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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律师讲真相的体会
文/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我是一九九五年得大法修炼的老弟子,在这十五年的修炼中有过精進,有过懈怠。在十一年的迫害中无论是去北京证实法,还是被迫害坐牢,都在师父呵护下走了过来。在师父的呵护下由过去的大街小巷发着真相材料,邮真相信件,到面对面向世人讲真相,越走路越宽、越做越光明,下面我就向师父和同修汇报怎样向律师讲真相的。

一、去怕心,除观念,走向律师所

我市有律师所八家,叫律师所是有几个有律师证的做代表,其他也有没证的。法律服务所有四家,这里的人员都没有律师证。所有没证的律师都是在公检法退休、退二线闲职人员,有的直接就在六一零干过,他们自以为懂点法,通过各种关系就开了所,或当上了所谓的律师,这些人网络纵横密切、情况错综复杂,做人又唯利是图,只认钱财不讲公理,一句话很是邪恶,一直是我市讲真相的空白点,也是我的怕心所在。另外也知道他们早就有上面的“不准为法轮功做辩护”的通知。大陆人因被邪党愚民统治多年,大多数养成了唯命是从的奴性,这是我的观念。这种怕心和观念是在一件营救同修的过程中通过学法突破的。

二零零九年十月初听说有一同修被抓,什么人抓的,什么时间抓的,在哪抓的,抓到何处,一概是迷,很不利于营救,两个多月后又听说判了,可家人没接任何通知,去公安局、法院问,一概回答不知道。出于无奈,大家讨论决定陪家属告状,可是找哪位律师肯接这个案子呀?大家难住了。这时我想:同修就是我们的亲人,我们不帮谁帮呵,有困难就不帮了,那也不是修炼人的作为呀。师父说了“他的事就是你的事,你的事就是他的事”(《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华盛顿DC法会讲法〉)。师父的话更坚定了我的想法,可是我还有怕心和观念哪,怎么办?我只有学法,师父说:“法能破一切执著,法能破一切邪恶,法能破除一切谎言,法能坚定正念。”(《精進要旨二》〈排除干扰〉)

我加强了学习强度,发正念的次数并延长时间。我一遍一遍的背着师父的经文《正法中要正念、不要人心》和《放下人心 救度世人》,我就想律师也应该得救,我们要慈悲于他们。从另一个角度讲,营救同修,反迫害,证实法是大法弟子的责任。再说了,律师得救了,有了正义感,可以为大法做贡献。这样既救了他们,又破除邪党规定的“不准为法轮功辩护”的违法禁令,这不是一举多得的大好事吗?法清晰了,认识提高了,正念足了。我心里说:谢谢师父,我明白了,起身去找同一学法小组的张同修。我把师父的法理和我的想法向她讲了,向她说:“你要认同,和我做伴一起去,俩人也是整体。否则我一个人去”。她说:“行,我们一起去”。我俩一路发着正念,来到律师所的所在地。以告状为契机,是律师所就進。第二天,第三天参与的同修就多了。六、七个人三天下来把十二家律师所全走了一遍。

二、困难面前,贵在坚持。

在接受真相上各律师所的表现各有不同,有的听说法轮功告状往外就轰,不容说话,你刚一张嘴同时会站起两三个人往外赶,话间带有不抓你起来,是对你的宽容了,你还敢自己送上门来了。真象师父说的:“一些中国人连听都不听——他们真的认为党说的一定是对的、中共政府说的一定是对的,认为法轮功真是象中共宣传的那样。”(《不是搞政治》)面对这种情况,我们不气、不恼、不发火、不争辩。说真话讲真相这几年,我们已打下了一定的良好基础,我们只觉得他们可悲又可怜,只想他们将来怎么办呢?

有的听说我们告状,就直接告诉我们:“上边有通知,不让管您的事。你们走也白走,谁都不会管的。”我们说:“能不能把这个通知给我们瞧一眼?”他们坦言哪有纸上的字呵,我们说:“这不就说明白问题了吗?”接着这一问题我们讲邪党怎么造假、污蔑、陷害。由天安门自焚伪案说到对我们的邪恶迫害,可她只认为那是统治者的制裁手段,哪朝哪代都一样,现在是共产党的天下,胳膊扭不过大腿,我们也不惹这个祸。借口有事还是让你快走。

尽管这样我们也感到欣慰、因为他们毕竟听了些真相,为以后做铺垫吧。

有的就是麻木不仁、根本不理睬你,说我有事忙,你们走吧。尽管他们下了逐客令,我们还紧叮嘱一句:希望你记住法轮大法好,有机会了解法轮功。

有的想听,可他的同事不让听,说:你不是明天出差吗?还不赶紧回去准备准备,又对我们说他有会要开,你们别耽误他。我们说不耽误,只说几句,他又对同事说,赶紧回去,赶紧回去。同事被他赶走了,对我们说:管不了你那些事,赶紧走吧。我说:好吧,希望你以后多了解法轮功。他说:了解啥呀,我家亲戚就有炼的,赶紧走吧。走出门来,心里很不舒服,一定是我们修炼人没有做好,影响世人了解真相,我心里对他说:世人呀。不要因为偏见,影响你的未来呀。我衷心的祝福你能明白过来。同时我也嘱咐自己,以后一定要做好,一定把美好带给世人。

不管态度蛮横,还是冷言冷语,我们相信师父,相信大法,师父让做的,我们就做到底。所以我们不气、不躁、不急、不灰心、不气馁;也不管天多冷、雪多厚,我们记着师父的嘱咐怀着一颗善心,继续走、继续告状,继续讲真相,一遇到困难我们相互切磋,查找不足;有效果的我们互相叮嘱不起欢喜心;讲真相相互圆容补充。终于有三家律师所,认同了法轮功是被欺凌的,感受到我们是弱小无助的。他们说:听了你们所讲的,我们很震惊,我们也知道贪污腐败社会乱象,但不知道它坏到了这种程度,你们真的很值得同情,感到你们确实孤立无助。

他们的醒悟、认可、同情为给大法弟子帮忙做事,做辩护打下良好基础。为安全起见,我把三家律师所分别用A、B、C所来代替,以方便下文叙述。

三、讲真相要把真诚、善良带给世人。

我们在讲真相过程中始终本着平和善良的心态,如:我们送给对方材料时,都站起来,双手送过去,并告诉材料比我们讲的更具体详细。想要向全所发放材料时,先请示所长同意,对他说:“我们非常尊重你们的意见”,因为征求意见了,遇到个别反感的人,所长夫人马上过来说:人家不是说只是让你们了解了解吗。这样就平和了,还不用自己多说什么,因为有材料就很详细了。由于对他们的人格的尊重,他们同样很善待我们。每次去都客气的让座。

在B所,我们讲被抓同修没炼功前因治病欠很多债,儿女为欠债而累,相互不和气,其人通过修大法,病好了,能为儿女做活了,可被邪党偷抓了起来。你说病好了,家庭和睦了,告诉炼法轮功受益了,这怎么是犯罪呢?这是为别人好嘛。我们由江泽民的嫉妒讲到《伪火》,由活摘法轮功人器官到我市直接和间接被迫害死的大约有百十来人,现在还关押近二十人。世界有一百多个国家有人修炼法轮功。国外政府要员都说法轮功好。都支持我们师父得了一千多项褒奖,难道外国人都傻吗?……我们讲着他们听着,时不时的问问。由不了解到震惊,由明白到同情。谈话中又谈到我们告的状,我对他们说:哪有抓人不对任何人讲的?哪有判刑不通知家属的?现在只听传闻多急呀,偷偷摸摸办事,那不是犯法吗?听到这所长主动说:“我找熟人给你问问”。放下电话他告诉我:“准确消息判四年。”说不出的滋味,我的眼睛湿了。所长看出来了,他紧盯着我看,说了一句:“四年,你的感受如何?”我再也控制不住自己了,情不自禁的哭出声音来。惊动了全所律师都过来看,这时我边流泪,边和同修打开衣兜把带来的所有真相材料、光盘、神韵、护身符一一发给他们,他们神态恭敬的接了过去。大家看到我动了真情,看得出他们内心也有感触。

这时所长问我:我知道天主教,他们称呼是姐妹,你们称呼是什么?我告诉他:我们称呼是同修,同一个师父,同修一部法。这时我劝他们三退,有两位说亲戚、同学给退了。其他几位说考虑考虑。所长说:他干这个不能退。我没再说什么,因为人太多,大陆很复杂。我告诉他们记住“法轮大法好”常念有福报,我俩和他们告辞了。这时有个人嘱咐我们常来给他们带好东西,我们朗声答应了。他们一直把我俩送到楼梯口,且送我们下楼。直向我们摆手。

A所律师所去几次熟了,有一律师托我帮他销售饮水机。他说通过接触,他感到炼法轮功的很可信,我问他产地、质量、价格等,我对他坦率的说,在我认识的范围内好象没有能承受一台饮水机四千元的能力,如果遇到我可以介绍介绍,但我不做这样的事情,因为我们有严格的心性要求,我的直率他非但没生气反而肃然起敬说:法轮功就是了不起,实话实说,不拐弯抹角,不忽悠人。

另一位说:世上都象你们那样,什么都好办了。我笑着说:欢迎你们也做我们这样的人。他说:太难了,这个社会行不通呵,你们真难。我说:我们师父说“难行能行”,他竖起大拇指,使劲的上下摇动。

四、劝世人三退用心去做。

和三家律师所认识了,时常走走,因为心里还惦记没有三退的人。去时带些真相材料,送给他们《九评共产党》还有从明慧网上特意下载适合他们看的材料、光盘等,在家也时常对律师所发正念,总之,为他们能走向未来,尽我们的可能,因为我们觉得他们毕竟了解了真相,至于退不退是我们肯不肯用心的事,我们体谅他们在这个社会的压力。

功夫不负有心人,常去了,熟了,了解了,他们也都先后退了。B所副所长用真名退的,自己说:“不用真名不算好汉。”最后所长也化名退了。并说以后有事可以找他,并直白地说:背地可以帮忙,不上前台(指出庭辩护)。

C所有一个律师是我小时候在一起的多年朋友,比较早就明白真相了,她对大法特有认识,特别同情。只要我一去,她就主动翻我兜,知道我给她带好东西了,她天天念法轮大法好,她说她都得福报了。

五、明白真相的世人对大法的回报

世人明白真相后,我市三个明白真相的律师所都先后为我市大法弟子做了他们能做的和应该做的事。B所承诺我们有法律不清楚的地方可找他帮助。A所多次为我们向关押狱里同修传话,取材料等事。A所律师还为那位同修做了二审辩护(中级法院)。C所更为大法弟子在法庭上辩护,伸张正义,义正词严,毫无惧色的公开在法庭上为法轮功辩护(打破了邪党的非法禁令)在同修正念的强力加持下,整个法庭成了正义之场,震慑了邪恶。

我们明白都是师父在做,我们只是天象变化下的一份子而已。感谢佛恩浩荡的伟大师父一路悉心呵护。

发稿:2010年10月13日  更新:2010年10月13日 05: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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