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审纪实
2009年12月16日13:00时建平的家人、朋友共9人及律师准时来到吴中区法院。刚下车就见到几辆悬挂公安牌照的车子停在法院门口,门口有好几个便衣在转悠,在入口处更是如临大敌,有8-9个公安和便衣守在门口,镇“610”的张金芳和区“610”的人也在其内,时建平的丈夫沈建东应他们的要求出示了身份证后和女儿、岳母、姐姐入内,沈建东的舅嫂和外孙女及连襟却被拦在外面,直到临开庭在律师的要求下才被放入,沈建东的朋友和妻子的小姐妹因名单上没有名字没被放入。进入到法院,法庭门口也站立了6、7个便衣和警察。家属被要求交出手机等物后入内。却发现从旁边3号法庭走出7、8个便衣没被要求交出物品就能进入法庭,并且在第一排入座,而时建平家属却被要求在第二排入座。
在下午1点40分左右,审判长宣布开庭,丈夫沈建东终于见到了分离8个多月的妻子时建平,8个多月不见时建平的头发全白了,脸上也显的消瘦了很多,脸色蜡黄。
审判长宣布公诉人开始所谓的举证:
1、公诉人举证说收到某某人在某地捡到法轮功的宣传品,某某人捡到法轮功的书籍,举证了7、8个人的举报。律师指出,某某人捡到法轮功的物品,与当事人是否犯罪并无关联性,并不能证明是当事人所为;
2、公诉人说在12号抄家时抄出了类似的物品,所以证明是当事人所为,律师马上指出家里的物品属私人所有,法律上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私藏毒品罪,从来没听说有私藏法轮功物品罪;
3、公诉人举证说在公安探头上有当事人散发法轮功物品的录像,根据刑法30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证明当事人犯罪,律师要求公诉人当庭播放录像,公诉人说不予播放。
4、律师指出,公诉人引用法律不当,公安部和最高法院列出的14个邪教中并无法轮功的名字在内,说明法轮功并非×教,所以说以300条来处理这个案件不正确,审判长说法轮功是否×教本庭不予辩论。并询问当事人,他人捡到的物品是否是当事人所散发,当事人予以否认。
5、公诉人询问当事人在公安处的供词是否是她的供述,当事人表示那是被逼的。因为从4月12日下午5点左右被抓后,直到16号五天五夜不让睡觉,8个人轮流审讯逼供,还不时拿其女儿来威胁,要其供认。要知道作为一个母亲,女儿是她的心头肉,所以违心的供认了。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早有规定,刑讯逼供的供词不予采信,连续五天五夜的审讯所获得的证据明显属于刑讯逼供所得,法庭应当不予采信。
6、公诉人又举证说有当事人在事发现场的照片,当事人说那是在被抓后被公安押到现场拍的以诬陷是她所为,其实她没有到过那些地方,公诉人说在其房内搜到的打印机和法轮功的物品作何用处,当事人说从电脑下载打印是自己修炼和收藏所用。
审判长宣布休庭10分钟。
10分钟后重新开庭,审判长不顾事实和法律,对辩护律师和被告的辩护不予采信,无理的对当事人处以4年的刑期。
* 刑期早已内定,开庭只是走过场
丈夫沈建东早在11月份的时候就从他人处听说妻子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刑期,法庭内部已经开过讨论会了,开庭只是个形式,不会听律师的任何辩护。今天终得以证实。
* 事件背景概述
1. 非法抓捕
时建平因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治愈,1999年开始炼法轮功后,恢复健康。2009年4月12日下午4点45分在回家途中被木渎派出所绑架。片警殷泉源伙同5、6个便衣在搜查令还没发行的情况下先行对时建平非法抄家。搜去了电脑、打印机、书籍等物品,未给家属留下任何物品清单,扬长而去。
2. 家属找到派出所要人,却被非法扣留6个小时
11月初沈建东打电话找到片警殷泉源要求拿回其妻子的电动车和随身的包等扣押物品,对方却说要等区“610”的通知,方能领回。
11月27日,沈建东的父亲去找村里的副书记,沈菊南,希望他向上反映家中困难:时建平上有两个七十多岁,长期患病的老人,下有尚在读书的小孩。希望早点放时建平回家,被他断然回绝。而且叫了好几个人把老人赶出了办公楼。
第二天上午沈建东和姐姐去村里找他理论,沈菊南言语粗暴,争执中,沈建东不慎打碎了一个烟灰缸。对方马上喊来了110,把沈建东带到派出所从上午10点关押至下午4点,其间,午饭还是一个熟人给解决的,他们根本不管不顾,而且还要沈建东签保证书,不许再去要人。
3. 当地相关部门惧怕正义律师,多次威逼利诱家属予以辞退
在得知沈建东聘请北京京顺律师事务所的张传利律师为其妻子辩护后,木渎派出所所长许永良和镇分管政法的王书记托人给沈建东捎口信说希望家属辞掉律师,他们去说情,从轻判决,付掉的律师费,可以想办法,补偿给家属。被沈建东拒绝。
在9、10月间,沈建东再次接到殷泉源的电话,说区“610”的主任和镇“610”的张金芳找他谈话。在村警务室,他们又一次要求家属辞掉律师,说,这样有可能会对时建平从轻判决。沈建东表示:作为一个公民,有权聘请任何一位有律师资格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有理说理,大家在法庭上可以辩理,为何要辞退律师呢。他们见利诱不成,又威胁说,你这样不配合,对你的家属不好,这样对时建平只会加重判决,法庭不会听律师的,法院是政府的,是共产党的,而且开庭日期,不是你说了算,是政府说了算。
12月2日,镇“610”张金芳第三次找到沈建东说受区“610”的指派找其谈话,称知道沈建东家里比较困难,要其打个申请资助,但是前提是要辞退律师,并表示律师费可以商量补助给家属,家属当即表示事情已经没有回旋余地,现在要的是人,钱已不重要,他们只得悻然离去。
4. 木渎派出所因惧怕家属旁听,绑架扣留时建平的阿姨戴素妹17个小时
开庭前一天,12月15日木渎派出所对时建平的阿姨戴素妹(大法弟子)非法跟踪,当天下午派出所去到其工作单位及多次打电话到家里骚扰。当晚10点30戴素妹回家时,在楼下门口发现西边场地上有一辆轿车,车里有二个人。戴素妹进家门没多久,由副所长朱文元领着7、8个人象疯狗一样闯上三楼(当时楼下大门锁着,防盗门也锁着,不知如何进入的),闯入后朱文元对戴素妹说:有话要问你跟我们走。当时戴的儿子问:你们怎么进来的?有没有法律手续?朱说:你不懂靠边去,你妈在取保候审阶段要抓就抓。语毕即强行把戴素妹拉起来,4、5个人把其抬走。戴素妹一路高喊法轮大法好,就这样把其抬上车,送往木渎派出所。所里朱文元就问了二个问题:今天到哪里去的?戴素妹说这是人身的自由不必跟你说。他又问,10号那天你去了那里?(10号是苏州某大法弟子听证的日子)戴素妹说不知道。就这样他离去了。第二天社区警察张菊林来做笔录,又问了同样的二个问题。戴素妹表示什么都不知道,其有权保持沉默。后来张要求戴素妹签字,遭拒,无奈也走了。当天下午4点左右将戴素妹送回了家。
5. 吴中区“610”第四次逼迫家属辞退正义律师
2009年12月25日 14:45木渎妇女主任谭金娣、吴中区木渎综合治理办公室“610”张金芳、吴中区张某、苏州市包处、何处(何小弟)四人再次上门骚扰戴素妹。问:你外甥女判几年知道吗?答:不知道。问:判四年。要不要上诉?答:不知道。说:上诉的话不要请北京律师了,他做的是无罪辩护,机会只有一次,苏州的律师可以轻判……
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木渎派出所值班:0512-66251110
木渎派出所办公电话:0512-66261163、66250183
迫害法轮功的副所长朱文元 办公电话:0512-66260977 手机:13776024222
正所长许永良
专管警察钱乃国 办公电话:0512-66262933 手机:13382410901
吴中区国保大队 包建方13962126070
教导员殷某 办公电话:0512-65253440
吴中区公安分局总机:0512-65259280
610办分机:52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