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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法院枉判王香菊四年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明慧通讯员辽宁报导)丹东市元宝区法院近日对大法弟子王香菊非法庭审,枉法判王香菊入狱四年。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案件的证据、证人证言提出质疑,并据此做了有理有据的辩护,可是元宝区法院仍然无视事实,陷害无辜。在庭审前,法院就威胁律师,称:越辩护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辩护。

丹东大法弟子王香菊是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被蛤蟆塘金山派出所警察绑架的,同日,王香菊被劫持到丹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后,王香菊因不放弃修炼,曾被反复关押。

二零零零年三月份,王香菊因在户外炼功被丹东市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并被非法拘留一个月。

二零零一年八月份,王香菊因对邻居说:“法轮大法好”,被不明真相的邻居举报,再次被元宝区兴东派出所非法抓走,后被非法拘留五天。

二零零二年八月份,王香菊在元宝区四道桥派出所楼上的居民区发送法轮功真相传单时,被一个姓王的年轻人举报,被四道桥派出所非法抓走,随后被抄家。八月三十日被送到看守所非法关押。不久,王香菊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关押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七大队、四小队。在监狱被迫害期间,多次被恶徒要求强行“转化”,均未果。

二零零七年八月份,王香菊冤狱期满被放回家。因在监狱没“转化”,回家后多次遭到街道、社区、派出所的骚扰,包括监听电话、跟踪、给家属施压、上门骚扰等。

在王香菊被绑架的几个月时间里,王香菊的家人不畏困难,坚持不断地要人,但遭到邪党公检部门以互相推脱的流氓手段对待。

家属便聘请律师要为王香菊进行无罪辩护,但是律师在取证和了解案情的过程中,遭到元宝区金山派出所副所长郑向阳、元宝区公安分局预审科李晓梅、元宝区检察院公诉科等相关人员及部门的阻挠和相互推诿,拒绝向家属和律师提供案情进展的真实情况。

因王香菊身体不好,家属提出办理“取保候审”,也被派出所、分局、检察院等部门找各种借口拒绝,不予办理。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王香菊的辩护律师到元宝区法院履行出庭辩护的相关手续,在此过程中,元宝区法院的王院长(女),刑事庭庭长马述和先后对律师宣称:“越辩护判的越重,只能做有罪辩护。”

刑事庭庭长马述和赤裸裸地说:“如果律师辩护,就打断律师辩护,三次打断就将律师驱逐出法庭。”“只能在情节上做简单辩护”,不要给他“找麻烦”,要按照他的要求做。庭审过程中,马述和多次打断律师的讲话,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举动。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非法庭审开始。在法庭上,律师根据所发生的事实,说明王香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理做了辩护。

律师在辩护词中说:一、本案没有什么有效证据,无从认定被告人存在起诉书上所指控的那些事实。

理由:证人没有出庭,证言未经质证,不能认定其是否真实可靠。

二、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即使起诉书所述的事实确有其事,被告人也不可能违反了刑法的第三百条。

王香菊在最后的陈述中,当庭提出有异议:

一、要求证人当面对质,否则仅拿一份证词单方面怎么能说明问题,要凭这样的证词来给她定罪,她不承认,不承认证词中的情况。

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到底犯了哪一条罪,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公诉人并没有说清楚。

庭审过程中,王香菊曾想讲关于法轮功的真相,刚开头,庭长马述和就敲法锤打断,不许再说,庭审过程中也多次打断律师的话。

当日开庭并没有宣判。

近日,元宝区法院践踏法律,无视自己执法犯法的行为,置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事实于不顾,再造冤案,私下做出枉判大法弟子王香菊入狱四年的非法判决。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09/9/2/110505p.html)

成文:2009年08月20日  发稿:2009年08月21日  更新:2009年08月26日 14: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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