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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无罪 辩护律师要求立即释放龚顺会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明慧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四川省攀枝花中级法院在米易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龚顺会进行所谓二审,北京律师李静林、李苏滨为龚顺会做无罪辩护。法庭在开庭前突然无理剥夺李苏斌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并公开威胁律师:“你再说,公安和国安在外面等着你。”

龚顺会的丈夫杨朝洪,带着十来岁的小儿子和亲人来参加旁听,被非法剥夺。所有旁听的都是法院安排的警察和乡长、村长。在一间小小的屋子里,共18个座位。为什么不让民众旁听,让老百姓自己来明辨是非和对错,自己来分辨善恶,为什么这事做得如此见不得人,到底是谁在做贼心虚,到底是谁在犯罪,到底是谁在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李静林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米易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大队长杨梓华、副大队长李雪松、警察周林非法侵入龚顺会住宅检查是违法行为;龚顺会也不可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根本就没有那么一个罪名;法轮功信仰者崇尚真善忍、宣扬法轮功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无论国家机关、还是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禁止其存在,也难以禁止其存在。

对审判长姚孝胜随时打断律师的辩护,律师说:法官应当执行刑事诉讼法,法官职业道德法,法官法,保护无辜者或当事人的一切权利。我们(律师)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零零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米易县公安局的国保大队长杨梓华、副大队长李雪松、警察周林三人未经龚顺会及家人的允许,强行闯入龚顺会的家,随即非法抄家,抄走了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把龚顺会和其丈夫杨朝洪以及来做客的表姐王子菊一起抓去关押在米易看守所。杨朝洪和王子菊被非法关押27天,于二零零九年8月二日被释放,而龚顺会本人则被米易法院非法庭审,诬陷的罪名是:“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非法判刑4年。龚顺会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但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不但不追究米易法院的违法行为,还知法犯法地维持原判。

中国所有公开的法律文件都没有法轮功是邪教的规定。法轮大法修真、善、忍,没有一项符合邪教的定义。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诬陷法轮功是“邪教”的说法源于江泽民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会见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讲过的一句话,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评论员以此发表文章,这纯属个人行为和媒体行为,和法律没有关系。

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江泽民一手发动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以下二十四项:
(一)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二)抢劫罪。(三)盗窃罪。(四)绑架罪。(五)敲诈勒索罪。(六)非法搜查罪。(七)诽谤罪。(八)侮辱罪。(九)诬告陷害罪。(十)非法拘禁罪。(十一)刑讯逼供罪。(十二)非法暴力取证罪。(十三)虐待被监管人罪。(十四)故意伤害罪。(十五)故意杀人罪。(十四)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十六)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十七)渎职罪。(十八)徇私枉法罪。(十九)侵占罪。(二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二十一)遗弃罪。(二十二)虐待罪。(二十三)通信自由罪。(二十四)报复陷害罪。

成文:2010年01月27日  发稿:2010年01月28日  更新:2010年01月28日 19: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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