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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修炼者的正念会有不同的结果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月六日】我与同修一行四人去农村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村民举报诬告,被乡派出所绑架。到了派出所,他们搜查了我们的包,并录了像。搜出十几张真相币和几张真相不干胶、几张三退卡片、几张护身符卡片、四张藏字石门票。

在民警搜查时,我们都不同程度的讲真相。这时,一个同修的亲属托人来派出所说情。来人让他认识的同修写“悔过书”,并对我们四人大骂不止。我们并没有把他的骂放在心上,只是劝他不要这样。大约晚七点左右,我们被送到县国保大队。

到了国保大队,那里的工作人员对我们轮番问话,又从新搜查了一遍包。当时我想:大法资料是救人的,是铲除邪恶的利剑;我说的话是救人的,决不是被迫害的依据。另一同修坚持“零口供,零记录”,一言不发。国保大队的工作人员记录了我讲的话,让我签字。我签上了“炼功人”三个字。当时,我明显的感觉到我在弥补“七二零”时我在派出所没做好的过错。大约后半夜两点多钟,我们四人分两次送往县拘留所。

在送的途中,同修说:咱俩发正念,让车出车祸。我没有认同,也没有说话。到了拘留室里,我静思今天所发生的事,我犯了法轮大法的哪一条法呢?师父讲:“而修佛就是去你的魔性,充实你的佛性。”(《精進要旨》〈佛性与魔性〉)什么是魔性呢?师尊讲:“人的魔性是恶,表现为杀生、偷抢、自私、邪念、挑拨是非、煽动造谣,妒嫉、恶毒、发狂、懒惰、乱伦等等。”(《精進要旨》〈佛性与魔性〉)(当时只想起这些)那么,我一定有魔性,我向内找,找到了自己狂妄自大的魔性,觉的自己一直都做的挺好,不知不觉中滋养了这种狂妄自大的魔性。我马上结印清除,并想:一定要“身神合一”,不能让旧势力把肉体与神隔开。我是为正法而造就的生命,本性的一面一定要正法。魔难是魔性的难,一定要清除魔性,归正自己,在魔难中救度众生,不让众生对大法犯罪而被淘汰。法怎么正一切,我就怎么说,怎么做。这也正是我彻底走出人的好机会,心很坦然。

第三天,国保大队工作人员又来问话,一同修哭着讲了我们是救人的好人,天地良心。叫我时,我觉的同修已经讲了,侥幸自己不需要再讲什么了。他让我坐在椅子上。我说:我本不想跟你说什么,但是我觉的生命是珍贵的。你穿上这身衣服是警察,脱去也是百姓。你不要在那些单子上签字,你得解脱出来,否则,这些记录会成为你将来的罪证。他说了句什么,我没听清。他说我很容易“转化”,使我惊醒,问什么,我不再回答了。他让我站起来,我两手抱在胸前,轻蔑的看着他。他被我的行为激怒了,大吼着让我放下手,并把我的一只手铐在椅子上,让我站着。我不停的发着正念。他抄写着什么,让我回到了拘留室。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善。

第四天,我丈夫带着几个亲属来了,还是劝我写“悔过书”。我只是感谢他们来看我,并让他们回去。回到拘留室,我想:师尊讲:“相由心生”(《在大纪元会议上讲法》)。我还有情没放下,想依赖于人溜过这一魔难。我发正念要求自己必须放下人的一切,从人中彻底走出来,不采取任何人的办法,人怎么能解决神的事情呢?我是为正法造就的生命,正法时期大法弟子,“正念法力捣妖穴”(《洪吟二》〈围剿〉)。这正是铲除邪恶的好机会。我们加大力度,正念捣毁迫害大法、迫害众生的邪恶机制及邪恶程序,并请师尊帮助善解与我们相关的一切生命的怨缘。我们都不同程度的感受到师尊的加持和全世界大法弟子的帮助。在此,向师尊和大法弟子表示诚挚的感谢。

第八天,国保大队工作人员送来了两张劳教通知单。接到通知单的同修情绪不太稳定。其中一同修以前被迫害过,时不时的按照邪恶的迫害程序思维;另一同修怕心及情反应较重。我们一起背《洪吟》,背《论语》,能想起的法,尽量背,并发正念废除与旧势力的一切约定,不承认旧势力的一切安排。接到通知书的俩个同修,似乎总是从法中找解除迫害的办法,并希望外面的同修及家人声援,而不是用法归正自己,好象藏在法里就可以免去一切灾难。

后些天,我们一直坚持背法、炼功、正念除恶、唱大法歌曲,并与同监室的其他人一起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这十六天先后進来了八个人,只有一个人不太认同,其他七人都不同程度感受到大法的美好、殊胜,并感谢大法弟子的善良,后悔认识大法弟子太晚,否则就不会犯傻。

看到她们,我感到讲真相救人的重要。我清理了自己空间场与她们相同的魔性,深感自己讲真相的力度小而慢。

这期间,同修送来了师尊《二零一零年纽约法会讲法》,但是没有保护好,被恶警抢走扔掉了。这件事使我非常惭愧,认识到自己在护法方面的不足。

另一同修,零五年得法,非常坚定,从绑架到正念闯出,每次问话,都是“零口供,零记录”。回答只有一句:信仰无罪,法轮大法好,我有权保持沉默。

第十六天,我与那位坚定同修正念正行闯出拘留所。(丈夫将我接回)正如师父所说:“用人的观念还是用修炼者的正念,做出的事情结果是不一样的。”(《各地讲法四》〈二零零三年亚特兰大法会讲法〉)

成文:2010年10月05日  发稿:2010年10月06日  更新:2010年10月06日 0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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