,并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这种阻挠和破坏行为出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就不得以本条罪名对她进行审判。现在看来,当初对凌莉的拘留、逮捕、起诉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庭立即宣布凌莉无罪并予以释放。

在法庭上公诉人与法官对于凌莉和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提出任何相反的意见,那么也就是说,对二者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和法官是默认了的,那么也就是说凌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应该无罪释放。

二、公、检、法机关对凌莉错误应用《刑法》三百条,犯了诬陷罪。

从公安抄家抓人,检察公诉机关构织罪名,法院审理案情所应用的都是《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证明凌莉的行为并不符合犯罪四个基本要素中的三要素,所以证明凌莉是无罪的。但是公、检、法机关却不顾事实真相,仍然错误的应用《刑法》三百条对凌莉定罪,这种做法严重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凌莉的基本合法权利,已经构成了诬陷罪,其理由是:

1、凌莉从未参加过任何会道门和邪教组织。公诉机关也没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凌莉参加了会道门和邪教组,那么所谓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就更无从谈起。

2、凌莉是修炼了法轮功,但是法轮功只是一个修炼群体,没有章程,没有花名册,不交纳任何费用,而且想来就来,想走就走,何为组织?而且目前全世界有114个国家和地区有法轮功修炼群体,包括台湾、香港、澳门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至今中国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包括两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同样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条文。在公安部2000年5月10日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其邪教列名中也没有法轮功。也就是说中国政府从来没有禁止过法轮功,所以如果把修炼法轮功视为是参加会道门或邪教组织那是一种诬陷犯罪行为。

3、凌莉修炼的法轮功是佛家上乘的性命双修功法,既修命也修性,通过修炼有祛病健身,净化心灵之功效,法轮功要求修炼者以真善忍为标准做一个好人,一个更好的人。根据有关科研部门调查统计,修炼法轮功治病有效率达到98%以上,1998年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亲自主持对法轮功的一项调查中,评价法轮功为“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我女儿自修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匪浅,她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在家里可称为好妻子,在社会上可称为好公民,她有幸福的家庭,上有六、七十岁的父母、公婆,下有可爱的孩子,有兄弟姐妹,因凌莉的冤狱给一个美满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不幸,本来法律是用来维护正义,保护良善的,可是一个只想做好人的人却被送进监狱,我们要问:公理何在?

4、凌莉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同时也是一个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信仰、言论、出版、申诉等自由,家里拥有电脑、打印机、法轮功书籍及资料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凌莉在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政府部门、向民众讲清法轮功真相,揭露江氏集团为了私欲打压法轮功是祸害国家、祸害百姓,目的是告诉民众不要受媒体欺骗宣传,跟着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而跟着遭天谴,她是为了救度众生做着天大的好事。

三、中国既然是一个“以法治国”的国家,司法部门也喊了多年的“依法执法”,那为什么在对待法轮功的问题上要“以人代法”呢?更不可思议的是一个社会的怪胎——“610”它却能操控了公、检、法、司,这一切是正常的吗?这完全是在亵渎宪法和法律。

人总得有自己的良知,有自己的思想和判断力,出卖良心、出卖公理,助纣为虐,最终必将付出失去美好未来的代价,因为善恶报应是天理。人在世上所做的一切都有报应,好有好报,恶有恶报,历史将是无情的!一切都将会在人间展现!

我期望有关部门能本着对社会负责,对生命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的态度重新复核我女儿的冤狱,尽快纠正错误,还我女儿清白,退还被抄物品。

此致!
云南省高级法院
云南省检察院

申诉人:吴凤仙
2010年9月

发稿:2010年10月08日  更新:2011年12月21日 20: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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